-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辅导读本
- 江必新 邵长茂
- 706字
- 2020-08-27 17:30:53
008 本解释施行后行政审判法律适用面临全新格局
根据《行政诉讼法》和《立法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参照规章。在参照规章时,应当对规章的规定是否合法有效进行判断,对于合法有效的规章应当适用。根据《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关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解释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公布的行政法规解释,人民法院作为审理行政案件的法律依据;规章制定机关作出的与规章具有同等效力的规章解释,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参照适用。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应当适用。
《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自2015年5月1日施行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在法律适用上面临新格局,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行政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并用的格局。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从而开启了行政诉讼“两法”并用的格局。
第二,本解释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并用的格局。本解释并未否定以往司法解释的效力,只是与其不一致的不再适用,从而形成了“两个解释”并用的格局。
第三,本解释与民事诉讼法解释并用的格局。司法解释从属于其所解释的法律并构成法律本身的一部分,“两法”并用的格局决定了本解释与民事诉讼法解释的并用。
法律渊源的丰富和扩充,给行政审判工作创造了更好的条件,也给行政审判法官带来了极大的挑战,需要行政审判法官开启“全能模式”,适应多法并用的局面。
解读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01条;本解释第2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