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7 本解释名称的来历

司法解释的形式分为“解释”、“规定”、“批复”和“决定”四种。对在审判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某一法律或者对某一类案件、某一类问题如何应用法律制定的司法解释,采用“解释”的形式。

目前,三大诉讼法都有相对应的司法解释,其中民事诉讼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刑事诉讼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按照惯例,行政诉讼的司法解释名称应该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但是,本解释只是针对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在贯彻实施过程中亟待解决的若干重要问题的解释,并非全面解释,为了表明这一特征,本解释定名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需要说明的是,在本解释制定过程中,最先考虑的名称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将来再出台的解释拟取名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依此类推。这种方案最终被现在的名称所取代,主要考虑是: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这个题目在逻辑上讲不通,因为没有“二”何来“一”?第二,与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相比,本解释在题目中已经限定了“若干问题”,将来更为系统的解释可取名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再加上“(一)”属画蛇添足。第三,采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方式意味着以后将有两个以上的司法解释并存,不仅适用上非常不方便,而且在制定解释(二)时如果认为解释(一)中的有关规定不科学不正确,不论修改与否在技术上都不好操作。综合几个方面的考虑,最终将题目确定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将根据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的实施情况,及时收集问题、总结经验,适时对《行政诉讼法》作出全面的解释,将来的解释的名称将确定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另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由于本解释的名称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非常相近,区别只在于“适用”和“执行”二字上,在具体应用时要加以区分,避免混用。实践中已经出现将二者混用的情况,在网络上也有名称与内容混淆的情况,对此应予高度注意。

解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法发〔2007〕12号)第6条;本解释;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负责人就《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