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审理制度〕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的规定。

合议,即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判,陪审员和审判员地位平等且同样享有审判权。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回避,是指当人民法院审理某一具体案件的审判人员(包括陪审员)和参与诉讼活动的其他人员(包括书记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翻译人员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审判时,当事人可以申请其回避,该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也可以自行回避。

公开审判,是指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经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16岁以上不满18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经当事人申请并经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和离婚案件外,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一律应公开进行。

两审终审,是指对于一审法院所作的判决以及依法可以上诉的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服不得提起上诉。

配套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3月8日)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申请人对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人民法院组织法》(2006年10月31日)

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外,一律公开进行。

第十条 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由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主持,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

第十二条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1999年3月8日)

一、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必须坚持依法公开审判制度,做到公开开庭,公开举证、质证,公开宣判。

二、人民法院对于第一审案件,除下列案件外,应当依法一律公开审理: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二)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三)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经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四)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五)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案件;

(六)法律另有规定的其他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三、下列第二审案件应当公开审理:

(一)当事人对不服公开审理的第一审案件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但因违反法定程序发回重审的和事实清楚依法径行判决、裁定的除外。

(二)人民检察院对公开审理的案件的判决、裁定提起抗诉的,但需发回重审的除外。

四、依法公开审理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公告。公告应当包括案由、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开庭时间和地点。

五、依法公开审理案件,案件事实未经法庭公开调查不能认定。

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未在法庭公开举证、质证,不能进行认证,但无需举证的事实除外。缺席审理的案件,法庭可以结合其他事实和证据进行认证。

法庭能够当庭认证的,应当当庭认证。

六、人民法院审理的所有案件应当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宣告判决,应当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认定,并在此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