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衙门中的“绍兴师爷”

幕友俗称“师爷”,由于清代绍兴一带的人做幕友的比较多,因而被人们统称为“绍兴师爷”。幕友作为衙门中的一种特殊现象,同封建的选官制度有着密切的联系。从清代的情况来看,州县官的来源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科举出身,通过考试,取得官职;二是通过纳捐、军功等途径取得官职。从前一种情况看,由于科举的主要形式是考“制艺”(即八股文),内容是四书五经;后一种情况则干脆是“问刑名,不谙(熟悉)律例,问钱粮,不识度支”,他们共同的特点是,对于管理地方所实际需要的知识,如刑法、会计以及基本的文书知识等甚少了解,有的甚至是一窍不通。这就给他们处理日常政务带来极大的困难,不仅会常常闹出种种“笑话”,而且会出现严重的工作差错,直接影响到自己的“前程”。清代名儒章学诚的《章实斋文钞》一书中就记载了一位为人正直、为官清廉,却仅仅因为不懂衙门文书格式而遭罢免的“循吏”,他的名字叫李梦登。

李梦登于乾隆三十五年(1770年)出任湖州孝丰县知县。上任前去拜谒巡抚时,巡抚对他说:“你为人正直朴实,这固然很好,但不懂衙门事务,所以应当赶紧去找一个精通律例、能办理衙门公文的幕友来帮你。”谁知李梦登竟书呆子气十足地回答说,自己一年的俸禄不过20两银子,哪里还有多余的钱来请幕友呢。巡抚见他这么说,也只好一笑置之。李梦登上任后,勤勤恳恳,深得百姓的敬重和爱戴。然而,就因为他不懂衙门的文书格式,又不愿请幕友帮忙,结果仅仅做了3个月的知县,就因上报的案件审判意见不符合格式而被罢官。可怜他直到被罢官之后,也还没有弄清楚到底是因为什么缘故被罢官,还在四处托人打听自己究竟错在何处。

因此,州县官为了能够处理好衙门中的公务,不得不借助在这方面有专门知识和才干的幕友的帮助。衙门中的公务,事实上也是由这些幕友处理的,正所谓“无幕不成衙”!

在州县衙门供职的幕友类型很多,如协助办理案件的“刑名”,协助管理赋税的“钱谷”,协助办理赋税征收事务的“征比”,以及负责登记“挂号”,负责书信往来的“书启”或“书禀”,负责管理簿记的“账房”等。而在所有这些类型中,最为重要的就是刑名师爷和钱谷师爷,前者负责协助案件的审理,后者掌管财政收支等事项,成为州县官不可缺少的左右手。

幕友的主要工作是帮助州县衙门的长官管理衙门事务,处理各种文书案牍。此外,还负有帮助州县官监督书吏的任务。汪辉祖在《佐治药言》“检点书吏”中说:

衙门必有六房书吏,刑名掌在刑书,钱谷掌在户书,非无谙习之人,而惟幕友是倚者,募友之为道,所以佐官而检吏也。谚云:“清官难逃猾吏手。”盖官统群吏,而群吏各以其精力,相与乘官之隙,官之为事甚繁,势不能一一而察之。唯幕友则各有专司,可以察吏之弊。吏无禄入,其有相循陋习,资以为生者,原不必过为搜剔,若舞弊累人之事,断不可不杜其源。总之,幕之与吏,择术悬殊。吏乐百姓之扰,而后得藉以为利;幕乐百姓之和,而后能安于无事。无端而吏献一策,事若有益于民,其说往往甚正,不为彻底熟筹,轻听率行,百姓必受累无已。故约束书吏,是幕友第一要事。

当然,幕友最为重要的工作,还是帮助州县官处理案件。州县衙门的案件审理是由州县官负责的,从案件的调查、审讯直到作出判决或是判决意见,都是由州县官一人主持的。但是,正如上文所说,州县官事实上对基本的法律知识知之甚少,因此衙门中有关刑事及民事案件的审理,都是由幕友经办。一般来说,斗殴、凶杀、奸情、继承、婚姻等案件,归刑名师爷经办;争房产、钱债文易等案件,归钱粮师爷经办。但幕友并不是官,所以他不能直接参与审判,更不能代替州县官进行审判活动。幕友通常只能在屏风后旁听,了解案件的审讯情况。然而,州县官坐堂问案往往只是一种形式,对案件审理起主要作用的常常是屏风后听审的幕友。

清嘉庆年间,广西灌阳县发生了一起离奇的凶杀案。灌阳多山,县民以垦山为生。一个名叫王乙的人,单身一人从外地来此,依山筑庐而居。王乙有个名叫王大的族子,一年中也来此地两三次,每次来总是在王乙家中住上几天。时间一长,左邻右舍也认识他了。一天,王乙的邻居们发现王乙好几天没出屋子,便一起去看他,谁知推门进去,只见王乙的尸体赫然躺在床上,但头却不知到哪里去了。邻居们一见,不知如何是好,商量半天,决定大家凑钱安葬算了,不要去报官。不久,王大又来看望叔叔,邻居们便告诉他王乙因病离去了,并将安葬的地点也指给他看了,王大大哭一场后便离去了。几天后,王大又来了,并请邻居们吃饭,席间,他感谢邻居们做好事安葬了他的叔叔,但又表示想把叔叔的遗骸带回故乡。邻居们一听。便想阻止他,但王大坚持要迁葬。棺材一打开,只见里面躺着的是一具无首的尸体。邻居不得已,只得把实情告诉他。王大便要报官,邻居们非常害伯,想用钱来收买他,请他不要报官,但王大要价太高,邻居们拿不出这么多钱,结果事情闹大,被官府知道了。知县便下令将邻居们统统逮捕,严加拷问,那些熬不住酷刑的人,只好自己诬认杀了王乙,但又说不出死者的头到哪里去,于是这便成了一桩悬案。

不久,原知县离任,新知县杜某上任,他聘请一个名叫刘世澜的人为幕友。刘世澜是一个法律专家。他阅读了此案的案卷后,便对杜知县说:此案有疑,从王大这个人来看,并不像是有能力将王乙遗骸带回乡安葬的人,但他坚持要开棺,说明他已经知道尸体无首,谁又能说不是王大杀的呢?再说,死人没有头,又怎能肯定他是王乙呢?于是,杜知县召集邻居们讯问了有关情况,再把讯问的结果告诉刘世澜。刘世澜与杜知县商量后,教了他一套办法。

第二天,杜知县升堂重审此案。他先抬出了各种刑具,然后大声对王大说:“是你杀死了自己的叔叔,你要从实招来,否则就要动刑。”王大大惊,连连叩头,说叔叔并没有死。杜知县一听愕然,马上又追问人在何处,王大只得承认是在自己家里。于是,杜知县一面命将邻居们全部释放,一面派差役去王大家将王乙捉拿归案。差役们到王大家,出来开门的果然是王乙。王乙到案后,只得如实招供了事情的经过。原来,那天有一个过客来王乙家避雨借宿,正巧王大也在,他见此人包裹中带有金银,便起了歹意,与王乙一起将他杀死,然后割下他的头藏了起来,并给他穿上了王乙的衣服。后来王大听说邻居们误认为死者是王乙而将其悄悄安葬了,他又想借此再“敲”邻居们一笔钱,没有想到反而败露了罪行。

案情真相大白,人们都称赞杜知县断案神明。但后来才知道,这一切都是刘世澜的计谋。他从案件的疑点中,推断出王乙必定未死,所以给杜知县设计了一套审讯方案。因此,此案事实上的审判官是这位在幕后出谋划策的幕友刘世澜。

不仅对案件的审理主要取决于幕友的意见,而且衙门中整个审判活动的程序,一般也是由幕友一手经办的。这些程序主要有:

第一,代批呈词(诉状)。老百姓打官司,首先必须递交诉状,而这些诉状总是先经幕友批阅后再交州县官审阅,所以诉状是否受理,实际上是由幕友决定。

第二,签差传唤拘提。呈词(诉状)批准之后,接下去便是要传唤当事人、证人,拘提被告人,这一工作通常也是由幕友决定。

第三,确定审讯日期。命差役传集当事人及证人,决定审讯日期,也是幕友的职责。幕友一般根据州县官的情况,确定审讯的日期和期限,但必须有宽裕的时间让州县官准备,以免临时手忙脚乱。不过日期一旦确定,就不能轻易临时更改。对此汪辉祖在《佐治药言》中就指出:

听讼是主人之事,非幕友所能专主,而权事理之缓急,计道里之远近,催差集审,则幕友之责也。示审之期,最须斟酌。宜量主人之才具,使之宽然有余,则不至畏难自沮。既示有审期,两造已集,断不宜临时更改执。万一届期,别有他事,他事一了,即完此事,所以逾期之故,亦可晓然使人共知。若无故更改,则两造守候一日,多一日费用,荡财旷事,民怨必腾。与其准而不审,无若郑重于准理之时;与其示而改期,无若郑重于示期之始。

第四,参与审讯。审讯案件虽然是州县官的事,幕友不能亲自出面,但通过在屏后旁听,协助主人审讯,指点审讯要点,引导审讯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五,代拟判决文书。这是幕友最主要的一项职责,也是幕友操纵审判的具体表现。一般来说,凡处以笞、杖刑的轻罪案件,州县衙门的长官可以当堂做出判决;而徒刑以上案件,州县衙门只能拟定判决意见。但不论当堂判决还是拟定判决,都由幕友代笔,尤其是拟定判决意见,对上级衙门的复审有着直接的影响,所以事实上对罪犯的判决很大程度取决于幕友。

乾隆三十年(1765年),浙江乍浦同知及参将捉获渔匪,为了邀功,竟然株连六七十人,此案交由平湖知县刘国煊审理。当时名幕汪辉祖正在县衙当幕友,经过审讯,查明仅林好一人有抢劫行为,其余16人有偷鱼窃网的行为,而另外数十人完全是被冤枉的。但参将为了邀功请赏,在总督面前夸大其辞,结果总督一面斥责刘国煊办事不力,一面以捕获江洋大盗上奏朝廷。朝廷令江浙两省的巡抚会审此案,两巡抚又令杭州知府邹应元亲自审理,汪辉祖向邹应元剖析事理,证明原审并无错误。而邹应元衙中的幕友见此案关系复杂,都托故不参与审理。于是邹应元又只得请汪辉祖代拟判决意见。汪辉祖不顾总督、巡抚的偏见,仍坚持原来意见,将抢劫犯拟绞刑,16名犯有窃盗的犯人分别判处流、徒、杖、笞刑,其余无辜被冤枉的人一概释放。案件报上刑部后,刑部同意按照汪辉祖所拟定的判决意见执行,数十人的生命总算得以保全,而汪辉祖虽然是以幕友的身份参与此案审理,但他拟定的判决意见对此案的审理结果却产生了直接的影响。

当然,由于具体案件是非常复杂的,所以幕友办案时,有着一套约定俗成的逻辑,那就是所谓的“四救四不救”,即救生不救死,救官不救民,救大不救小,救旧不救新。

救生不救死,这是因为死者已死,即使替他们昭雪,也没有办法使他们死而复生;而生者(凶手)尚生,如果判处他们死刑,替死者抵命,那等于又要多死一人。所以他们宁可委曲求全,也要尽量保住生者(凶手)的生命。至于被害的死者含冤与否,那就不计较了。

救官不救民,是因为当事人不服原判而上控的案件,如果予以改正,那么原审的官员会因办错案而受到严厉处罚,他的前途也可能因此而毁了。为一个案件而毁了一个官员的前途,这样做不值得。相反,如果对上控案件维持原判,那么上控的当事人最多不过是以诬告反坐,判处流刑而已。至于原审官员是否真的枉断,那也就不去管他了。

救大不救小,是因为在官员办错案件集体承担罪责时,如果把过错推给上级官员,那么官位越高的,受到的处罚可能也越重,而且牵连受罚的范围也越广;相反,如果把责任推给下属,那么上级官员受到的责罚就可以减轻。至于下属是否应当承担这种罪责,也就不去管他了。

救旧不救新,是因为旧官已经卸任,如果把办错案件的责任加在他身上的话,使他不能尽快交卸职权,这样做得不偿失;而新官刚来,如果把责任加在他身上,一则他可以刚上任不了解情况为借口,敷衍一下,二则以后还有的是时间去慢慢办理。至于新官能否承担责任,那也不去管他了。

幕友的这种“四救四不救”逻辑,实际上是曲纵罪犯、袒护上司、推卸责任,而不是真正查明案情真相。在当时,幕友也因此被人们称为“四救先生”。

在幕友的这套“四救四不救”逻辑中,最主要的就是“救生不救死”。清代的名幕友汪辉祖在《佐治药言》一书中说过,“求生”两字,是自古以来法官办案的要诀。虽然国家刑法对罪犯是否应当被处以死刑有着一定的标准,并不是幕友可以随意高下其手,但如果案情是介乎可轻可重之间,那么幕友笔下的只言片语,对罪犯来说就是出生入死了。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就应该设身处地,为罪犯求生着想,只要幕友心“诚”,总会寻找出一线生机的。

幕友的这种“救生不救死”,替罪犯“求生”的逻辑,从积极方面来说,能够谨慎办案,进行周密细致的调查研究,尽量减少冤错案件的发生。汪辉祖一生做了数十年的幕友,在他手里经办的案件,真正被判处死刑的犯人仅6人。尤其是有些大案,经过仔细认真的调查询问,发现其中疑点,终于使无辜受冤屈的人得以平反昭雪。

然而,从另一方面来看,按照“救生不救死”的逻辑,一味地替罪犯开脱,则会放纵罪犯,而使被害者的沉冤得不到昭雪,这对死者是不公平的。这不是公正执法,而是袒护罪犯。清代的张集馨就认为,这种“救生不救死”的说法完全是“劣幕”们的邪说,最足以造孽,它使得凶徒漏网,死者含冤,而罪犯则更加肆无忌惮。

纪昀在《阅微草堂笔记》一书中讲了这样一个故事。一个姓余的人,做了40多年的幕友,他自认为是存心忠厚,从来不敢妄杀一人。然而,当他病危时,却梦见许多浑身是血的厉鬼站在床前,对他说:你知道残酷刻薄会招来怨恨,却不知忠厚也能招来怨恨,我们这些人无辜被罪犯杀害,含恨九泉,只希望你能替我们申冤,制裁罪犯,谁知你却刀笔舞文,替罪犯开脱罪责,使得凶残的罪犯漏网,白骨沉冤,可你还自诩为积阴德,我们这些无辜被杀害的人,不恨你恨谁!这位姓余的幕友醒来后,将所做的梦告诉了自己的儿子,并连连打自己的耳光,说:“我错了,我错了。”这则故事正说明了这种“救生不救死”的实质。

当然,需要指出的是,幕友作为一种专门的法律职业,其从业人员与我们后面将要谈到的讼师是非常相近的。有不少幕友是从讼师转行的,也有幕友转行做讼师的。更有不屑于做幕友而做讼师的。如清末的著名讼师曹棣华,他少年时喜欢法律,并颇有见解,被一个老刑幕赏识,愿意收他为徒,并且免收学费,他父亲很高兴,但曹棣华却说:“人贵自立,彼学幕者,充其量不过得一幕缺,劳薪之优者,岁不过数百金,或至千金者,则已为绝无仅有之事。依人作嫁,老大徒伤,岂有志之士所当出此?”最终成为一代名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