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衙门中的“父母官”

州县官(知州、知县)也称“正印官”,虽然在整个官僚体系中的地位和级别较低,但在地方事务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那些主要的政务性的工作,大多数都是从州县开始的。由于州县衙门是同老百姓关系最为密切的衙门,因此州县官被称为“亲民之官”,老百姓则管他们叫“父母官”。(知府被称为“老公祖”,显然又隔了一层。)据《清通典》记载,清朝知县的职责为“掌一县之政令,平赋役,听治讼,兴教化,厉风治,凡养老、祀神、贡士、读法,皆躬亲厥职而勤理之”。可谓是无所不管。但其中最为主要的,就是“刑名”与“钱谷”,亦即诉讼与财政两项,而尤以司法诉讼为重要,它关系到百姓的财产与身家性命,关系到地方治安的稳定。因此,州县衙门每天的常规工作,也都与此有关。据瞿同祖的《清代地方政府》一书中的记载,州县衙门一天的工作内容是:

衙门每天的日程是以敲击一种竹筒(“梆”)和一个小铁棒(“点”或“云板”)的声音来发布和限定的。黎明前,在内衙(州县官宅邸)敲“云板”七遍,外衙敲“梆”一遍,衙门大门打开。此时,书吏、衙役、长随都必须到岗。清晨,敲云板五遍,竹梆两遍,案牍分给书吏,衙门职员均开始办公。接着,州县官主持“早堂”,接受并分派案牍,接受衙门职员们所呈的书面或口头报告,讯验被捕系的罪嫌或将要解送到别的衙门的囚犯,接受任何诉讼。然后,州县官回到他的办公室(“签押房”,亦即“签批文件的房间”),在那里接受或签批文书,包括与当日将要听审的案件相关的书状。

通常,下午的时间专门用于听理诉讼。大约四点钟,云板敲七遍,竹梆敲一遍(“晚梆”,下午的信号),这是公堂要关门的讯号。然后,在云板敲五遍、竹梆敲两遍时,文书案牍都须从书吏们手中收回送到签押房。如果在“午堂”上案件多得审不完,那么可以在晚上再开庭(称为“晚堂”,夜间法庭)。对那些拖欠赋税者加以“比罚”有时也是在夜晚。

大约晚七点,书吏、衙役和被差派值夜守卫监狱、钱库和谷仓的“壮丁”都点名报到,衙门正门及州县官宅邸大门均被锁闭。

每个月有几天被正式安排用于接受百姓告诉(“放告”),州县官必须在开“早堂”时接受诉状。从农历二月到十月,即赋税征收期间,每月有几天专用于“比责”,即对那些没有加速征收赋税的衙役或没有按时纳税的纳税人进行讯问和笞惩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范忠信、晏锋译,何鹏校,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2-33页。

州县衙门的司法诉讼事务是非常繁杂的,从调查、勘验、取证、囚禁,直到审讯、判决,几乎全由州县衙门长官(通常称为“州县官”)承担。因此,用现代的话说,州县官集合了法官、检察官、警官、验尸官以及典狱官的职责于一身。具体来说,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勘查检验。刑事案件发生后,勘查现场、检验尸体等工作,必须在州县官的主持下进行。例如,当凶杀案件发生后,知县必须亲赴现场,指挥衙役进行现场勘查、取证、验尸等。

第二,缉捕人犯。当凶杀、盗窃等案件发生后,由州县官签发缉票(逮捕令),督派衙役在法定期限内破案或缉捕人犯。如果逾期未破案的,州县官要受到处分。

第三,羁押、监禁人犯。犯人被逮捕后,或民事案件当事人被传到后,是否羁押、监禁,都由州县官做出决定。

第四,审理案件。审理案件是州县官的主要职责。所有案件,不论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都必须由州县官亲自负责审理。

第五,宣布、执行判决。民事案件由州县衙门直接判决,杖罪以下的刑事案件州县衙门也可以直接判决并执行,徒刑以上的案件则要按照法律规定层层上报,但州县衙门可以提出初步的判决意见。一般来说,他们的意见对最终的判决有着重要的影响。

因此,州县官事实上操一方百姓的生杀大权,因而被人们称为“杀人的知州,灭门的知县”。小说《官场现形记》中,有一位署理兴国州知州瞿耐庵,他刚往州衙接印上任,便遇到一个穿丧服的百姓王七拦舆告状。按理说,受理民间词讼是知州的法定职责,但瞿耐庵却认为第一天上任,就碰到这么个告状的,未免太不吉利。仅仅是为了除除“晦气”,他便下令将王七拉下去痛打一顿,只见两旁差役一声吆喝,犹如鹰抓燕雀一般,把王七拖翻在地,剥去下衣,狠命地打起来,瞬时王七的两条腿被打出两个大窟窿,血流满地。一直打了800板,他还不叫停,倒是一旁的随从看情形不对,再打下去怕要出人命,轻轻地提醒他,他才下令放王七起来,但王七已被打得不能动弹。瞿耐庵为除晦气,无缘无故把王七打个半死;王七却真正撞上了“晦气”,但无处说理,也只好自认倒霉。没有死在这位瞿老爷的板子下,已是不幸中的大幸了。

由于国家基层的司法诉讼事务都由州县官承担了,因而他们的法律理念和法律素养对案件的审理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可以说整个基层的司法诉讼活动都是围绕他们展开的。从这个意义上说,从法律思维和理念上对州县官施加影响,引导他们的审判思路,对于案件的裁判同样具有决定性的影响。正是在这样的环境和背景之下,催生了讼师的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