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堂内外:明清讼师与州县衙门
- 殷啸虎
- 254字
- 2021-04-02 00:57:01
第一章 州县衙门的组织
明清时期的州县衙门是最低一级的地方衙门。按照明清时期地方行政体制,总督统领一省或数省,巡抚则为一省的行政长官,下设布政使司分管民政,按察使司分管司法。省之下为府(直隶州、厅),以知府为长官。府之下为州、县,以知州和知县为长官。知州的级别略高于知县,但职责和地位基本相同。虽然从行政体制而言,州县是最低一级的地方衙门,但所有行政和司法事务都是从州县开始的,也正因为如此,州县衙门被视为国家统治和治理的基础。考察明清时期的司法和诉讼,应当从州县衙门开始;了解讼师的活动,也应当从州县衙门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