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讼师是中国古代与司法诉讼有关的一个奇特的行业,从形式上看,它与今天的律师很相似,但同律师又有着本质的区别。从现有史料的记载来看,最早的讼师大概要算春秋时期的邓析了。邓析是郑国的大夫,也是一位著名的法律专家。他一面潜心研究法律,编纂刑书;一面还广招门徒,聚众讲学,传授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并为那些打官司的人提供帮助,根据案件大小和案情轻重的不同,收取不等数额的费用。邓析的这一做法,很受那些打官司的当事人的欢迎,但在执政者看来,邓析此举无疑是在鼓励人们打官司,只能使打官司的人越来越多,扰乱了封建诉讼秩序。结果,邓析被郑国执政者抓起来杀掉了。

邓析被杀,虽然有着比较复杂的社会原因,但从中可以看出,官府对帮助他人打官司的行为是不提倡甚至是禁止的。在传统社会以“无讼”为核心的诉讼价值观指导下,调处息讼无疑成了处理诉讼的最佳途径,而那些不愿接受调解、继续打官司的人,不论他是否有理,都会被人视为“健讼”和“刁讼”,受到舆论的谴责乃至法律的制裁。至于讼师,更是被视为一种不道德的乃至“非法”的行当,不仅遭到人们的唾弃,而且受到法律的严厉禁止。无论是国家的法律,还是官方的文告,乃至民间的文学作品,讼师均以负面的形象出现。然而,尽管百姓对讼师深恶痛绝,法律也严厉禁止,但由于讼师有着专业的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所以人们在非打官司不可的时候,又不得不向讼师寻求帮助。这样,一方面是法律的禁止和衙门的查禁,以及民间舆论的批评;另一方面又是普遍的社会需求。讼师依托于衙门而存在,并通过衙门的诉讼活动牟利;而衙门又将讼师作为扰乱诉讼秩序的“恶棍”而予以制裁。

当然,从今天的视角来看,讼师似乎也并非都是一无是处,因为讼师是以帮助他人诉讼打官司为业的,为了赢得诉讼,他们钻研法律条文和诉讼技巧,积累了不少诉讼经验,有的在今天看来依然有一定的价值。同样,讼师作为明清时期商品经济发展背景下的一种社会存在,对于我们研究当时的社会生活无疑也提供了很多鲜活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