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实务指南与疑难解答
- 本书编委会
- 665字
- 2020-08-26 12:05:08
二、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
证人证言作为法定的证据形式对于证明案件事实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证人本身与案件的审理结果一般没有利害关系,仅仅作为诉讼参与人身份协助法庭查明事实、审理案件,绝大部分情况是由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提供证人名单,向法庭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由于证人通常与案件审理结果无利害关系,也无参与庭审活动的利益,因此,其可以选择不出庭作证,即使证人拒绝出庭作证,也不用承担任何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鉴定人是由一方当事人聘用或由各方当事人协商选定或同意选定或由人民法院委托,针对某一项事实细节进行专业技术方面的认定或开展相关评估、甄别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鉴定人出庭参加诉讼活动主要是以专业人员的身份对鉴定过程做出说明,以便法庭能够对鉴定结论有更全面的认识,也可为另一方当事人提供一个寻求鉴定漏洞,从而推翻鉴定结论的机会,使法庭能对鉴定结论形成更客观中立的认定。勘验人一般是在当事人生产、流通等工作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和审核等的行政主体工作人员。勘验很多时候是作为行政主体做出行政处理决定之前的一个环节,通过勘验,行政主体借以对相关事实做出是否存在违法情形的判断以及违法情形程度严重与否的认定。勘验人出庭参加诉讼活动是为了更好地说明案件争议的行政处理决定依据的主要事实是否准确、真实等情况。法庭通过听取勘验人的介绍和描述、解释等,可以进一步地增强内心确信,对案件事实形成更明确的认知。各方当事人通过听取勘验人介绍相关情况、询问勘验人有关细节等,能够进一步增强自己主张的证明效果或者了解更多与行政处理决定相关的事实依据。
【疑难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