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实务指南与疑难解答
- 本书编委会
- 2243字
- 2020-08-26 12:05:06
二、处理方式
根据本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七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决定自行审理。从实践情况看,行政审判遇到干扰相对较多的是基层人民法院。适当提高个别行政案件的审级对于保证公正审理案件是必要的。对于当事人的起诉,中级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和案件具体情况确定案件的管辖,对于可能存在影响公正审理事由,但又不适合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自行审理。
(二)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将矛盾和争议解决在基层,是行政诉讼的一项基本要求。所以,中级人民法院在处理时,应以指定管辖为主,以提级管辖为辅。也就是说,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应当坚持以指定管辖为主,确有必要时再选择提级管辖,尽可能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中级人民法院在指定管辖法院时,应当尽量避免两个人民法院之间形成规律性的固定对应管辖,防止因此而产生负面效应,影响指定管辖作用的发挥。
(三)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的申请不符合提级管辖和指定管辖条件,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能够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与效率的,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但应当采用书面方式。
【疑难解答】
本条需要特别注意的有两点:第一,对指定管辖裁定有异议的,是否适用管辖异议的规定?指定管辖一般涉及级别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对于确实没有管辖权的,法院不作裁定。即级别管辖是上下级法院之间就一审案件审理方面的分工。当事人就级别管辖权提出管辖异议的,受诉法院应认真审查,确无管辖权的,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并告知当事人,但不作裁定。受诉法院拒不移送,当事人向其上级法院反映情况并就此提出异议的,上级法院应当调查了解,认真研究,并作出相应的决定,如情况属实确有必要移送的,应当通知下级法院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对下级法院拒不移送,作出实体判决的,上级法院应当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下级法院的判决,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第二,指定管辖应当注意的问题。指定管辖可能会给当事人带来一定程度的不便,因此在确定管辖法院时,应当尽可能采取就近原则。地处边远、交通不便的地方,应当考虑当事人的困难和负担,必要时可以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同时,还应注意通过指定管辖,适当均衡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工作量,使司法资源得到合理配置。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52条 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撰写人:邵长茂)
第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七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决定自行审理;
(二)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三)决定由报请的人民法院审理。
【解释要点】
本条是关于中级人民法院对基层人民法院报请管辖的应当如何处理的规定。行政诉讼法第23条第1款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第24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根据审判实践需要,本条通过中级人民法院如何处理基层人民法院报请的管辖进行细化解释,实现提级管辖或交叉管辖,从而保障法院更加公正审理行政案件,实现权利保障与权力监督的目的。但是在执行过程中,各中级人民法院要注意的是,适当提高个别行政案件的审级对于保证公正审理案件是必要的,同时也要坚持和体现将矛盾和争议解决在基层的原则和精神。应当坚持以指定管辖为主,确有必要时再选择提级管辖,尽可能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
【适用指南】
当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些行政案件有可能受到干预,难以公正审理时,受诉基层法院为了排除干扰,可以报请中级法院审理或者指定异地审理。中级人民法院接到基层法院的报送请求后,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选择三种处理方式: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决定自行审理,按照诉讼程序审理即可。中级人民法院是否决定本院审理,要看案件是否属于基层法院不宜审理的案件,同时还应当考虑本院行政审判庭人员配备和案件数量。中级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固然可以较好地保护诉权,实现司法公正,但是中级人民法院大量受理行政案件,必然会造成高级法院受理大量二审案件,与中央提出矛盾化解在基层的要求相背离,而且审判队伍也需要重新调整。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接受基层法院请求后,认为基层法院确实不宜审理的可以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法院审理。异地管辖应当作为本司法解释中管辖改革的常态。中级人民法院一般应当指定异地管辖,异地管辖可以较少的代价获得最好的效果。中级人民法院在指定异地管辖时应当注意:1.避开固定对应管辖,以避免涉及同一被告的案件相对固定地在某个基层法院进行审理,从而影响司法公正;2.考虑基层人民法院的人员配备、办案能力和该基层法院辖区产生案件的数量;3.保障原告诉讼的便捷。在本辖区内有数个基层人民法院均符合指定管辖的条件时,应当在保障案件公正审理的前提下,考虑原告应诉的便捷性,选择指定原告能够相对便利地参加诉讼活动的基层人民法院。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接受基层法院请求后,认为基层法院可以公正审理案件,则可以决定由报请的基层法院管辖。
【疑难解答】
本条在适用中需要注意以下两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