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实务指南与疑难解答
- 本书编委会
- 617字
- 2020-08-26 12:05:06
一、适用情形
根据本条规定,当事人基于管辖异议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的,适用于两种情况:
(一)认为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当前影响行政审判工作发展的因素还不同程度存在,其中司法环境不理想仍然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一些地方政府和行政管理部门不理解、不配合、不尊重甚至干预人民法院受理和审判行政案件的现象还没有得到很好解决,影响了人民法院独立、公正行使司法审查权和行政审判职能作用的发挥。探索完善行政案件管辖制度改革措施,是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行政审判职能的重要举措。我国行政案件管辖制度改革的目的在于防止和排除不当干预,使人民法院能够独立公正地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因此,在如何确定案件管辖问题上,必须以是否有利于保证人民法院独立公正审判为标准,如果确实存在一些因素,导致基层法院不适合管辖的,应当允许当事人申请调整管辖法院。
(二)基层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书的。行政诉讼法第52条规定:“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不立案又不出文书”是立案环节中最为恶劣的不当行为,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尤其是受到不利司法环境的影响,这种行为屡禁不止。按照本条规定,当事人遇到立案不作为时,可以向上一级法院起诉,这就让当事人除了申诉、投诉等途径之外,又获得了一个新的更为有效的救济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