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实务指南与疑难解答
- 本书编委会
- 276字
- 2020-08-26 12:05:06
一、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27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有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两种类型。其中诉讼标的同一的是必要共同诉讼,诉讼标的属于同种类的是普通共同诉讼。一般的共同诉讼社会影响相对较小,不宜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一些直接影响到当地社会安定、影响到重大公共利益或公众利益的共同诉讼案件,基层人民法院就难以审理。为妥善处理这类案件,本解释规定,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