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涉外或者涉港、澳、台的案件

涉外行政案件是指原告、第三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外国组织的行政案件。外国人指居住在我国境内,不具有我国国籍的人。无国籍人是指不具有任何国家国籍的人或者国籍不明的人。外国组织是指具有外国国籍的组织,包括外国法人组织和非法人组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及依照我国法律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资企业均不属于外国组织。涉及港、澳、台行政案件是指原告、第三人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公民或者组织。原2000年《若干解释》第8条第3项规定的是“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本规定施行后,基层人民法院将不再管辖一般的涉外及涉港、澳、台的行政案件。这是需要特别注意的一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