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法治论

洛克在《政府论》中讲到了法治思想。洛克可以说是近代资产阶级法治原则的主要倡导者之一。洛克讲的法治内容主要有:(1)他断言,国家必须依正式的法律统治,而这一法律必须经正式公布并被普遍接受,它不是一时的专断和命令。他反对以临时命令和未定的决议来统治,强调立法权最高。(2)强调法律的执行。有法律而得不到执行等于无法律。政府专制是违反契约的,也就是违反法律的。(3)提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一经制定,任何人不能凭他自己的权威逃避法律的制裁,也不能以地位优越为借口,放任自己和任何下属胡作非为,而要求免受法律的制裁。公民社会中任何人都是不能免受它的法律的制裁的。总之,法律对贫富、权贵和庄稼人一视同仁,并不因特殊情况而有出入。每一个人平等地受制于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4)法治原则不排除个别场合执法的灵活性。洛克认为立法者不可能预见并用法律规定社会中的一切事情,因此,法律执行者对于那些法无规定的情况,应当根据自然法的精神自由裁处,直到有关的成文法加以规定为止。这也是为公共福利所必不可少的,同专横是完全不同的两码事。这也反映了洛克的妥协性。(5)他一再强调法治与暴政势不两立,对于暴政人们有权推翻它。统治者以自己的意志产生法律、代替公意,违背法律都是暴政,就应被推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