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自然状态和自然权利理论

霍布斯以前的思想家,从亚里士多德到格老秀斯,都认为人类最早处于自然状态,而自然状态是历史的、真实的存在,到了中世纪将其纳入神的意志之中。霍氏则不同,他从人的本性、目的、动机出发,重新解释自然状态。霍布斯不把这些看作是神的意志的体现,也不认为自然权利、自然法是自然界本身所固有的,而将它们看作是人类理性的体现,是人类本性的必然结果。他注重的不是这些东西在历史上是否存在,而是注重人类的行为是否受其约束、支配,以其为尺度。他强调这些东西是人类行为的基础。正是因为如此,我们才称他为古典自然法学说的主要代表、理性自然法的重要代表。他的自然状态和自然权利思想的确有许多令人深思的内容。

(一)自然状态

首先,霍布斯认为人是生而平等自由的,人类的自然状态是完全平等、绝对自由的状态。霍布斯认为,自然人在身心两方面的能力都十分相等。这里所说的“相等”,至少包括以下意思:一是心理和体力上相等。二是在相等的时间内人可以从同样从事的活动中获得相等的经验和智慧。三是能力平等就产生达到目的、希望的平等。四是任何两个人想取得同一东西而不能同时享有时,彼此必然会成为仇敌。他的中心意思是强调人在身体才干和头脑方面都是平等的,所有的人都有相等的能力,都可以单独或联合攻击另一个人,从而取得财产、维持生命。

其次,霍布斯认为人天生是恶的,人的本性是自私自利的,每个人都希望自己的欲望得到满足,但人在体力、智力、生理、教育和经验上是有差别的,所以每个人的欲望不可能一样,不过这种差别不会大到一些人的欲望得到充分满足,而另一些人得不到基本的生活条件。即使是体力最差的人,如果他们联合起来,也能杀死最强的人。所以,在自然状态下,人与人的关系就像“狼与狼”的关系,相互是仇人,经常处于战争状态。造成战争的主要原因有三个:(1)竞争存在,使人为了求利益而相互侵犯争斗;(2)猜疑,即唯恐别人对自己造成危害,必然为了自身安全而侵略他人;(3)荣誉,人们为了追求荣耀而相互侵犯。

再次,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有三个特点:(1)无是非区别,人们做事都出自内心的感情;(2)无正义与非正义的区别,因为自然状态下无人人服从的权利、无作为正义表现的法律;(3)无所谓私有财产的存在,世界是个大家庭,问题是谁先取得财产。人人对外部都有同等的权利和同样的关系。霍布斯的结论是:在没有一种共同的权力使大家慑服的时候,人们便处在所谓的战争状态之下,这是每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在这种状态下,什么土地的开垦、航海业和商业的发展和应用、科学艺术的繁荣,统统不可能,人类生活是孤独的、贫穷的、龌龊的、凶残的、短寿的。

最后,霍布斯从两个方面论证了这种状态和关系的存在。一方面,人的自私本性决定了它必然存在;另一方面,在美洲有的野兽民族完全处在野蛮状态,也证明了这种状态和关系的存在。前者如人外出时要带上武器或结伴而行,就寝时把门插上,在屋内也要把箱子、抽屉锁上,原因就是怕受到别人的侵犯,就是为了保障自己的生命、财产安全。这是由人的自私本性决定的。后者讲的是美洲野蛮民族的历史事实。

(二)自然权利

霍布斯在《利维坦》中给自然权利下了明确的定义,他说自然权利就是“每一个人按照自己所愿意的方式运行自己的力量保全自己的天性——也就是保全自己的生命——的自由”霍布斯.利维坦.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162.。这里关键是对“自由”如何解释。按照霍布斯的说法,“自由一词就其本义说来,指的是没有阻碍的状况,我所谓的阻碍,指的是运动的外界障碍对无理性与无生命的造物和对有理性的造物同样可以适用”霍布斯.利维坦.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162.。按照霍布斯关于自然权利定义的分析,自然权利的主要内容应是人人平等自由权利和生命保存权利。

霍布斯在自由问题上的另一个观点就是天赋自由可以被剥夺和限制。他说:“人们的天赋自由则可以由民法加以剥夺和限制”,甚至可以说,制定法律的目的就是要限制这种自由,否则就不可能有任何平等存在。世界之所以要有法律不是为了别的,就只是要以一种方式限制个人的天赋自由,使他们不互相伤害而互相协助,并联合起来防御共同敌人。霍布斯.利维坦.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208.

自然权利主要包括以下权利。

(1)平等权。人生来是平等的,自我保存欲望是平等的,实现欲望的能力也是平等的,也就是说,谁都会有能力实现自己的欲望,谁都有按照自己愿意的方式保存自己的生命的自由。

在法律上人人是平等的,不仅指司法领域的平等,还包括公平的争讼和纳税的平等,不依赖于财富而由于所受的国家保护而平等地负债、平等地纳税。

(2)自由权。臣民都有在法律无规定的范围内,根据自己的判断决定做或不做的自由,有选择饮食、选择住所、寻求职业、选择教育子女方式、买卖上的自由,有不控告自己的自由,有拒绝亲自服兵役杀敌的自由,有恢复天赋权利的自由。

(3)生命保存权。人们在订约建国时产生主权,人们转让出的权利是大部分的,比如,将安全权、惩罚权都委托给主权者,让君主保卫人们的自由。但是权利并非全部转让,人们必须为自己的生命保存一定的权利。支配自己的身体,利用空气、水和道路,拥有缺少就不可生活或生活不好的东西,这些都是维持生命不可缺少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