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社会契约理论

霍布斯是社会契约论的创始人之一,他认为国家是基于契约产生的。霍布斯对契约有明确界定,他说:“权力的互相转让就是人们所谓的契约”霍布斯.利维坦.北京:商务印刷馆,1986:100.。这里要着重解释的是“转让”。霍布斯认为,“某物的权利的转让和该物本身的转让即交付是有所不同的,因为后者可以像现金交易、物物交换或土地交换一样,随权利转移一起交付,但也可以过一些时候再交付”霍布斯.利维坦.北京:商务印刷馆,1986:100.

一个人转让他的权利或放弃他的权利时总是会考虑对方的回报或可以得到什么好处,所以契约都是自愿缔结的。转让权利可以有两种方式:单纯的放弃和转让。无论以哪种方式转让权利,都是义务或受约束,而不得妨碍受让人享受该项权益。如果权利的转让不是相互的,而是一方转让,目的是希望因此获得友人的服务或博得慈善之名,那么这样的转让就不是契约,而是赠与。其实,“赠与”也是契约,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而且,契约的表示有些是明确的,有些是推测的。契约之所以有约束力,不是由于契约本身,而是由于人们畏惧毁约产生的不利后果。人们转让、放弃权利都是为了得到好处,否则就不会这样做,而且人们转让权利时是把权利范围内享受权利的手段转让了。霍布斯就是运用这一契约理论来解释国家的产生和本质的。霍布斯进一步指出,国家也是人们相互转让权利、订立契约的结果。他说:“如果要建立一种能抵御外来侵略和制止相互侵害的共同权力,以便保障大家能通过自己的辛劳和土地的丰产为生并生活得很满意,那就只有一条道路:把大家所有的权力和力量托付给某一个人或某一个能通过多数的意见把大家的意志化为一个意志的多人组成的集体。”霍布斯.利维坦.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131.“像这样统一在一个人格之中的一群人就称为国家,在拉丁文中称为城邦,这就是伟大的利维坦的诞生。”霍布斯.利维坦.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132.这就是说,国家是在人们转让权利、订立契约的基础上产生的,目的是对外相互帮助、抗御外敌,对内谋求和平。

由此出发,霍布斯对国家的本质又作了明确界定。他说,国家“就像一大群人相互订立信约,每个人都对它的行为授权,以便使它能按其认为有利于大家的和平与共同防卫的方式运用全体力量和手段的一个人格”霍布斯.利维坦.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132.,承当这一人格的人就称为主权者,并被说成具有主权,其余的每一个人都是他的臣民。

霍布斯还提出,取得主权、建立国家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方式是通过世袭的自然获得。例如一个人使其子孙服从其统治就是这样,拒绝服从就处死。还有就是通过暴力的战争使敌人服从自己的意志,并以此为条件赦免他们的生命。另一种方式是人们相互达成协议,自愿服从一个人或一个集体,相信他(它)可以保护自己、抵抗所有其他人。通过这种方式获得主权即按契约建立的国家,也叫政治国家。霍布斯是这样来说明的:“当一群人确实达成协议,并且每个人都与每个其他人订立信约,不论大多数人把代表全体的人格的权利授予任何个人或一群人组成的集体(即使之成为其代表者时),赞成和反对的每一个人都将以同一个方式对这人或这一集体为了在自己之间过和平生活并防御外人的目的所作出的一切行为和裁断授权,就像是自己的行为和裁断一样。这时国家就称为按约建立了。”霍布斯.利维坦.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132.

霍布斯的契约论有三点值得特别注意:(1)立约各方的权利相互转让是指自然人的权利相互转让,不是一群人的集体权利转让,也不是整个人类的权利转让,也非个人同主权者之间的权利转让。契约是在个人之间订立的,不是在臣民与主权者之间订立的。主权者不是立约人或契约的参加者,主权者是在人们相互转让权利的基础上通过契约形式产生的。(2)人们在订立契约转让权利时是把“所有的权利”转让给统治者,统治者产生后,公民就丧失掉一切权利,人们只有服从统治者统治的义务,没有反抗的权利。公民无论是否同意都要服从。(3)人们建立契约、成立国家的目的是人的自我保全,具体表现在对内维护治安、对外抵抗侵略。这既是契约条款的内容之一,也是契约产生的前提条件,离开这一点,契约则不能产生。

总之,他以个人自然权利相互转让为基础,提出公民权利和国家学说,并且用这一观点表述国家的含义与本质,论证主权权力是“人授”的而非神授的。鉴于所有这些方面,可以说霍布斯奠定了近代资产阶级国家理论的基本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