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哲学观点
霍布斯反对封建神学和经院哲学,他的哲学思想受培根的影响较大,继承其经验主义,创立机械唯物论哲学体系。他认为所有的事物的本质是它的客观实在性,即物质性运动性(位置改变),“宇宙的各个部分是物质的,非物质的东西不是宇宙的部分”。他认为世界上存在着自然物体和人造物体两类物体,国家就属于人造物体。根据这样的基本观点,他把他的哲学概括为自然哲学和公民哲学。自然哲学主要论述对自然界的基本思想观念。主要包括唯物论、机械论和认识论。
(一)自然哲学
1.唯物论
霍布斯认为哲学的唯一对象是物体,客观的物体是不依赖于人的思想而存在的,它占有一定的空间,是一种物质的东西。也就是说,物体是不依赖于人的思想而客观存在的、占有一定空间的一种物质的东西。物体永远不会消逝,物体一旦处于运动之中,除非受到他物阻挡,就将永远运动。不论什么东西阻挡它,总不能立即完全消失它的运动,而运动只能逐步地慢慢地完全消失。物体是客观存在的物质实体,是永恒不灭的。广延性是物体的根本性质。“物体是不依赖于我们思想的东西,与空间某个部分相合或具有同样的广延。”“物体没有广延和形状的偶像性是不可想象的。”整个世界及其各个部分都是由物体构成的,客观世界就是由物体构成的。总之,物体具有三种特性,即客观性、永恒性、广延性。这就是霍布斯的唯物论。
2.机械论
霍布斯的机械论表现在,他认为物体、客观的事物本身的运动是一切事物的原因,即从事物本身的运动来说明事物的性质和变化。但他不能对运动作出科学的论述和全面的了解,视运动仅是物体的机械的运动,是物体的简单位移,是一物体对另一物体的推动以及物体内部的粒子机械运动。也就是说,物体内部的运动也类似于简单的机械运动,人的生命现象也是一种肢体的机械运动。所以他说,正因为这样,我们就把运动定义为“不断放弃一空间,取得另一空间”。
3.认识论
一方面,他继承了培根提出的知识与观念起源于感性世界这一基本原则,克服了培根所谓二重的真理性,强调感性、理性都是本质的认识,前者认识的是现象,后者认识的是本质。另一方面,他批判了神学唯心主义宣扬的“知识来自上帝的启示”,指出人的认识对象不是任何超自然的东西,而是客观存在物体和它的偶性,人们对外部对象的感觉就是认识的开端和认识的原则,一切认识都是从感觉开始的,所以他对笛卡尔的“天赋观念”(人的认识来自天赋)也进行了批判。他指出,任何观念都不是天赋的,所有的观念都来自外部的对象,即人对世界的感觉,既不是天赋的,也不是神为的,更不是超自然的。这就是他的认识论的反映,反映了客观世界的外部存在。
(二)公民哲学
霍布斯的公民哲学就是他关于国家、社会、法律、宗教等的观点及解释。他的自然观和认识论中对神学唯心主义的批判,为其社会政治学说开辟道路,使他在解释社会现象时能有力地排除神学观,而用“人”和“自然”的观点说明问题。他把国家看成一种“人造物体”,认为人也是一种“自然物体”,国家权力不是基于“神授”,而是基于“人授”,同样,主权也不是“神授”的,不是上帝给予的,而是人给予的,是人通过缔结契约转让的。尽管他主张君主主权、加强君主专制,但他认为主权来自人的自然权利转让。不过,他讲的“人”和“自然”是脱离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的抽象的“人”和“自然”,这样来分析社会和国家法律并不能够真正地揭示社会发展规律性。他的哲学观是唯物的,社会政治观却是唯心的。我们讲他的社会政治观点是唯心主义,是从哲学意义上说的,而非说他是神学论者,因为他讲的物体、人、国家、法律,都是脱离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的抽象的“人”“国家”“法律”“权力”。
对其公民哲学的进一步剖析就能揭示他的政治法律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