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付费采访

在付费采访的研究中,基本概念模糊是一个突出的问题,许多研究者将采访付费与有偿新闻、受访收费、消息来源有偿等概念混为一谈,使相关话语及文献呈现出多元混乱的状态,从而造成对付费采访特征的含糊理解,并妨碍了付费采访理论研究的深入展开。

一 付费采访的内涵与发展

付费采访也可以称为有偿采访,是指新闻媒体为了得到某些“独家新闻”而付给被采访单位或个人的“报酬”。[8]换言之,付费采访是媒体或新闻从业人员为鼓励采访对象接受采访以获取所需信息或为了达到独占信息的目的,在采访活动中向信息提供者支付一定的报酬。这种付费,可能是媒体主动付给,也可能是采访对象主动索取。它是当今新闻竞争日趋激烈的产物,是新闻竞争手段的一种异化,迎合的是“以受众为中心”的传播理念。

付费采访发源于20世纪90年代的日本媒体。日本记者因在欧洲采访足球联赛屡屡受阻,于是打出付费采访的旗号。1994年,《东方早报》记者方刚、阿鸿为写《中国人体模特儿》一书,在我国首开采访付费的先河;2000年底至2001年初发掘北京老山汉墓时,中央电视台以300万元的价格从北京文物部门买到独家新闻报道权;2001年,姜文接受了Tom.com网站的专访后,获得该网站支付的1万港元酬劳;2002 年,F4到广州拍广告,公司制片人公开标价 “采访半小时付费5万元人民币”;2002年,江苏卫视和《南京晨报》各以10万元的价格买断了江苏泗阳一座大型汉墓考古发掘工作的报道权;2003年中国、巴西足球赛后,广州某报对里瓦尔多、小罗纳尔多和罗纳尔多三人进行专访 ,付给前二者各2万元 ,后者3万元;2005年2月,电影表演艺术家孙道临要求《羊城晚报》采访付费,引起社会对付费采访问题的高度关注和议论;2005年6月,外交学院部分教授向记者索要采访费的报道,把对此问题的争论推向高潮,付费采访成为2005年新闻传播学研究的十二个新鲜话题之一;2006年3月,著名社会学家李银河也因索取费用作为接受采访的前提的做法,再度引发关于“付费采访”的大讨论。

学界对“付费采访”的态度基本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以复旦大学新闻学院李良荣教授为代表的支持派,赞同付费采访,“对方向你提供信息,付费是尊重采访对象的表现。知识、时间、精力、经历都是有价的”。另一类是以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喻国明教授为代表的反对派,“付费采访行为会危害社会氛围,使公益性原则遭到破坏”[9]

二 付费采访对我国新闻传播领域的影响

(一)付费采访的有利影响

1.付费采访有利于媒介竞争的良性发展

付费采访是对信息资源价值的认可,是遵循市场竞争规律的体现。首先,从经济学角度来讲,名人是一种稀缺资源,并且这种资源的稀缺性是伴随着名人知名度的大小而增减的,处在市场经济中的媒体为自己争夺稀缺资源,付费是理所当然的;有些采访内容属于采访对象的独家观点,是被采访者的知识产权。就媒体而言,从名人处获得轰动性或独家性的信息资源后,加工成可读性的信息产品,来吸引公众的“眼球”,再将受众的“注意力”销售给广告商换来广告收入。其次,付费采访能给媒介带来直接的经济利益。在市场经济环境中,媒介的性质发生了根本转变,已经不再是过去的行政事业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附属物,它已经变成自主经营与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因此,在经营管理方面,媒介既要实现它的社会功能,也要实现它的经济功能。

2.付费采访使媒体对采访对象重新审视

具有独家资料和独创见解的人物,往往成为媒体独家新闻的来源,因此也就成为媒体争夺的对象。争夺采访对象,实质上是争夺信息、知识、新闻材料。在争夺新闻资源的斗争中,付费采访被提出来是顺理成章的问题。

3.付费采访有助于媒体社会效益的实现

公信力和亲和力就是媒体的社会效益指标,而社会效益是可以给媒体带来经济效益的主导因素,这就是媒体取得生存与发展的辩证法。通过付费方式防止媒介权力的扩大化,实现媒介的亲和力。过去记者被称为“无冕之王”,给公众高高在上的印象,付费采访打破了这种平衡,媒体为了在竞争中生存发展,必须走适合自己发展的道路。

(二)付费采访的消极影响

1.付费采访降低了记者的采访报道能力

目前新闻业付费采访的几种类型:新闻来源向记者索取采访费,并将之作为接受采访的首要条件(演艺界的明星不见金钱不接受采访);记者或媒体主动给信源付费,以期获取更有价值的新闻信息(各大媒体有奖征集新闻线索);新闻来源由于某种原因不愿接受采访,记者或媒体以金钱引诱信源(信源出卖自己或他人的隐私);新闻来源和记者之间达成的一种常规性、定型化的合作,双方心照不宣地进行信息与金钱的暗地交易(通讯员和记者之间达成默契、在发稿和取酬方面互相合作)。[10]从这四种形式看来,没有一种付费采访是真正考验记者的采访技能,相反却是促使记者躲在金钱的背后,堂而皇之地将金钱作为自己偷懒的借口。

2.付费采访影响了受众的知情权

在新闻生产过程中,新闻来源会努力提高媒介组织对于自己的依赖性,因此势必影响到受众的知情权。首先,面对更少的信息发布渠道,接触到该信息的民众数量无疑更少。其次,削弱了受众的选择权。采访付费使少数媒体拿到独家新闻,与之相对应的是多数媒体将失去向自己的读者和受众发布信息的可能性。这就意味着,受众只能通过少数渠道而不是多种渠道了解信息。由此,新闻的客观公正很难得到保证。此外,付费采访使得本来可以由很多媒体从方方面面进行全方位展示的事情,只能通过某一家或几家媒体的有限视角进行报道,使普通民众了解的事实全面性、立体感降低。

三 付费采访的规范

有学者特别提出,付费采访必须注意两个问题:其一,有必要严格区分公共信息与个人信息;其二,市场交易原则不能泛化,付费采访亦不可滥用。[11]

(一)公共人物披露公共信息不得收费

有学者总结以下四种人属于公共人物:在政府机构中任职的公共官员;在一些事关公共利益的组织中担任重要职务的人,相当于公共官员;众所周知的名人、著名球星及其他著名的娱乐界名人;在特定时间、地点某一公众广泛关注或者涉及公共利益的事件中被证明有关联的人为“有限公共人物”[12]。公共信息资源,是“指基于某项公共事务有关的信息,或者和不特定多数人有利害关系的信息,或者是公众基于社会发展和进步而需要知悉的某些信息”[13]

公共信息的披露,不应该索取费用。在美国《信息自由法案 》和《阳光普照法案 》中都规定公务人员必须保证对社会、对媒体的“普惠”原则,也就是说有公共权力和资源的人,必须保证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对于信息提供方来说,如果这些信息涉及公众的利益,诸如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犯罪等方面的信息,他们都有责任和义务向媒体公开。如果公职人员利用自己的身份和职务之便,以公共信息为筹码与媒体交易金钱,或者媒体以金钱为诱饵向公职人员购买公共或机要信息,无论主动或被动,有意还是无意,就职业伦理而言是不道德的,并且在法理上也是一种涉嫌行贿与受贿的犯罪行为。

1974年,中国台湾地区发布《报业道德规范》,在第一部分“新闻采访” 中指出,付费采访实质上是想垄断信息,与记者的职业道德不符,记者应当“不以恐吓、 诱骗或收买方式收集新闻”[14]。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与实施,为媒体从政府获取属于公共领域的信息提供了法律依据。该条例第二章规定了具体的公开范围,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二)付费采访不可滥用

随着媒体产业化的推进,报纸、电台越办越多,电视频道层出不穷,媒体频道增多,这凸显出新闻信息资源的有限性,新闻消息来源自然也就身价倍增,新闻媒体和记者可以采取种种合法的手段和策略来获取,这其中当然包括付费给拥有新闻信息资源的采访对象,但是采访付费不可滥用。

新闻虽然可以看作是商品,但并不是一般的商品,新闻具有社会公共性。新闻媒体的采访是一种满足公众知情权的行为,泛滥不受限制的采访付费与新闻的公共属性相悖。在信息时代,公众获取社会信息更多要依赖大众媒体的传播,记者的采访就是为了满足受众的新闻需求。所以,采访权表面上看是媒体记者的权利,实质上则是民众知情权的落实途径。

在记者以拟态公众的身份进行采访时,其职业行为具有一种为公共利益服务的性质。“媒介是联系现实和受众的中介,记者在采访报道活动中扮演的是一种‘拟态公众’的角色,而不仅仅是一个普通的社会人,他代表公众收集了解社会、进行正确决策所需的各种信息。”[15]200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即在保守国家秘密的前提下,充分保障了记者作为“拟态公众”代表公众行使知情权的权利。

在新闻业发展较为成熟的国家,一般都逐步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自律机制,这种机制一般分为社会、行业、单位几个层次,甚至一些栏目也有自己的自律准则。在针对付费采访制定规范上,英国和美国有些经验可供我们借鉴。

1991年成立的英国新闻申述委员会(PCC)在其规范条文中对付费采访进行了规定:

(1)记者不能付钱或承诺付钱给现行犯罪事件中的证人或可能证人,取得资讯或新闻故事,除非这些资料是涉及公共利益必须被刊登出来,而且必须以付费或承诺付费的方式才能取得。记者必须采取每个可能步骤去确认金钱上的交易不会影响那些证人可能提出的证据。核准这项付费的主编必须做好准备,他可能要提出公共利益的正当理由,去辩护报社是基于大众有知情的权利,才付钱取得的资料。付钱或承诺付钱给任何可以确切提出证据的证人的事,必须告知检方与被告,证人也要事先被告知这个过程。

(2)记者不能为了取得新闻故事、照片或资料,直接或通过代理人,付钱或承诺付钱给已定罪的犯人,或已供认的犯罪者或他们的关系人——可能包括家人、朋友或同事——除非这些资料是涉及公共利益必须被刊登出来,而且必须以付费或承诺付费的方式才能取得。

另外第六条对涉及儿童的报道在第四款中也强调:

事涉儿童福利的规定时,不得有任何付费给未成年人以取得资料的行为,也不得付费给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以取得资料,除非能证明是为了该儿童的利益着想。[16]

美国职业新闻记者协会(SPJ)《职业伦理规范》(1996):提防为钱而提供消息的新闻来源,不买新闻。[17]美国某报社新闻道德原则:特殊情况下,由执行总编辑批准才能花钱买新闻,否则不准。[18]

因此,媒体在必须进行采访付费时,不能因为付费采访使媒体产品的商品属性过度膨胀,同时要区分媒体因为尊重采访对象的辅助劳动的价值而主动支付一定报酬和因为采访对象要求付费而必须被动支付相关费用,要特别强调媒体的社会责任,注意刊播后的社会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