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网络新闻发言人

随着网络的普及,公民要求政府回应的呼声逐渐提高,自 2009 年以来,作为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与互联网结合下的产物、政府进行公关活动的一种重要手段的政府网络新闻发言人,如雨后春笋般出现,既提升了公民自主维护知情权意识,也满足了政府社会治理的现实要求。

一 网络新闻发言人的兴起与发展

网络新闻发言人的前身当属新闻发言人。1983年4月23日,中国记者协会正式宣布中国将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并向国内外记者介绍了国务院各部委新闻发言人和人民团体的新闻发言人。新闻发言人是指“国家、政党、社会团体任命或指定的专职(比较小的部门为兼职)新闻发布人员,其职位一般是该部门中层以上的负责人。而新闻发言人的职责则是在一定时间内,就某一重大事件或时局的问题,举行新闻发布会或约见个别记者,发布有关新闻或阐述本部门的观点立场,并代表有关部门回答记者的提问”[19]

新闻发言人制度,实际上是一种新闻发布制度。由政府指定或任命的新闻发言人,定期向大众传媒和社会公众发布、传达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及社会公共管理等方面的信息,这些信息包括对某个事件的真实情况和进展进行通报、就某个时间某个问题政府的立场和具体采取的措施进行说明,以及报告政府的重要决策及相关工作,并回答媒体提问的制度。[20]

2008年12月27日,兴化市34个乡镇及有关部门单位共126名网络发言人正式上岗,是我国首次采用“网络发言人”一词。2009年1月13日,镇江市政府发布了《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部门网上发言人制度做好“镇江论坛”在线回复工作的通知》,并公布了第一批开展网上发言人工作的部门名单。2009年7月,时任云南省省委宣传部副部长的伍皓同志表示,将动员各级政府部门设立网络新闻发言人、建立网络新闻发言人制度。

2009年7月28日,一名网友发帖举报广东省韶关市工商局滥用职权,8月3日,广东省工商局以“广东省工商局网络发言人”的网名现身虚拟世界,回复网友疑问,成为广东省政府职能部门历史上第一个“网络发言人”,开了全国范围内厅级以上政府部门“网络发言人”之先河。

2009年9月1日,贵州省贵阳市政府的网络新闻发言人正式上岗,主要职责是在互联网上发布信息,用发帖、跟帖等形式回复网络舆论。这是全国首个以政府名义推出的网络新闻发言人。贵阳市专门出台《贵阳市政府系统网络新闻发言人工作方案(试行)》,规定“中国·贵阳”政府门户网站为贵阳市网络新闻发布第一平台,开设“贵阳市新闻网络发布平台”和“舆论监督回复专栏”,整合传统新闻发布会的信息资源,集中以视频、文字、图片等多种形式,在互联网上发布新闻、信息,并以“政府网络发言人”名义,采取发帖、跟帖的形式对网络舆论进行回复。

2009年11月7日在第四届健康传播大会上,卫生部办公厅副主任邓海华表示,卫生部正在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拟设立“网络发言人”。

此外,安徽省教育厅、南京市政府、佛山市政府等多个省市政府机关设立网络发言人,网络发言人队伍不断壮大。

二 网络新闻发言人的内涵

网络新闻发言人是一个新生事物,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学术界对网络新闻发言人的研究也处于起步阶段,没有形成统一明确的概念界定。

有人认为,政府网络新闻发言人是由政府部门指定的专门工作人员,为了进行网上宣传和有效引导网络舆论,通过网络向外发布政府新闻和政务信息,并答复网络媒体和公众关注的相关问题。[21]还有人认为,政府网络新闻发言人是政府部门的某些工作人员或团队,他们以网络为传播载体,进行信息发布,与网民通过网络直接互动交流,包括向网民解惑释疑,推动具体问题的解决进程,接受社会监督,担负引导正确的网络舆论的责任。[22]

总体说来,网络新闻发言人是传统新闻发言人制度在互联网空间的延伸和拓展,其背后是一个完整的团队和制度,涉及网络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报、交办、回应等环节。网络发言人要用单位实名,适时就本地区、本单位的政务信息,在网上进行发布,听取网民意见与建议;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突发性事件及处理结果的网上通报;处理相关网帖的答复工作;研究分析网络舆情与网络事件,开展与网络媒体的联系与协调,以达到扩大政府信息公开程度、提高政府公信力、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的目的。

政府网络新闻发言人与传统新闻发言人不同之处在于,它不仅要求发言人具备快速的舆论热点反应能力和处理舆论的公共关系能力,更对现有的相关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围绕这一机制,以快速反应为基础、协调解决各方问题为宗旨,其中恰当的信息公开是关键。

三 建立网络新闻发言人制度的意义

政府网络新闻发言人虽不能完全取代传统的新闻发言人制度,但在传播技术、与公众的互动沟通程度、发布信息范围、耗费成本等方面,比传统新闻发言人制度要显得更具优势。有学者认为,网络新闻发言人具有“网络信息的权威‘代言人’、网络舆论的鉴别‘筛选人’、网络矛盾的‘化解人’三重角色”[23]。也有学者认为,“网络发言人也是一种制度,是传统新闻发言人制度在互联网的延伸和拓展。网络新闻发言人 ,综合了传统的新闻发布、信访、投诉、参政议政、舆论监督、社会治理、信息咨询等多种功能于一体 ,而功能上要求反应灵敏、权威发布、及时答复”[24]。由此可见,建立网络新闻发言人制度有独特的意义。

(一)规范监督政府的行为,促进政府职能改变

有学者归纳出网络新闻发言人有三点意义:“下情上达的有效途径、网民实现自我设置议程、实现政府与公众的直接沟通。”[25]网络新闻发言人打破了传统新闻的发布模式,公众由政府信息决策、发布、讨论的旁观者,信息的被动接收者,变为积极的参与者,打破了传统新闻发言人制度的瓶颈,使现实世界对政府舆论监督行为和官民互动更真诚、更顺畅、更规范。

网络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建立,不仅有利于扩大公民参政议政的途径,还有利于促使政府理念和政府职能的转变——从消极治理到主动提供服务,真心实意做人民公仆;更有利于提高政府行政效率和决策质量,建设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民主政府。

(二)推动我国电子政务发展,健全网络民主政治

新闻发言人制度其实就是政府公共关系框架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公众中塑造良好的形象,获得公众的参与和支持,已经成为现代政府施政的重要方式。[26]网络新闻发言人制度的产生是互联网、电子政务和网络问政发展共同作用的结果,其本质是网络新闻发言人与网民之间的双向信息交流与互动,是双方进行信息交换、实现信息对称的过程。因此,建立和推广政府网络新闻发言人制度,是顺应时代潮流、推动我国电子政务发展和健全网络民主政治的重要途径。

网络新闻发言人通过该制度平台,不仅可以发布相关政府网络新闻和政务信息,还需答复网络媒体和公众关注的社会热点等问题,担负着收集相关网络信息、引导网络舆论和疏导网民情绪的重大责任。通过该制度平台,网民也可各抒己见,向政府建言献策,促使领导干部重视网络民意并作出回应,形成领导网络问政的“常态化”,主动倾听民声、问政于民、服务于民,进而保障公众知情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落实,营造良好的网络舆论氛围。

(三)扩大政府信息公开,深化落实公民权利

2008年5月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我国在信息公开方面最高层级的法律条文。《条例》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机构、公开的范围以及公开的方式和程序等都作了详细规定,为政府网络新闻发言人制度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其中第15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由此可见,政府有向公众公开政府相关信息的义务,而公民也有要求政府进行信息公开的权利。

政府网络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建立初衷是针对网络问政发展的需要并有效引导网络舆论,但其实质却是为了扩大信息公开程度,实现信息对称,并通过该制度加强官民互动联系,从而起到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目的。这是政府网络新闻发言人制度设立的基石,也是落实公民知情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先决条件。

四 完善网络新闻发言人制度的措施

网络新闻发言人制度是在应对互联网舆论热潮下,我国特有的一种官民互动机制。网络新闻发言人通过对网民问题的回复和处理,既解决了社会问题,又建构了负责任的政府形象,因此完善网络新闻发言人制度刻不容缓。

(一)完善法律法规,明确网络发言人的责任和义务

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的本质是发言人与网民间信息的双向交流,考察的是发言人与网民、与政府各部门间的沟通协调能力及问题处理能力。目前,已建立政府网络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地方政府,出台的制度规定形式多样,缺乏规范化和专业化的机制,存在定位不清、权责不明等问题。

建立可行的法律法规,赋予网络新闻发言人明确的法律责任与义务迫在眉睫。只有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如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制定《信息自由法案》、颁布《新闻法》、完善互联网信息管理等法律法规,逐步使政府网络新闻发言人制度迈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敦促发言人自觉提高责任意识,约束其不良行为,才能解决网络发言人身份尴尬的问题,更有效地推广政府网络新闻发言人制度,切实保障和落实公众的网络知情权和监督权。

网络新闻发言人的背后是一个完整的团队和一套完善的制度,涉及网络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报、交办、回复、跟踪、评估等环节。只有建立一套集民意与舆情的收集、分类、交办、督察、反馈于一体的联动制度保障体系,形成网上听民意、汇民智、聚民心的长效监督机制,并在实践中不断健全完善,才能促进政府与网民充分、有效地沟通与互动,网络发言人制度才能取得持续、长久的发展。

在政府网络新闻发言人制度的责任追究方面,应建立有效的问责机制,并与监督、评估、考核机制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体系,防止网络发言人制度成为政府的形象工程。因此,对于信息发布、回复不及时,发布虚假信息,隐瞒相关信息,敷衍网民,推卸责任等情况进行问责,应以网民满意度和发言人工作实效性为问责标准,将“审判权”和“决定权”交予公民手中。

(二)提高网络新闻发言人的媒介素养

网络新闻发言人是指由政府指定的、作为官方代表负责在网上发布信息并回应网络舆论和公众问题的工作人员及其团队,就社会民众和网民所关心的问题(时局问题、重大突发事件、政务信息等),通过特定的规范化方式(接受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网上互动等),来实现政府信息公开,是政府与公众信息传递的中介者。因此,网络新闻发言人也是“新闻发言人”,除了要具备新闻素养、坚定的政治立场、极强的政治敏锐性外,在个人素质方面,对网络新闻发言人还有更多的要求。

网络新闻发言人可以采用的发布形式灵活多样,最常见的有以下三种:(1) 在相关网站上,开通政民互动栏目,或注册本级政府或部门的网络发言人账号;(2) 采用QQ、MSN、电子邮件等通信工具,与民众进行互动;(3)在 “网络发言人”网站或“微博”上发布信息。灵活多样的方式相互配合使用,能够达到好的效果,同时也更易于实现。因此网络新闻发言人必须熟练掌握网络语言的特性以及网络交流的特点,力戒新闻发言人的呆板形式,综合运用语言、文字、视频、图形、图像、动画等各种媒体元素,采用大众尤其是网民喜闻乐见的多样形式,这样才能和网民建立良好的沟通。

在网络媒体上传播内容可以随时更新,尤其是对于突发事件的报道,可以利用文字、视频、声音对事件进行更多通道的现场直播。因此,网络新闻发言人需要24小时值班,全天候的工作机制,一方面借助网络信息技术向公众实时发布相关信息,另一方面通过网络及时快速地发现舆论关注的热点,通过高效的信息回复和处理,变被动为主动,通过双向互动作用,引导网络舆论。

一个合格的网络新闻发言人,需要借助网络这一传播平台,传达给公众最真实与明确的信息、思想;更需要注重自身信息甄别能力和敏锐思考力的提升,从良莠不齐的网络信息中甄别出虚假的或有价值的信息,在海量的网络舆论中敏锐地发现潜在的危机和苗头,及时采取措施。在掌握大量的第一手资料信息后,能提炼出鲜明犀利的观点,使自己的发言具有逻辑性、说服力。[27]

(三)完善监督机制,规范信息发布形式和程序

目前已开通网络问政平台的地方政府及政府部门,不仅网络信息发布的形式多样、程序杂乱,大部分都还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网络新闻发言人制度的监督机制的缺失,不仅使某些发言人在相关领导的授意下隐瞒相关信息,机关内部出现互相推诿扯皮、推卸责任的情况,同时也不利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进展,损害了公民的知情权,降低了网络新闻发言人的信誉度,易使制度流于形式。因此,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是督促网络发言人加强责任意识、保证制度良性运转的关键所在。

胶东在线《网上民声》创办于2003年5月,截至2009年参与交流的政府部门从开始的28个增加到现在的94个,群众通过网络反映问题32万余条,网站报送舆情内参3.3万余条,回复率始终保持在97%以上,已成为当地政府听取民声、解决民忧、吸纳民意的一条重要渠道。中国互联网专家闵大洪认为:《网上民声》代表了中国互联网的发展方向,具有重要的社会推广价值。[28]

目前网络发布的形式和程序都还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不仅网络发言的形式如网站互动栏目、电子邮件、网络论坛和即时通信工具(MSN、QQ)等发布形式功能简单,而且大部分仅停留在回答网民诉求上,未能充分发挥网络发言人发布政务信息、引导网络舆情和回复民众诉求的作用,因此网络发言人沦为“网络回复人”;此外,由于缺乏相应的程序控制,网络新闻发言人随意性大,政府何时、用何种形式进行网络发言,发言前对内容的研究、审查和批准等问题都缺乏有力的管理机制,且发言后缺乏有效的跟踪、反馈和评估。因此,在政府网络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发布形式和程序上,应明确规定什么样的信息可以发布、什么样的信息不可以发布,以及可公开的程度,一旦出现问题,责任应由谁来承担(如果出现多个责任主体,应确定好分担责任的依据和主次顺序),要规范网络新闻发言人发布程序,完善信息发布回应机制,才能不辜负广大公众的期待,发挥政府网络发言人制度应有的作用。

网络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建立,是尊重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重要体现,是我国政府民主化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只有充分认识和利用网络发言人制度的传播优势,完善网络新闻发言人制度建设,才能使网络新闻发言人制度高效、及时、准确地传播政府信息,成为推进民主政治进步、充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的平台。


[1] 《辞海》编写组:《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99年版,第1806页。

[2] 周胜林:《新闻线人——群众办报 (台) 的新发展》,《新闻传播》2004年第1期。

[3] 李琦、肖兵艳:《对“新闻线人”热的冷思考》,《当代传播》2006年第3期。

[4] 梁小民:《微观经济学纵横谈》,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213页。

[5] 《新闻线人是群众参与办报的体现》,《武汉晚报》2009年6月2日。

[6] 《新闻线人是群众参与办报的体现》,《武汉晚报》2009年6月2日。

[7] 董伟建、夏东梅:《浅谈媒体公信力与线人制度的建构——美国“深喉”事件及“亵渎〈古兰经〉”事件对中国媒体的启示》,《中南民族大学学报》2005年第6期。

[8] 孙晓红:《付费采访的性质以及界限》,《新闻知识》2007年第2期。

[9] 《老艺术家也爱钱?孙道临:采访我请付费》,中新网,2005年2月25日(http://www.chinanews.com/news/2005/2005-02-25/26/543483.shtml)。

[10] 王向前:《“付费采访”之弊端》,《新闻爱好者》2004年第2期。

[11] 钟继红:《“付费采访”的是非曲直》,《传媒观察》2005年第8期。

[12] 萧瀚:《公共人物的名誉权和隐私权》,法律思想网,2003年2月29日(www.law-thinker.com)。

[13] 孙晓红:《付费采访的性质以及界限》,《新闻知识》2007年第2期。

[14] 靳国栋:《浅析付费采访的潜在危害性》,《新闻知识》2010年第8期。

[15] 王天定:《新闻道德与法规》,兰州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0页。

[16] [英]萨利·亚当斯、文弗·希克斯:《新闻采访:第一线采访手边书》,郭琼俐、曾慧琦译,上海三联书店2004年版,第259—261页。

[17] 商娜红:《制度视野中的媒介伦理——职业主义与英美新闻自律》,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52页。

[18] 宋克明:《美英新闻法制与管理》,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129页。

[19] 刘建明主编:《宣传舆论大辞典》,经济日报出版社1992年版,第357—358页。

[20] 褚云茂:《公共关系与现代政府》,上海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71页。

[21] 韩晓辉、汪君:《论网络新闻发言人与网络舆论引导》,《新闻世界》2010年第12期。

[22] 林炜双、孙宇翾:《网络发言人平台的议题特征研究》,《东南传播》2011年第4期。

[23] 张东辉:《政府网络新闻发言人的角色定位》,《青年记者》2010年第31期。

[24] 侯迎忠:《网络新闻发言人刍议》,《现代传播》2010 年第5 期。

[25] 周敏、谭逸丹:《网络新闻发言人制度与路径解析》,《新闻与写作》2010年第1期。

[26] 郎劲松:《新闻发言人实务》,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5 年版,第86页。

[27] 童婷婷:《政府网络新闻发言人面临的挑战与应对》,《今传媒》2012年第7期。

[28] 田勇、朱宗建:《试谈网络发言人的新媒体特质》,《新闻实践》2010年第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