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中古以后研究罗马法的五大学派
西史称中古者,起人种转徙,讫新大陆发现。以罗马历史证之,即起西罗马帝国灭亡,讫东罗马帝国灭亡之时也。中古以后,优帝法典,与罗马帝国灭亡,同时失外形上之效力,而实际上之势力,犹存于欧洲各国也。故中古以后,研究罗马法者,为意大利、法兰西、德意志等国。其最著者,有五大学派。
一、注释法学派
意大利在中古时代,文艺复兴,12世纪之初,有伊耶留(Irnerius)者,设法律学校于波伦亚大学,开罗马法之讲筵,一时学术昌明,人才辈出,其中法律学者之研究,一以优帝法典正文为主要,重要条项,悉皆暗诵,为今日学者所不及!门弟子最博名誉者,马耳体鲁士(Martinus),雅可布士(Jacobus),胡沟里鲁士(Hugorinus)、薄尔嘎柔士(Bulgarus),当时称为四博士云。此等学者,研究罗马法,专心注释,故世人称此辈学者,曰注释家(Glossatores)云。耶林譬罗马法盛衰之迹,如一大木然,即其初也,罗马人以忍耐力培养之,经年累月,枝叶茂盛,果实缤纷,即优帝法典发达极点之时。其后一旦枯槁,果实堕落,枝叶腐蚀,至12世纪之顷,堕落地上果实,发生萌芽,受注释家之培养,其枝业复舒,遂至掩映天下云。
二、后注释法学派
继注释家而起者,为后期注释家(Post glossatores)。自13世纪,跨15世纪,其间最著名之学者为都昂梯士(Durantis)、阿多弗越都士(Odofredus)、西鲁士(Ginus)、巴耳妥路士(Bartolus)、巴尔都士(Baldus)。其学说流行后世最多者,尤推巴耳妥路士云,此等学者,解释法典,并非优帝正文,乃专就注释家所成之书籍而研究之,其著录诸书,失于冗长,不为后世学者所推重。然通达实务,为其特长,故中古时代,欧洲诸国,采用罗马法,基于此派之说为多。
三、沿革法学派
继后期注释家而起者,法国之学派也,自1500年至1650年为最盛代时。始自法朗西士一世(François I,1494—1547)聘意大利硕学亚夏吐士(Alciatus,1492—1550)为布耳茹(Bourges)大学教师,讲授罗马法。于是法国研究罗马法者日多。1515年,聘辜雅邱士(Cujacius,法名趣雅Cujas, 1522—1590)、多聶路士Donellus(法名多诺Doneau, 1527—1591)为布耳茹大学教师,并驾齐驱,名誉卓著,辜氏议论,主沿革的研究,为沿革法理学派之鼻祖,著述极多,全集浩瀚渊博,德国普通法引用者不少。多氏研究法,专究原理原则为主眼,声望不亚于辜氏,其著述至今,极供研究罗马法者之便利,宜德国学者别克耳(Bekker)赞美不置也。1572年,圣·巴托诺谬(St.Bartholomew)之虐杀也,多聂路士,恐害及于身,逃于荷兰奈典(Lyden一作Leiden),尚孜孜讲罗马法不已。当时哥妥弗越都士(Gottofredus)避难瑞士之日内瓦(Geneva),开罗马法之讲筵,自是厥后,法国法学之研究,日益衰微矣!
四、理性法学派
继法国而起者,为荷兰学派,17世纪之初,国际法大家格老修斯(Grotius)者,更创一派曰“理性法学派”,此派传入德国,为多数学者所倾心,如菩火塔(Puchta)、妥马修士(Thomasius)其最著者也。其大旨以为法律现象,虽因时地而殊,然适合于人性之原理,万古不易,欲视人定法之良否,当视其适合人性与否为标准,适于人性者为良法,不适于人性者,即恶法也。例如身体自由、信仰自由、所有权自由,皆自然法之原理也。奴隶制度,反自由之原理;时效制度,反所有权之原理,故皆不得为良法。
夷考此派源流,发于希腊斯多噶哲学之从性论。而罗马法又与斯多噶哲学,有密切关系,其研究罗马法,宜其别有心得云。
“斯多噶学派”,倡于希腊翟禄(Zeno),以市楼为讲学处,雅典人呼回廊为斯妥亚(Stoa),翟禄学派,以是得名。其学以格致为本原,以任侠为风气,罗马著名学者,皆出此派。
翟禄生克越特(Crete)主张无政府的自由社会,为无政府主义(Anarchism)之泰斗。原字来自希腊“An”和“archie”,有反对强权的意思,与柏拉图的“国家乌托邦”,正相反对。其大旨反对国家的全权及其干涉与限制,且宣布个人的道德律之威权,以为人类如果不为外物所蔽,顺其自然本能,必能破除畛域之见,组织一个世界,不用法院和警察,亦不用庙堂和公众的祭祀,且不用货币,得自由取携以代交换。
近来世人,只知法国人布鲁东、俄国巴枯宁及逝世不久之克鲁泡特金,讲无政府主义,以致一般青年,喜盲从以合时髦,殊不知在古代希腊,已有翟禄讲过,中国古代亦然,如黄老之道,及列子内篇说:“华胥氏之国,其人民无君长,无法律,自然而已。”即是无政府主义,何新之有?且简单说:能夜不闭户,方可讲无政府主义,试问今日能行否耶?
五、历史法学派
荷兰研究罗马法衰后,继起而执牛耳者,德国也。自15世纪之后半叶至16世纪之前半叶,输入罗马法之有名学者,厥惟哈诺安德(Haloander),而带固有之特色者,实自17世纪始。有名学者,厥惟昆林格(Conring)及卡普磋甫(Carpzov),其研究罗马法,注意于德国固有法,而无沉溺罗马法之弊。1643年,昆林格倡编纂法典论,卒也1794年,先行于普鲁士,1897年,实行于德国全国,昆氏之力不小!不但此也,17世纪之末,自然法学派起,泰斗为妥马修士,以罗马法为法理的研究,一洗从来醉心罗马法之弊,普王弗勒特里喜二世(Friedrich II)编纂普国法典(Landrecht),不仅昆氏先觉之力,此派影响,亦有足多云。
至18世纪,沿革法理学派起,泰斗为萨维尼(Savigny),各国学者,靡然从风。然至近今,萨维尼势力,渐渐衰落,耶林,温第赊底(Windscheid)之学说,为世推重。而德仁布喜(Dernburg)、别克耳(Bekker)、越格斯别耳(Regelsberger)等,尤为后起之杰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