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罗马法之四个时期
英史家吉波(Gibbon)分罗马法为四个时期:
第一期 起罗马建国至《十二表法》之制定,厥为不成文法时代
第二期 起《十二铜表法》制定,至共和政治末期,厥为成文法时代
于此时代,始产出有名之《十二铜表法》,尔后百人团大会,亦屡发布成文法。
第三期 起帝政初期,至亚历山大·塞维尔(Alexander Severus)帝:(纪元222年至纪元335年在位),厥为成文法发达时代。
于此时代,罗马之文化进步,以《十二铜表法》及其他简单之法律,不足应时势之需要,爰以裁判官告示及法学家解答、成文法以补充之。
第四期 自亚历山大·塞维尔帝至优士丁尼帝,厥为法典编纂时代。
于此时代,罗马之成文法,渐次增加,裁判官告示及法学家解答,汗牛充栋,此其所以有浩瀚渊博大法典之编纂也。
成文法发达时代,拉贝奥(Labeo)、卡比多(Capito)二人,互张门户,不相上下,拉氏门下有普罗库勒(Proculus),卡氏门下有萨宾(Sabinus),故世称拉贝奥之学派为普罗库勒派,称卡比多之学派为萨宾派。普罗库勒采守旧主义,属于旧派,萨宾采革命主义,属于新派。两派争议,固结不解者,亘百六七十年,及萨宾派之尤里安(Iulianus)出,法律学问,大改面目,普罗库勒派,遂收反对之旗。此后第2世纪与第3世纪之交,凡百年间,学者辈出,最博名誉者五人:盖尤斯(Gaius)、帕巴尼安(Papinianus)、乌尔比安(Ulpianus)、保罗(Paulus)、莫德斯汀(Modestinus)是也。此五大学者,声名洋溢,驾凌前哲,遗范于千载之下,优帝法典,采用五大法律家之学说居多。
五大法律家殁后,继起无人,法律学问,顿现衰颓,然而法律自身之发达,骎骎乎靡所底止,当时颁布之一条一例,汗牛充栋,遂开法典编纂时代之曙光。至优士丁尼帝时,任命特里波尼(Tribonianus)为委员长,狄奥菲尔(Theophilus)、多罗特(Dorotheus)为副委员长,编纂法典,以533年而大成,即名《优士丁尼法典》。优帝法典,分为三部,第一部《法学阶梯》(Institutiones),计四卷。第二部《学说汇纂》(Digesta),计五十卷(此二部系533年制定)。第三部《优士丁尼法典》(Codex Instinianus repetitae pradectionis, 534年制定)。就中《法学阶梯》,以盖尤斯之《法学阶梯》为基础,参考他书而作,供初学者教科之用。次如《学说汇纂》,网罗五大法律家,及著名法学者之学说,而《优士丁尼法典》,专集奥古斯都(Augustus)皇帝以后历代皇帝之敕令及其他成文法律也。
自此法典告成之翌年(535年)迄优帝崩(565年),中间颁布敕令,悉为单行法律,近世所存者,其数155(或云168或云152),称此敕令曰《新律》(Novellae constitutiones),并《法学阶梯》、《学说汇纂》、《法典》为四部,总称之为《民法大全》(Corpus juris civilis)。
优帝编纂法典之地,在东罗马君士坦丁堡,以前君士坦丁帝时,有学者私撰法典,以后尚有《巴奚利卡(Basilica)法典》。
君士坦丁堡,经始系罗马大帝君士坦丁氏(Konstantinus)城成,遂以字名,用志伟绩。该城地势居博斯破鲁斯(Bosphorus)海峡西岸,雄壮秀丽,其险要扼地中海、黑海之咽喉,虎视小亚细亚各地,建筑精巧,不啻亚欧两洲间之枢纽。凡亚洲风俗、学术及社会上之文化,胥灌注于此。西方学子,负笈东来者,又必经其地,于是各方之思想与文艺,莫不景仰,因此遂成为政治中心。
加以西罗马属日耳曼后,所有西方之文学典籍古物,及一切成绩纪念品,皆携之东归,匿迹于此。故君士坦丁城之荣誉益大,文物声名,郁为天府,比之前罗马府,有过之,无不及也!唯近世以来,因政治上风俗上军事上种种关系,此千五百余年首都之君士坦丁堡,较之从前,已有一落千丈之势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