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德意志、法兰西、英吉利为罗马法之后知后觉者

今日欧洲大陆诸国,其受罗马法系之支配,不待言已,即英美法律,何一非汲罗马法之源。若就各国法律与罗马法之关系而分述之,殊嫌烦难,寺院法者,12世纪之中期,意大利波伦亚大学,研究罗马法。教会欲使寺院法,与罗马法相颉颃,乃亦编纂寺院法以抵制之:(一)高僧《格拉梯亚尼Decretum Gratiani法令集》;(二)法王《格锐哥耳九世Gregor IX法令集》;(三)法王《波尼发茨八世Bonifaz VIII追加法令集》;(四)《克列面梯耶五世法全集》(Clementiae);(五)《法王约翰二十二世追加法令集》(Extravagantes Johannis XXII)。此五种法令集,为寺院法重要之法典,后虽稍加改正,不更大旨,1580年,法王格锐哥耳十三世(Gregor XIII)集以上诸种法令集,编为全集,名曰《罗马寺院法全典》(Corpus Juris Canonici)。第述德意志、法兰西、英吉利三国之法律,为罗马法之后知后觉者:

一、德意志

德国法制,受罗马法影响,实在中古时代(古代文物再与时代Renaissance)。先是日耳曼干戈相踵,兵乱未有止息,自无法律之可言,及社会渐静,罗马文物、滔然输入,法律思想、大蒙影响,罗马法遂压倒德国之固有法矣。

溯12、13世纪之顷,德国未建大学以前,欧人多入意大利波伦亚(Bologna)大学,研究罗马法,就中占最多数者惟德人,回国之后,咸醉心罗马法,本其所学,参与立法司法事务,当时有德皇为罗马皇继承人之语。1495年,创设高等法院(Reichs kammergericht),裁判官吏,皆以法学博士充之,是罗马法之侵入德国,程度增加,于斯为盛,故自15世纪后半叶,以讫16世纪前半叶,百余年间,历史家称为采用罗马法时代(Rezeptionszeit)。

至16世纪之中叶,忽焉中落,其行于德国之罗马法,非纯粹之优帝法典,乃寺院法、日本法学博士奥田义人所著《法学通论》,论罗马法与欧美诸国之关系,略曰:“英国法之势力,存在于公法,罗马法之势力,存在于私法。而罗马法及于欧洲之强弱,可分四类:第一类罗马法势力所及之最强者,为西班牙、葡萄牙及南美诸国是也,西葡两国私法,全部殆由罗马法而成,虽间有寺院法及封建法之痕迹,然亦微矣;南美诸国,则又继受西葡之私法者也。第二类罗马法势力所及之次强者,为德意志、法兰西、意大利、瑞士、比利时及荷兰等国之私法,其私法由罗马法、蛮民法、寺院法及固有之习惯法而成云。第三类罗马法势力所及之稍弱者,为斯堪的纳维亚(Scandinavia)诸国,即瑞典、挪威、丹麦、旧俄罗斯等国之私法是也,诸国私法,专由斯堪的纳维亚之习惯法而成,故带罗马法之元素甚少,然亦非全无也。第四类罗马法势力所及之最弱者,英国法、回回法(土耳其、波斯,阿拉伯属此)等是也,此虽出于罗马法系以外,然亦间有罗马法痕迹之存在焉”(奥田义人《法学通论》绪论第19页)。然余主张推翻公法私法之区别,不如易其辞曰,英国法之势力,存在于国法,罗马法之势力,存在于民法之为当也。意大利习惯法、德国习惯法、德国法律四法与优帝法典之混合物,谓之德国普通法(Pandekten),高等法院采用者即此。18世纪末期,普通法亦渐衰微,以德国全部人口计之,仅能支配三分之一。1794年《普鲁士民法》;1804年《法兰西民法》一体行于莱茵河左岸;1809年《巴顿民法》;1811年《奥国民法》;1863年《索逊民法》相继制定,其有效区域内,渐不行罗马法矣。

1887年德国《民法草案》(即第一次草案,Entwurf erster Lesung)脱稿,且附精详浩翰之理由书(Motive zum Entwurf)。翌年政府以此草案及理由书,公刊于世,将欲博访周咨,籍觇全国识者之评论。至1890年之末,改任调查委员(Zweite Kommission)以舆论为倾向,而着手修正,故该委员之调查,全取公开进行之法,加以详细周密之研究,几经讨议,始于1895年,全部修正告竣,谓之第二章案(Entwurf zweiter Lesung),更经联邦委员会(Bundesrat)之修正,谓之第三草案(Entwurf dritter Lesung)。翌年正月,提出议会(Reichstag),同年7月又复稍加更改,余悉可决,且经联邦委员会之承认,然后确定公布,此法典之实施期为1900年1月1日,即所谓《德意志现行民法》(Bürgerliches Gesetzbuch für das Deutsche Reich)是也。

此法颁行后,罗马法遂失其效力矣。然此新民法之实质,含有罗马法者甚多,且其学理,实以罗马法为基础,故近世德国法学者,尚研究罗马法而未有艾也。

二、法兰西

法国古昔,分全国为二:一曰习惯法地方(Pays de droit coutumier),一曰成文法地方(Pays de droit écrit)。习惯法地方,属法之北部,与德意志接壤,一采旧来之习惯以为法律;成文法地方,属法之南部,与意大利接壤,概行罗马法。

自大革命以后,各种成文法律,接踵而来,拿破仑起,编纂法典,于1800年,遴选委员,从事编辑,越4年而告成,相沿迄于今日,虽屡易名称,其实质要多根于罗马法,如物权债权,尤大受罗马法之影响。他如1811年《奥地利民法典》、1865年《意大利民法典》、皆以《法国民法典》为蓝本,而《法国民法典》,实以罗马法为母法,就中如《瑞士债务法》,有闻于世者,实折中于《法国民法典》及罗马法而出也。

三、英吉利

英国法律,在欧洲法律中比较之,其受罗马法之程度较浅,然非全未受罗马法之影响也。如衡平法(Equity Law),采用罗马法之处,固甚繁多;普通法(Common Law)亦受罗马法之影响不少,举其一二例以明之,如契约原则、遗嘱制度、信托规则,渊源于罗马法,尤大彰明较著者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