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德意志、法兰西、英吉利为罗马法之后知后觉者
今日欧洲大陆诸国,其受罗马法系之支配,不待言已,即英美法律,何一非汲罗马法之源。若就各国法律与罗马法之关系而分述之,殊嫌烦难,第述德意志、法兰西、英吉利三国之法律,为罗马法之后知后觉者:
一、德意志
德国法制,受罗马法影响,实在中古时代(古代文物再与时代Renaissance)。先是日耳曼干戈相踵,兵乱未有止息,自无法律之可言,及社会渐静,罗马文物、滔然输入,法律思想、大蒙影响,罗马法遂压倒德国之固有法矣。
溯12、13世纪之顷,德国未建大学以前,欧人多入意大利波伦亚(Bologna)大学,研究罗马法,就中占最多数者惟德人,回国之后,咸醉心罗马法,本其所学,参与立法司法事务,当时有德皇为罗马皇继承人之语。1495年,创设高等法院(Reichs kammergericht),裁判官吏,皆以法学博士充之,是罗马法之侵入德国,程度增加,于斯为盛,故自15世纪后半叶,以讫16世纪前半叶,百余年间,历史家称为采用罗马法时代(Rezeptionszeit)。
至16世纪之中叶,忽焉中落,其行于德国之罗马法,非纯粹之优帝法典,乃寺院法、意大利习惯法、德国习惯法、德国法律四法与优帝法典之混合物,谓之德国普通法(Pandekten),高等法院采用者即此。18世纪末期,普通法亦渐衰微,以德国全部人口计之,仅能支配三分之一。1794年《普鲁士民法》;1804年《法兰西民法》一体行于莱茵河左岸;1809年《巴顿民法》;1811年《奥国民法》;1863年《索逊民法》相继制定,其有效区域内,渐不行罗马法矣。
1887年德国《民法草案》(即第一次草案,Entwurf erster Lesung)脱稿,且附精详浩翰之理由书(Motive zum Entwurf)。翌年政府以此草案及理由书,公刊于世,将欲博访周咨,籍觇全国识者之评论。至1890年之末,改任调查委员(Zweite Kommission)以舆论为倾向,而着手修正,故该委员之调查,全取公开进行之法,加以详细周密之研究,几经讨议,始于1895年,全部修正告竣,谓之第二章案(Entwurf zweiter Lesung),更经联邦委员会(Bundesrat)之修正,谓之第三草案(Entwurf dritter Lesung)。翌年正月,提出议会(Reichstag),同年7月又复稍加更改,余悉可决,且经联邦委员会之承认,然后确定公布,此法典之实施期为1900年1月1日,即所谓《德意志现行民法》(Bürgerliches Gesetzbuch für das Deutsche Reich)是也。
此法颁行后,罗马法遂失其效力矣。然此新民法之实质,含有罗马法者甚多,且其学理,实以罗马法为基础,故近世德国法学者,尚研究罗马法而未有艾也。
二、法兰西
法国古昔,分全国为二:一曰习惯法地方(Pays de droit coutumier),一曰成文法地方(Pays de droit écrit)。习惯法地方,属法之北部,与德意志接壤,一采旧来之习惯以为法律;成文法地方,属法之南部,与意大利接壤,概行罗马法。
自大革命以后,各种成文法律,接踵而来,拿破仑起,编纂法典,于1800年,遴选委员,从事编辑,越4年而告成,相沿迄于今日,虽屡易名称,其实质要多根于罗马法,如物权债权,尤大受罗马法之影响。他如1811年《奥地利民法典》、1865年《意大利民法典》、皆以《法国民法典》为蓝本,而《法国民法典》,实以罗马法为母法,就中如《瑞士债务法》,有闻于世者,实折中于《法国民法典》及罗马法而出也。
三、英吉利
英国法律,在欧洲法律中比较之,其受罗马法之程度较浅,然非全未受罗马法之影响也。如衡平法(Equity Law),采用罗马法之处,固甚繁多;普通法(Common Law)亦受罗马法之影响不少,举其一二例以明之,如契约原则、遗嘱制度、信托规则,渊源于罗马法,尤大彰明较著者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