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制度和秩序的边际-刑事政策的一般理论
- 孙万怀
- 369字
- 2020-07-09 17:11:18
第四章 刑事政策的制定基础——对社会危害的解读
刑事政策的制定是以社会危害性及危害程度为标准之一的,而社会危害性的界定也和刑事政策的选择和价值倾向密切相关,同时社会危害性的界定又成为我国刑法中犯罪的首要特征,如何界定三者尤其是前两者之间的关系是必须要加以正视的问题。界定的标准是什么,始终没有准确的定论。根据当前刑法学理论的归纳,似乎是将刑法的标准加以排除的,因为如果以刑法作为标准,则与犯罪的刑事违法性产生了竞合,导致二者内容的重复。
将社会危害性从犯罪的特征中加以排除,是一个可以考虑的问题,至少在刑事政策的范围之下,它是合理的,否则犯罪作为刑法价值的基础性概念,将会导致刑法的基本价值发生分裂,更为重要的影响在于,以社会危害性作为一种社会伦理或个人意识的道德标准,会导致刑法运行出现失误。社会危害性是刑事政策的标尺而不是刑事实定法的标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