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社会工作(社会工作硕士专业丛书)
- 张默主编
- 7646字
- 2020-08-29 09:10:10
第一节 企业社会工作的界定
一 企业概念界定
企业是社会生产力达到一定程度,商品经济出现之后才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作为经济活动的主体之一,企业在社会工作服务提供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既是回应社会问题、满足人们需求,以及提供社会服务的重要领域和服务平台,也是社会工作的重要服务对象。企业社会工作的特性与企业的属性、特点、规模紧密相关,要想准确把握企业社会工作,必须从分析企业入手。
(一)企业概念和基本特征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是指从事生产、流通、服务等经济活动,以营利为目的,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并具备一定法律资格的组织形式。
企业具有以下基本特征:①具有明确的产权;②以营利为目的;③法律上和经济上独立自主的实体;④一切活动都必须以市场为中心;⑤生产经营活动具有风险性;⑥企业之间、企业与其他交易者之间处于平等地位。
(二)企业的类型
企业类型的确定一般有两个标准,即学理标准和法定标准。学理标准是研究企业和企业法的学者们根据企业的客观情况以及企业的法定标准对企业类型所做的理论约束力和强制性,但对企业法的制定与实施有着指导和参考作用。法定标准是根据企业法规定所确认和划分的企业类型。它具有法律约束力和强制性,但因企业类型不同,法律在规定的具体内容与程序上也有很大区别。
1.企业的学理分类
(1)根据企业所属的经济部门,可划分为农业企业、工业企业、交通运输企业、金融企业;
(2)根据企业使用的技术装备及生产力要素所占比重,可分为技术密集型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
(3)根据企业规模,可分为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和小型企业;
(4)根据企业内部结构,可分为单厂企业、多厂企业和联合企业;
(5)根据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和形式,可分为国有企业、公营企业、私营企业、合作企业和混合所有制企业;
(6)根据企业在法律上的主体资格,可分为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
(7)根据投资人的出资方式和责任形式,可分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制企业;
(8)以投资者的不同,可分为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9)按所有制结构,可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和私营企业;
(10)其他划分。
2.企业的法定分类
企业的法定分类是国家通过立法对企业所进行的分类。国家通过立法对各类企业进行法律上的界定,使其类别规范化、标准化,并具有法律约束力。一般情况下,企业的设立人(包括企业的投资者)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对企业种类的选择,同时还必须按照法律对不同类别企业的具体要求,如设立条件、设立程序、内部组织机构等来组建企业。
(1)企业法定分类的基本做法
按照经济类型对企业进行分类是我国企业的法定分类。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我国目前有国有经济、集体经济、私营经济、个体经济、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外商投资经济、港澳台投资经济、其他等经济类型,相应地,我国企业立法的模式也是按经济类型来安排,从而形成了按经济类型来确定企业法定种类的特殊情况。
(2)企业法定分类的基本形态
企业法定分类的基本形态主要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法律对划分依据做了基本概括,即企业的资本构成、责任形式和在法律上的地位。目前,我国已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二 企业社会工作概念界定
(一)企业社会工作相关概念的起源
社会工作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工业革命的初期,从英国巴涅特建在工人社区的汤恩比馆开始,富有社会理想和责任感的社会工作者,在这个领域进行着不懈的探索。一些国家,如法国、德国、荷兰、比利时、波兰、秘鲁、巴西、智利、印度等,早已产生工业社会工作。在美国,系统、规范的工业社会工作始于20世纪70年代,并广泛运用于工商业和社区,特别是“二战”后美国工会开展的“美国总工会的社区服务部——社区服务方案、劳工联合服务处”“大型工会的服务方案——满足不同会员的需要”“人性化协约——经集体谈判达成人性团体协约”(苏景辉,1989:2)等。1978年6月美国社会工作界在纽约召开了“全国工业社会工作”讨论会,进一步强调社会工作介入职业制度的价值。
20世纪下半叶以来,工业社会工作在欧美国家、我国港台等地得到迅速发展。其内容也不断丰富,包括职业福利、职业安全、职工权益保障、职业培训、就业和再就业指导、工作压力缓解、工作与家庭平衡计划等多项内容。
企业社会工作是个新兴的专业领域。与此相关的概念有工业社会工作、职业社会工作、工厂社会工作、职工社会工作、工业辅导、工厂辅导、劳工辅导、员工辅导、劳工咨询、员工咨询及员工协助方案(EAPs)等。在学术上,这些概念各具不同意义,服务范围和方法也有差异。从实务的角度看,它们其实是不同阶段所使用的不同称谓,由于早期是以加工制造业作为主体的工厂和工业社区里的劳工为服务对象,故一般多以工业社会工作称之。近些年来,由于第三产业的迅速发展,白领员工不断增加,社会服务范围也因此拓宽到服务业,企业社会工作开始在社会服务领域被广泛使用,尤其是在国内(阮曾媛琪,1994;方隆彰,1995;顾东辉,2005)。
(二)企业社会工作的定义
相较于其他领域的社会工作,以劳动者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工业、企业、职业社会工作的研究起步相对较晚,随着人们对于工业社会发展所带来的社会问题的关注而逐渐发展。而且随着产业结构的不断调整,人们关注的视角逐渐从工业社会工作转移到企业社会工作。
1.美国的工业社会工作定义
在1978年美国工业社会工作研讨会上,专家们对工业社会工作下的定义是:工业社会工作是运用社会工作的专门知识,满足工人的需求,以及服务整个工业设施的一种专业社会工作。社会工作人员从多元的环境系统中影响劳工个人,其所提供的服务包括咨询、团体服务、实质性服务、为员工辩护、社区与个人的联结服务,协助管理部门设备与培训人才,以及成为工业社群与工会的决策顾问(苏景辉,1989:2)。
2.港台地区学者关于工业社会工作的定义
台湾地区学者林联章认为,工业社会工作是“以其专业知识与技术,发现工厂员工在生活、工作上的需求和困难,并运用厂方既有的资源和社会资源,来解决员工的各种适应问题,使他们能安于工作而无挂虑,以稳定其生活,平衡其身心发展,促进人力资源潜能的最大发挥”(林联章,1982)。
台湾地区学者林万亿认为,工业社会工作是将社会工作的专业方法运用到工业体系或工业机构(设施)中,通过社会工作人员与其他相关专家的协助,以增进员工解决问题的能力,创造良好的工作适应关系,充实员工的职业生涯,营造合理且有效率的生产环境(徐震、林万亿,1999:479)。
台湾地区学者苏景辉认为,工业社会工作主要是运用社会工作的知识与方法,以协助和服务工业界(企业界)的劳工(苏景辉,1989:1)。李宗派则认为,工业社会工作就是将解决人的问题的方法运用于工业界,专门协助企业解决劳资纠纷,维护职员劳工的心理健康以及提供家庭福利服务(李宗派,1983:17)。
从台湾地区学者的定义看,工业社会工作包括的内涵有:主体是专业社会工作者;客体是工业企业及工业机构的劳工;工作方式是专业技术和方法;目的是解决劳资纠纷,增进劳工福利。
香港社会服务联会社区发展部1999年5月颁布的《工业社会工作资料及未来发展方向》咨询文件,把工业社会工作定义为社会工作的实务范畴。在其中,社会工作者关注劳动人士就业及工作生活相关的种种需要,策划并推行适合的介人与服务,促进他们的工作生活素质及职业福利的提升(香港社会服务联会社区发展部,1999)。
香港社会服务联会社区发展部对工业社会工作的定义做了展开性阐述:第一,工业社会工作的对象是“劳动人士”,指社会中正参与或准备参与就业的人士;第二,工业社会工作的目标指向是“就业及工作生活相关的需要”,即那些与就业及工作生活直接相关的需要,如就业机会、待遇、权益保障、职业培训、职业安全与健康以及心理及社会需要等;第三,工业社会工作的目标是提高劳工的“工作生活素质及职业福利”,包括就业机会及择业自由,薪酬及雇佣条件,物质待遇,人际社交环境,以及工作生活与整体生活的融合(integration of work life and total life),劳工的各种保障、津贴和服务,等等。
3.内地学者关于企业社会工作的定义
周沛在《一项急需而有价值的社会工作介入手法——论企业社会工作》一文中对企业社会工作的定义是:“企业社会工作是运用社会工作的专业性手法,以工业、农业、商业、建筑运输业以及其他行业的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为对象,以预防和解决企业及其职工的问题为目标,以企业员工的全面发展和企业组织的科学管理为宗旨,以培养和发扬员工互助精神和自助能力为追求,调动和利用各种资源,提高员工福利,提升企业效率,促进员工和企业和谐发展的专业化介入手法与工作过程。”(周沛,2005)
高钟的《企业社会工作概论》指出,“企业社会工作,就是把社会工作的理念与方法运用于企业界(第二、第三产业),充分发挥社工专业知识技能对企业生存发展的作用,以协助企业员工及管理者解决个人困难,改善劳工关系,发挥人力资源效能,并营造和谐且高效的企业文化氛围”。高钟在其编著的《企业社会工作概论》一书中指出,“企业社会工作是运用社会工作的理念与方法,主要在企业内外从事员工的生产适应、环境协调、福利保障、职业生涯发展的管理工作,其目的是在员工职业与福利发展的基础上提升企业效率。它是企业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是社会工作理念、方法在企业管理中的运用”(高钟,2007:4)。
关于工业社会工作概念,钱宁、张默主编的《工业社会工作》中将其总结为:“工业社会工作是为工业体系中的个人、家庭、工作组织、社区和各种社会群体提供工作/职业—家庭/社区有关的直接服务和间接服务的过程;它包括一套方法和技巧的运用,也包括政策和理念的实践;其目的是增进人们工作和生活福祉,促进工业社会关系的和谐。”(钱宁、张默,2009:8)在我国社会工作实务领域,工业社会工作、企业社会工作这两个概念存在较为密切的关系,它们都与职业(劳动)场域相关,并且都以拿工资的劳动者为主要工作对象。其中,工业社会工作偏重工矿企业,其关注点相对集中于第一产业和第二产业,对象也相对具体,特别是其中的蓝领工人及其所在单位的管理部门和社区;企业社会工作的关注点涵盖了三大产业中的所有企业,对象也不只是蓝领工人,还包括了白领工人、专业技术人员和普通的管理人员及其相关企业的管理部门及社区。
(三)首届(深圳)全国企业社会工作建设研讨会定义
2011年10月21~22日召开了首届(深圳)全国企业社会工作建设研讨会,经过讨论基本达成共识:“企业社会工作,是指专业社会工作者运用社会工作的专业理念与方法,在企业内外开展与员工的生产适应、环境协调、福利保障、职业生涯发展以及劳动关系协调等有关的服务工作与管理工作,其目的在于通过促进员工发展和福利目标实现的基础上,保障员工利益、提升企业效率、促进企业和员工共同发展。”
本书作者同意研讨会所达成的共识定义。该定义指出了企业社会工作的提供者是“专业社会工作者”;核心工作对象是“企业员工”;工作的场域是“企业内外”;工作内容是“与员工的生产适应、环境协调、福利保障、职业生涯发展以及劳动关系协调等有关的服务工作与管理工作”;工作目标是“通过促进员工发展和福利目标实现的基础上,保障员工利益、提升企业效率、促进企业和员工共同发展”。
三 企业社会工作的核心服务对象
企业中的劳动者(职工、员工)是企业生产力的最活跃要素,是企业社会工作服务的核心对象和主要受益者。
(一)对职工与员工的界定
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既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如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在企业的计划和控制下,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正式任命,但为其提供与职工类似服务的人员,也被纳入职工范畴,如劳务用工合同人员。
(1)从类别上说,职工既包括与用人单位签订了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也包括与用人单位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形式的临时工、学徒工等。试用期内的劳动者,也属于职工的范围。
(2)从范围上说,职工包括我国境内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三资企业等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
在中文中,职工的包容性极强。计划经济时代,它是在城镇国有或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中工作的人员统称(农民、军人、城市无业人员或自谋职业者则不在其列)。在企业内部诸如职工代表大会、职工持股等场合,“职工”一词则包括了在企业中拥有固定职位(而非临时)的每个人。
原劳动部于1993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对职工的具体含义做了说明,即“职工”是指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包括企业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以及外籍员工。
“员工”的法律解释与“职工”相同。这就是说,无论是正式工还是临时工,他们都是“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因此,他们都是“职工”,当然也都是“员工”。
(二)对职工和员工概念的选择
1.职工和员工的差别
职工,指职员(机关、企业、学校、团体里担任行政或业务工作的人员)和工人的统称。员工,指职员(企业中的管理人员)和工人。显然,职员、员工存在交叉关系,员工包含于职工。确切地说,称企业职工为“员工”更为恰当。
2.将企业职工称为“员工”更为恰当的原因
首先,应打破过去传统的企业职工称谓,有别于国家公务员和社会团体、事业组织的国家工作人员,如此才能从根本上抛弃“国家干部”这一笼统概念,从而从职工类别上解决政企分开问题。
其次,将企业职工称为“员工”,有利于彻底打破企业中“干部”与“职工”的身份界限,从而巩固和完善企业的全员劳动合同制度。过去,企业中有国家干部、正式工、临时工、农民工等。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虽然所有从业人员被称为合同制工人,但传统的划分观念依然存在。将企业职工确切定义为“员工”,传统的临时工、农民工、打工者等概念将会逐步消失,企业员工的平等地位才得以体现,这也有利于企业所有从业人员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
最后,将企业职工称为“员工”,有利于彻底打破传统的职工界限。如今,还有少数人认为自己是过去意义上的正式工、国家干部,这种传统的“职工”意识也因此引起了一些无端的矛盾与纠纷。通过对企业员工的确切定义,可给这些不求进取的人敲敲警钟,增强其竞争意识和紧迫感,使之自醒、自警、自律,自觉接受全员劳动合同制度的管理。
四 企业社会工作的不同取向
(一)服务对象价值判断上的问题视角与优势视角
从企业社会工作专业发展过程来看,同其他领域的社会工作一样,一直存在着两种传统价值取向:以功能论、行为主义理论为代表的实证主义传统和以韦伯的理解社会学为代表的人文主义传统。基于这两种不同的理论取向,社会工作者往往在实务上也采取两种不同的价值取向,即以问题为核心的取向和以案主为核心的取向。前者强调将关注点聚焦在案主所面临的问题和困难上,基于对案主所遭遇到的问题的分析,首先对问题进行界定,然后再根据问题属性制订一系列的帮助和改变案主的计划;而后者强调将关注点聚焦在案主身上,尽可能地发挥案主自身的能力和优势,从而实现案主的自助和发展。问题视角是以“什么是真实的情况”为思考问题的切入点,因而在实务操作中往往以案主所遇到的问题为关切点;而优势视角则是以“怎样的方式去构筑现实的意义”为思考的切入点,在实务操作中更多地强调利用案主的优势和潜在能力,协助案主通过自己的努力、以一种主动的而非被动的姿态去实现自己的目标。
(二)与雇主关系上的对抗斗争取向与合作共赢取向
根据社会工作的实践,与企业相关的社会工作服务模式在理念上存在两种极端观点(周永新,1997:306):一种看法多是受结构论影响,认为劳工问题的根源是资本主义对工人阶级的剥削,故此,解决的方法必须从宏观层次出发,直接针对社会和雇主不平等对待职工的现象,而绝不能与雇主协商解决。这些社工反对与雇主合作,不赞成“工厂社会工作”和“雇员辅助服务”等与雇主合作的模式,主张采用与雇主抗衡的相对独立的企业外的“社区发展”,或者“劳动组织”模式,提高职工对本身权益的醒觉,动员职工为自己及其所属群体争取合法权利和地位。
另一种看法则认为社工可以和雇主合作。持这种观点的社工,一般重视处理人与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认为社工的最终目标乃是协调个人与环境之间产生的问题及矛盾。故此,他们会主动协调劳资关系,以实现雇主与职工间的和谐与平衡,而较少使用冲突和对抗的方式。较少采用冲突和对抗的方式,主要采取雇主与职工之间的和谐及平衡。他们认为,雇主和雇员是在同一“工作社区”内的不同系统,二者是相互依靠和相互影响的。因此,社工的介入对象应该不只是职工,也应包括“工作社区”内的其他系统。只有与雇主合作才能把社会工作的直接服务带到“工作社区”里的职工中去,使职工能够得到社会工作服务。社工只有和雇主合作提供社会服务才能让社工对职工的工作和生活情况有较深入的了解,在“工作社区”介入职工的工作和生活,提供较全面的有效的服务。
(三)服务提供者的人力资源取向和工会取向
企业要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就需要拥有一支高满意度和高素质的员工队伍,而员工对企业是否忠诚取决于企业有无提供优质的人力资源服务产品,这就要求企业进行人力资源管理的更新。近些年来,越来越多的企业人力资源部门,使用企业社会工作的方法,为员工提供了必备的人力资源产品和服务,力求发挥员工的最大效用,使其安心在企业工作。如国际500强企业引进了“员工协助计划”,境外的一些大中型企业甚至用人力资源部门提供的社会工作服务抵制工会的发展。
以争取员工权益和员工整体地位为己任的工会,近些年来采取与雇主合作的视角,而且,社工只有和雇主合作,才能深入了解职工的工作和生活情况,并为他们提供较全面的社会工作服务。并通过开展多项员工服务方案提升员工素质,稳定员工队伍。但由于受传统所限,工会较重视宏观政策和制度改善,而较少关注员工个人发展及员工间的关系协调。
人力资源与工会开展企业社会工作的立场不同,其中人力资源部门多是从雇主管理企业的立场出发,故其提供的企业社会工作往往着眼于企业的效益。
(四)服务模式上的“个人发展取向模式”和“社群权益取向”
企业社会工作的服务模式及介入方式,需要充分考虑所处地区的实际情况。通常来说,主要表现为“个人发展取向模式”和“社群权益取向”两种服务模式。其中,“个人发展取向模式”是与工作生活相关的心理—社会服务模式,如劳动者支持小组、压力舒缓课程、人际关系训练、职业培训或再培训、与就业相关的服务等。而“社群权益取向”服务模式则是从宏观上针对社会政策环境等方面的企业社会工作,其内容主要为劳动法律方面的咨询与宣传教育、劳资纠纷以及工潮过程中的介入、劳工权益政策方面的倡导与帮助等。这两种模式只是服务的重点有所不同,二者是可以相辅相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