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死刑改革须有配套措施

减少和废除死刑最根本的理由在于死刑与人道主义相悖,而死刑能否减少乃至最后废除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国家可以不用死刑而有效地治理社会,二是被害人能接受。关于前者,前人的经验已经给了我们肯定的回答,现在世界上70%以上的国家已经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废除了死刑,2011年世界上21个国家执行死刑,且大都带有象征性质,如日本等都在10人以下。2007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后死刑在司法实践中大幅减少,到2011年立法上削减13个死刑罪名,社会治安非但没有变得更坏,反而更好,也有力地说明了这一点。

关于被害人的态度,我想说明以下几个意思。

一是我们不能简单地拿“杀人偿命”来反对目前的减少死刑。刑法上现在还有多达46个死刑罪名,“杀人偿命”只能用来解释被害人反对废除故意杀人罪的死刑,而在可预见的将来,减少死刑的讨论都不涉及故意杀人罪。事实上,《刑法修正案(八)》取消13个死刑罪名后,社会各方面的反应总的来讲是正面的。包括这次《刑法修正案(九)》取消的9个死刑罪名在内,这些罪名实际上过去在实践中真正被判处死刑的还是社会最下层的民众,如盗窃罪,有几个有钱有势的人会去盗窃?

二是要看到这样一个现象,恰恰是立法上设置某个罪的死刑,助长了信访而不信法的风气。在中国这样一个长期习惯了死刑的国家,只要某个罪的最高刑挂有死刑,被害人就会想方设法寻求判处加害人的死刑,否则在邻里亲戚面前就会有很大的压力,觉得他无能。笔者曾接触过一些被害人,听了他们介绍案情后,告诉他们在目前的情况下,像他们这种案子判不了死刑,还不如接受对方的道歉和赔偿,这样对他们将来的生活有好处。被害人一方听了笔者的解释后,如释重负,也就通情达理地接受了。再以盗窃罪为例,过去该罪名是适用死刑最多的“大户”,在那种情况下,如果一个可判可不判死刑的盗窃犯没有被判死刑,被害人一方就一定会上访甚至闹访。但现在取消了这个罪的死刑,被害人也就很平静地接受了这一现实,我们并没有看到任何一个被害人还去要求法院判处某个盗窃犯的死刑,因为他知道法律上这个罪已经没有死刑,再去上访甚至闹访也没有用,心里的期待值自然就降低了。

三是必须充分重视对被害人的物质救助和精神抚慰。目前在处理案件过程中把有些问题简单化了,以为判处犯罪人的死刑就实现了正义,至于被害人因犯罪所害造成的严重经济困境和心理创伤则无人去关心。有的案子久立不破,被害人一方自己花费巨大精力寻找破案线索,抓到加害人后出于本能当然要求严惩;有的被害人在悲痛中没有政府部门前往慰问和帮助他们解决现实困难,社会上也缺少关心被害人群体的非政府组织去倾听他们的痛苦和心声,帮助他们走出心理阴影;有的被害方被媒体和民意绑架,拒绝接受加害方的道歉和赔偿,结果等犯罪人被执行死刑后,一切归于沉寂,面对自己的生活困境,开始后悔当初不接受对方的赔偿。对于被害人的关心是一个系统工程,我们应在制度上提供支持,如现在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在核准死刑后一周内交付执行,这种杀人太急的制度设计是过去“革命刑法”、“严打刑法”的逻辑产物,不适应现在人权刑法的要求,不仅不利于防止冤假错案,即便从被害人的角度来看,也是不妥当的。现实中张艳伟的案例,就是一个启发。张艳伟之子因见义勇为被杀,悲伤欲绝的她日夜思念爱子,那时她怎么也不能饶恕加害人,一想到饶恕他就觉得对不起自己死去的儿子,但几年之后,曾胸怀刻骨之恨的她却选择调解,宽恕了那个与自己有杀子之仇的年轻人。从心理学的角度,被害方的心痛需要一个过程来缓和,死刑执行过急等于剥夺了被害方宽恕对方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