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削减死刑还任重道远

即使这次《刑法修正案(九)》最后成功取消9个死刑罪名,我国刑法典里依然有46个死刑罪名,这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要求的死刑只能作为一种“相当例外的措施来使用”还相差甚远。我国已经签署该公约并正在积极准备批准该公约,一旦批准,我们将接受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的定期审查。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除了关注死刑执行是否只是作为一种象征性的刑罚来使用,还关注死刑罪名清单的长短。例如,它在评议约旦的一份报告时,认为它有11个死刑罪名,这是一个“很大的数额”。

11个死刑罪名都太多,更何况我国的46个死刑罪名。因此,我们仍然要继续削减死刑罪名。应当看到,目前我国这方面的空间还是很大的,例如,这次取消走私武器、弹药罪和走私核材料罪的死刑,主要是基于废除所有走私类犯罪的死刑考虑,但刑法中还保留有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罪和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罪的死刑,走私不比运输的性质更严重,至少是相似的,而核材料肯定是危险物质里最危险的一种,这么一来,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罪和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罪再保留死刑就说不过去。其实,我国刑法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的任何一种行为都可以判死刑,但在美国等国家枪支却是合法的,我们就会质疑这类死刑规定的合理性,一种行为在另一个国家合法,至少说明它的社会危害性不至于换个国家就罪该至死。毕竟这些行为本身并没有剥夺他人生命,难道判其无期徒刑不足以严厉么?

这次《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两个军职罪的死刑(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和战时造谣惑众罪),这给我们一个重要启发,那就是死刑改革应有更宽广的视野,对那些平时我们以为不能去碰的敏感章节,如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国防利益罪、军人违反职责罪,也要认真研究。据悉,取消这两个军职罪的死刑还是军事法院主动提出来的,这说明十八届三中全会把“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写进中央文件是有效果的。

目前我国的死刑数字还不能公开,主要原因是我国的死刑判决和执行数字还比较大。虽然自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以来,我国的死刑数字已经有大幅度的下降,但与国际上越来越多的国家废除死刑的趋势相比,死刑数字公开仍然可能在国际人权斗争中产生一些负面的影响。但随着以公开促公正的司法改革的推进,最高人民法院所有裁判文书都将上网。目前遇到的一个难题是,死刑案件因涉及死刑数字的保密问题而不能上网,而死刑案件往往是最受社会关注的案件,如果它不能上网,又怎么去监督呢?此外,随着公民知情权和国内信息公开的发展,不公开我国的死刑数据,也很难证明这些年来在死刑改革方面取得的进步。而死刑改革又与国家治理密切相关,近年来我国减少死刑非但没有导致社会治安的恶化,相反重大恶性案件还稳中有降,说明通过改善社会治理和公共政策,完全可以在减少死刑的同时确保社会稳定。

因此,我们应当做好在未来几年内公开死刑数据的准备,为此,必须做好顶层设计,进一步从立法和司法上减少死刑。与此同时,死刑改革还需要司法公正、被害人救济、其他社会公共政策的完善等诸多配套措施的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