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立法上逐步削减死刑

从司法上慎用死刑到立法上削减死刑,这是一个质的飞跃。2011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谨慎地取消了13个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包括4个走私类罪、5个金融类犯罪、2个妨害文物管理类犯罪以及盗窃罪和传授犯罪方法罪。此外,还增加规定:“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立法之所以在减少死刑方面迈出较大的步伐,主要有以下背景和原因。

一是国际背景。当前,废除死刑已成为国际趋势。根据联合国秘书长2008年发布的有关暂停适用死刑的报告,截至2008年7月1日,在世界范围内,已有141个国家和地区从法律上或在实践中废除了死刑,只有56个国家和地区还保留并执行死刑。就是在还保留并执行死刑的国家和地区,也越来越多地将死刑作为一种带有象征性的刑罚来适用,而不是常规性地适用。像中国的邻国韩国已经超过10年没有执行过一例死刑,另一个邻国俄罗斯从2011年1月1日起,已经正式由宪法法院裁定不再执行死刑。在这些废除死刑和很少适用死刑的国家里,没有证据显示社会治安变得更加严峻,也没有证据显示死刑的废除与犯罪率的升降有什么必然联系。这些信息越来越多地为全社会和国家领导人所知晓。特别是近年来中国成功举办了北京奥运会、上海世博会等许多大型国际活动,进一步拉近了中国与世界的距离。

二是国内的经济发展和经济领域管理经验的丰富。一方面经济发展必然会带来对人的生命的尊重,当一个社会物质不再贫乏时,自然就会对生命无价、再多的金钱也不能和生命相比的理念产生认同。另一方面,较之20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之初,我们在经济领域进一步建立健全了各种经济、行政监管措施,而这是预防经济犯罪的关键,远比带有“马后炮”性质的刑罚要管用。事实上,《刑法修正案(八)》取消的13个死刑罪名,大多是在20世纪80年代经济发展过程中,因旧的一套管理制度失效、新的一套制度又没有完全建立起来,经济犯罪猖獗,刑法被迫作出严厉反应而陆续增设这些罪的死刑。现在,这些领域的犯罪得到了较好的遏制,相应的民愤也就降了下来,这就为减少死刑创造了条件。据立法机关事先所做的调查,这13个罪近年来已经很少适用死刑,相当一部分是“留而不用”。因此,从这些罪名入手来减少死刑,既不会给社会带来危害,也不会遭遇民意的抵触。

三是我国立法和司法的实践经验为进一步减少死刑提供了支持。1997年我国废除了普通盗窃罪的死刑,只保留了对盗窃国家金融机构和珍贵文物两种特殊盗窃的死刑,当时社会上曾有一种担心,担心普通盗窃罪这种与广大人民群众联系密切的犯罪会增多,但十多年来的实践表明,普通盗窃罪的发案率并没有上升,这说明犯罪与死刑并不是想象中的那种简单联系,影响犯罪的原因是复杂的。死刑核准权收回后的4年多来,死刑执行大幅度减少,非但没有带来犯罪率的上升,反而在某些领域由于改善了社会管理,还使犯罪率有所下降。这有力地说明了国家通过改善治理手段和方法,完全可以在减少死刑的同时不使社会稳定受到威胁。

四是通过调整刑罚结构,消除民众的担忧。社会上有一种担忧,担心某些严重暴力犯罪分子如果不判处死刑,就会钻法律的空子,很快被放出来,威胁到社会的安全。针对这种担忧,为配合减少死刑,《刑法修正案(八)》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有关配套制度进行了设计,如严格限制对某些被判处死缓的罪行严重的罪犯的减刑,延长其实际服刑期(如对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原来规定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现在规定减为25年有期徒刑),还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五是公众的观念得到正确的引导。中国已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宪法,近年来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领域又大力提倡以人为本,这些对营造一种宽容、人道的社会氛围无疑起到了积极作用。在死刑还不能彻底废除的情况下,我们对死刑执行进行了改革,如推广注射执行死刑、逐步废止枪决执行死刑、允许死刑犯临刑前会见亲属等,也有利于社会树立尊重生命的概念。加上新闻媒体对佘祥林、赵作海、聂树斌等冤假错案的广泛报道和深入剖析,使公众更加理解和支持国家慎用死刑以及为把死刑案件办成铁案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

六是在选择削减死刑的罪名时,充分注意到公众的关切。尽管《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个死刑罪名,但我国刑法中仍然保留有55个死刑罪名,毋庸讳言,死刑罪名还有很大的压缩空间。对此,立法机关采取了循序渐进的步骤,如对贪污、受贿等贪腐犯罪,考虑到目前这类犯罪还很严重,群众对这类犯罪反应强烈,但立法者认为事关执政党的执政根基,因而尽管其也属于非暴力犯罪,尽管有学者论证也应当属于废除死刑之列,并没有贸然取消这些罪的死刑。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的“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的精神,2015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九)》]进一步从立法上取消了9个死刑罪名。立法机关在作草案说明时特别指出,自《刑法修正案(八)》取消13个死罪以来,我国社会治安形势总体稳定可控,一些严重犯罪稳中有降,实践表明,取消13个罪名的死刑,并没有对社会治安形势形成负面影响。这说明,死刑与犯罪并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事实上,犯罪的原因十分复杂,一个国家的犯罪形势,总的来讲,是由这个国家的社会结构决定的。一个国家死刑用得多,其社会治安并不一定就好,相反,一个国家死刑用得少,通过加强执法,完善相关公共政策,也完全能使社会治安维持在一个较好的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