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化结构
在中国,之所以形成一种独特的制度文明质态,除了历史的和意识形态的原因外,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是与改变对社会中各种资源的控制权和配置体制,以加速实现共产主义(社会转型)和工业化(经济转型)这两个目标相关联的(孙立平,1999)。就后者而言,中国人口众多,受教育程度低,人均资源相对缺少,在封闭的状态下,选择了由国家垄断资源,抑制城市化,城乡分治,以强制的方式低价收购农产品,再以低价销售给城市居民和工业企业,以降低企业原材料成本支出和工人工资,产生超额工业利润,支撑工业化的发展模式(陈吉元,1993)。
中国在20世纪50年代通过没收前政府时期形成的官僚资本和完成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建立了公有制,由此形成中国社会的深层制度化结构(李路路,1991),及被研究者称为序列化体系或总体性社会的制度文明质态(李楯,1994;孙立平,1999)。其最大的特点是整个社会的序列化组织形式和国家直接面对民众的互动方式(孙立平,1993)。在一种特殊、强大的整合力量之下,几乎是每一个人和每一个合法存在的组织都被纳入序列。在整个社会形成一种类似军队的建制的同时,社会的中间层消失了,社会空间和国家空间合而为一。
这种制度化结构的次级结构表现为单位制度和身份制度:单位制度使党军政机关、工厂、商店、学校、科研机构、医院、社会团体(包括宗教团体),以至是农村社队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等在其他社会中性质迥异的组织,成为同一序列化体系的组成部分,且使这些组织具有同构性:具有同样的内部职能机构设置,遵循同样的运作规则。同时,单位制度又使每一个人最终隶属,并且只能隶属于一个单位。在单位制度下,国家通过垄断和控制一切资源、利益、信息和发展机会控制每一个单位,进而实现对社会的整合和控制;而单位又通过对自己所控制资源、利益、信息和发展机会的垄断,控制每一个人。单位对国家和个人对单位,都只有服从。因为只有服从才能换得资源、利益和机会,甚至是只有服从才能生存(路风,1989;李路路,1991;李汉林,1993;华尔德,1996;李楯,1999)。
与单位制度并存的是身份制度,身份制度曾经是当代中国社会的一种刚性极强的结构限制,它首先将人分为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其次将非农业人口中的就业人口分为工人编制和干部编制(李路路,1991)。农业人口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由出生而决定的,凡是具有农业人口身份的人,一般不能进城就业,只能留在农村从事农业劳动。而具有非农业人口身份的人则会因学历和国家统一分配工作而分别取得全民所有制工人身份、集体所有制工人身份或是干部身份,这种身份一经确定,对大多数人来说,也是难以改变的。身份不同的人由不同的国家机关管理,享有不同的待遇,适用于不同的法律或规范。于是,在此前出现过的,被刘易斯理论所能解释的,中国同于一般发展中国家的典型的二元经济结构(许纪霖等,1995年),伴随着身份制度的形成,在中国演变成为独特的二元社会结构(郭书田等,1990)。
二元社会结构将城乡分割开来,实行城乡分治。在这种结构之下,农业人口相对非农业人口而言,除了被限定只能从事农业生产而不能进入城市就业外,还有如下差别:农业人口不享有非农业人口所享有的由国家提供的住房、平价定量供应的粮、油、肉,有补贴的蔬菜、副食品和燃料,以及由国家投资兴建的大部分公用设施和文化设施,不享有公费医疗和退休养老金保障(郭书田等,1990;蔡昉,2001)。此外,自20世纪50年代后期至70年代,他们之中处于食品营养不足状态的,几乎占到他们人口总数的一半左右,而处于食品严重不足状态的,则占到1/3(周彬彬,1991)。农村和城市的收入水平,被估计为相差3~6倍(华尔德,1989),而农村选举出的全国人大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则5倍于从城市选举出的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吴家麟,1983)。
中国在一种独特的体制之下曾经消灭了绝对贫困,也消灭了在市场经济意义下的失业。但是,同时它也使在市场经济意义下的就业机会均等不复存在。因为就业机会均等的前提,是劳动者有选择职业的自由,而中国当时体制的基本规则就是由国家来安排每一个人,这种安排在一般情况下是不能由个人意愿去更改的。人们曾经认为,在当时的体制下,中国已经实现了人与人之间的平等,但当时中国的体制在实质上不是使人人都同样可以选择,而是使人人都同样的没有选择的可能。此外,在这种体制下的职业流动是极其有限的,职业待遇的差异也并非不存在,只不过由于封闭和受封闭时形成的观念的影响,人们在当时对这种差异感知有限而已。
1978年,在中国开始改革之前,从业于公有制单位的人占当时从业人员总数的99.96%,而从业于个体经济的不足0.04%。与此同时,在农村从事农业劳动的人占当时从业人员总数的76.31%,具有农业户口的农村人占全国总人口的8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