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科技伦理与科幻小说

正如自然科学家J.D.巴罗(J.D.Barrow)所说的,没有可以囊括所有真理的万能理论(Theory of Everything)。因此人们越来越意识到,无论是将社会科学排除于“科学”的范畴之外,还是将自然科学排除于“文化”的范畴之外,这都是一种非常偏狭的观点。C.P.斯诺向世人强调“两种文化”的割裂,其最终目的是希望看到两者的融合。1946年世界科学工作者协会章程中的一条也明确写着:“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之间建立更密切的结合。”[60]杰罗姆·凯根(Jerome kagan)曾对“两种文化”的提法进行了修订,他提出了三种文化,认为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人文学科这三种文化的成员需要彼此间有更多的理解:“承认在所有探究领域工作的学者都拥有有助于对人类状况进行更深入理解的东西……三种文化的成员采取一种更谦卑的姿态的时候到了,因为如老虎、鲨鱼和鹰一样,每个团体在自己的领地内是强大的,但在他人的领地内却是无能为力的。”[61]

我们在第二节中已经论证了一种致力于“两种文化”(或用杰罗姆·凯根的“三种文化”)融合的文学类型——科幻小说,接下来我们要谈及的是另一种致力于文化融合的领域——科技伦理。

近些年,科技伦理(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Ethic)的研究方兴未艾,这是因为,人们越来越意识到科学技术与人类生活和整个世界的密不可分,也越来越意识到科学技术的发展既可能将人类引向光明的未来,也可能将整个世界带入毁灭。正如埃德加·莫兰所说,德国哲学家阿多诺(Adorno)和哈贝马斯(Habermas)的思想不断提醒我们:“量化的和可在技术上应用的知识的巨大堆积,如果缺乏反思的解救的力量,那将只是毒物而已”[62]。特别是随着科学技术的负面效应越来越为人们所认识,更加促使人们意识到对科技发展进行伦理约束与引导的必要性。于是,学术领域便兴起了有关科技伦理的研究。

科学技术和伦理学,这两者具有截然不同的研究范畴和研究方法,长期以来都固守各自的研究领域,互不干涉。伊曼纽尔·康德曾在《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中对二者进行了界限分明的划分,他将物理学称作自然学说,是有关于自然规律的学问,将伦理学称作道德学说,是有关于自由规律的学问。[63]很长时间之内人们也一直秉持着这种分界。

“科技”当然就是“科学技术”的简称。这两个词被放在一起,显示了二者之间的密切关系。C.P.斯诺早就说过,人们试图划分纯粹科学与技术之间的界限,但这个界限很难划分。马克思主义中的一段话为我们提供了理解二者关系的经典阐释:生产过程是科学的应用,而科学反过来又成了生产过程的因素,每一项发现都是新的发明或生产方法改进的基础。人们通常认为,科学是认识、理解自然界的知识,而技术则是改造、控制自然界的具体手段和工具,前者是知识的发现,而后者则是在前者指导下的各种发明,二者既相互区别,又紧密联系,相互促进,相辅相成。在《技术的追问》一文中,“当代技术哲学的奠基人”[64]马丁·海德格尔梳理了技术的希腊文词源,指出技术与“认识、知识”交织在一起,因此,“技术就不仅是一种手段了。技术乃是一种解蔽方式。如果我们注意到这一点,那就会有一个完全不同的适合于技术之本质的领域向我们开启出来。那就是解蔽的领域,亦即真—理(Wahr-heit)之领域”[65]。而我们通常正是将科学与真理画等号的。鉴于科学和技术如此密不可分的关系,人们常常将科学技术放在一起,并简称为“科技”,科技伦理的用法也是如此。

“伦理学是澄清人们应当怎样生活的尝试。它阐明好人及好生活的本性,告诉我们怎样才能健康成长或过得好,它还描绘我们的义务,使我们能够辨识我们必须做什么。伦理学是关于对与错的以及好与坏的——只要这些对错好坏与行为和品性相关——范围宽广的研究。它特别注重澄清两个最基本的道德概念——善的概念和正当的概念——并弄清这两个概念如何产生关联。”[66]在实际的伦理判断中,人们通常从两种不同的理路出发。一种理路以行为者的动机为中心,以某些德性论概念为基础,强调责任、义务、正确,注重“应当”如何,而不是纠结于行为的结果,被称为伦理学中的“非结果论”“道义论”“义务论”“动机论”等。康德的伦理学便是“义务论”(Deontological)和“非结果论”(Nonconsequentialist)的。[67]另一种理路从行为的结果这一角度出发,注重权衡利弊,被称为“结果论”“效果论”“目的论”等,以功利主义伦理学为代表。当然,也有人对这种二元视角进行补充。例如,卡尔·米切姆在“义务论理论”和“功利主义理论”之外,还增加了“自然法理论”[68]。英国哲学家罗素也曾经在《宗教与科学》中指出,要判断一个行为在伦理学上是否值得称赞,通常有三种不同的判别标准:其一,看它是否符合公众的道德准则;其二,看它是否真心实意地想要产生好的效果;其三,看它是否在事实上产生好的效果。[69]但总体而言,康德式的道义论伦理和功利主义伦理是两种最为常见的伦理判断模式。我们在本书中针对科学技术进行伦理判断时也主要是依据这两种伦理模式。

伦理(Ethics)一词来自希腊词ethos,本义是“惯例”(Custom)、习俗、风俗、性情。伦理并非仅限于对惯例的遵守,它涉及政治、经济、思想、信念、对人的认识等问题,而这些因素在不同的时代或不同的社会状态中都会存在一些差异,那么每个时代或每个社会时期的伦理标准自然也会存在不同。尼采在《查拉图斯特拉如是说》中也曾写过:“每个民族,对善与恶,都有他们自己的说法:毗邻的民族不能理解。”[70]类似的观点被称为“伦理相对主义”,它强调伦理的差异性、特殊性和不确定性,认为并不存在“伦理绝对主义者”主张的具有普遍性和确定性的伦理,而宣称某种伦理具有绝对价值是一种道德帝国主义的行为。黑格尔有关伦理生活的观念有时也被解释为一种“伦理相对主义”[71]。也有人用伦理主观主义(Ethical Subjectivism)来称呼这种强调差异性和特殊性的伦理观,它宣称“道德判断不能主张任何类型的客观性”[72],认为伦理判断纯粹只是表达主观态度和主观感受,根本不存在客观伦理。事实上,我们既不应该否认伦理的普遍性和客观性,也不应该静止地看待伦理。人们的伦理观不会固定不变,而是在随着人类的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的扩展不断调整、修正和更新。在奴隶制时代,伦理观并不像现在这样被认为在人与人之间具有平等的指导性,奴隶们通常并不被考虑在伦理责任之内。一个多次被人谈及的例子便是,在著名的荷马史诗《奥德赛》中,当奥德修斯在特洛伊战争之后返回家园后,他可以随意处死那些被认为不忠的男女奴隶,因为在那个时代,这些奴隶被认为是奥德修斯的私有财产,他有完全的自由去随心所欲的予以处置,包括对他们的生杀大权也握在奥德修斯的手中,当时社会的人不会以残酷、不人道、有违平等的名义去指责奥德修斯的行为。而到了当今时代,在秉持人人享有平等生存权之伦理规范的社会中,奥德修斯的行为变得不可理喻,为伦理和法律所不容。与此类似的伦理观的重大调整和更新还有很多。从秉持男权中心的伦理规范到性别平等的伦理规范,从建基于白人优越的伦理观到种族平等的伦理观,从人类中心主义的伦理观到生态中心主义的伦理观,等等。我们的伦理观念一直在变动,而这些变动都与科学技术的发展脱离不了关系。

科学技术与伦理学显然具有不同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和研究结果。但人们对这种显而易见的区别进行了夸大,这导致长久以来科学技术与伦理学研究领域的割裂。

18世纪英国哲学家大卫·休谟(David Hume)在《人性论》中首先提出了著名的休谟难题或称为休谟断头台(Hume’s Guillotine):“他将道德话语与事实话语之间的联系斩断,自此两者之间的裂痕再无法弥合,而伦理学的大厦也失去了所有可能的地基。”[73]大卫·休谟认为,事实命题处理的是“是”与“不是”的问题,是理性的对象。“理性的作用在于发现真或伪。真或伪在于对观念的实在关系或对实际存在和事实的符合或不符合。”[74]而价值命题处理的是“应该”与“不应该”的问题,也就是对道德上的善恶进行区别,而这不可能是理性的产物。按照休谟的逻辑,伦理学面对的是有关德与恶的价值层面,是感情的对象,不能作为科学的对象,而科学技术面对的是事实,是理性的对象。[75]长久以来,人们一直延续着这种科学与伦理学割裂的观点,或者用埃德加·莫兰的话说,“科学在它今天仍占统治地位的‘经典’的观念里从原则上分离事实和价值,也就是说从它内部排除任何伦理学的管辖权”[76]。法国著名的科学家和科学哲学家昂利·彭加勒相信,伦理学与科学具有严格划分的领域,二者各行其是,永远不会相遇,所以也就从来不会冲突。[77]英国的思想家罗素也仍然秉持着休谟式的观点,他承认,科学不讲“价值”,善恶的问题在科学的范围以外。他认为,科学的确无法解决价值问题,正是由于价值问题无法用理智解决,它们不属于真伪的领域。[78]爱因斯坦1939年谈及“科学与宗教”时也认为,是什么并不能导出应该是如何,人类即使对是什么知道得很清楚,仍然无法得出渴求的目标。著名的分析哲学大师维特根斯坦在《逻辑哲学论》中也断言,科学技术的研究范畴属于可以清楚地思考也可以清楚地表达的领域,而伦理学是不可说的领域,是超验的。

事实上,对科学技术与伦理学的这种割裂认识源自一种偏见。关于科学,人们普遍认同客观性是科学的标志[79],具有自己的一套可以孤立运用的科学方法。

其一,作为“客观事实”的系统的自然或宇宙;其二,无偏见的、客观的观察者……主体是无偏见的观察者;客体是自然,即一个客观事实的系统。这是一个幸福快乐的故事。这个客观的观察者根据定义必须是“无偏见”的,他不能是醉醺醺的、焦虑不安的、精神失常的、病恹恹的,不能有文化的偏见,不受制于任何关于个人经历的、社会的、政治的、意识形态的、推论的、语言学的、人类学的或其他的什么东西。[80]

约翰·A.舒斯特认为这些观念帮助遮蔽了科学的真实本质。这种认识往往导致片面强调自治对于科技发展的意义,因此而宣扬价值中立(Value Neutral)或伦理不涉(Non-ethical),认为科学技术只涉及客观知识和技能而不涉及颇有主观性的伦理,也不该以伦理去束缚科学的发展。技术哲学家E.舒尔曼认为,这种中性技术观“排除了对人类在技术本身中的责任的承认”[81]。这种科学的傲慢终于在20世纪形成了科学霸权和科学崇拜的风气,也就是所谓的“科学主义”(Scientism,也有人译作“唯科学主义”),科学甚至取代宗教成为一种新的信仰和救世主,人们对科学结论、科学方法甚至科学家的语言习惯都极尽推崇与模仿。总而言之,科学似乎被抬高成了一种超越于人类的东西,某种“自在”的实体性存在,脱离了人类的需要和利益。[82]就科学家而言,他们对科学充满信心,痴迷于自己的专业进展,甚至无暇或无心去思考这项科技的后果。科学史家乔治·萨顿认为科技专家的这种“技术迷恋症”有可能与人道产生矛盾,对技术的过于专注有可能带来麻木和对仁慈的无知无觉。关于伦理学的偏见,则来自一种“伦理无用主义”的论调,认为伦理对于社会实践缺乏实际的指导意义,这无形中使它在科学技术面前被贬低。

当然,长期以来,也一直有人在关注科技与伦理道德的关系。早在古希腊时期就有一种信条——“美德就是知识”,“柏拉图和苏格拉底用这句论题建立了伦理—认识平行论,即把伦理领悟认为是认识亦即知道的一个形式的理论”。[83]生活于19世纪的马克思见证了时代,看到了科技与道德在某些方面存在的冲突,他曾经指出,机器虽然大大提高了劳动的效率,却带来了饥饿和过量的劳动,认为技术的胜利似乎是以道德的败坏为代价换来的。从这种表述中,我们可以看到18世纪卢梭的回声,只不过卢梭让科学与艺术共同背负了道德堕落的罪名。到了20世纪,随着科技的负面效应的增多,特别是经历过世界大战的洗礼,科技带来的灾难导致人们在战后反思科学的意义,反思“科学主义”。爱因斯坦1950年曾表示,在当今的社会境况中,科学家和工程师们承担了非常沉重的道德使命,因为他们的工作与大规模战争的发生具有很大关系。因此,他支持成立“科学社会责任协会”。[84]著名的理论物理学家M.玻恩(Max Born)也指出,科学家们曾经相信为科学而科学的信念,相信追求知识本身就是善的,不会将科学的功能和后果与道德相联系,然而,1945年8月的原子弹爆炸事件将这些科学家从那个古老的美梦中惊醒。[85]于是,人们越来越注重关注科学的人文关怀层面。乔治·萨顿(George Sarton)呼吁的新人文主义便是如此。乔治·萨顿指出,新人文主义仍然会非常重视科学,但是绝不应该再将科学放任自由,而应该监管科学带来的后果和危险,将科学与人性和人生联系在一起考察。[86]

正是在这种背景之下,体系化的科技伦理研究在20世纪逐渐兴起。程现昆在《科技伦理研究论纲》中指出:“科技伦理问题的真正形成,是肇始于20世纪以来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出现的现代科学技术革命。现代科学技术在飞速发展的同时,对于社会发展又带来了巨大而深刻的影响与变化。”[87]这种巨大的变化使人们意识到对科技进行伦理约束与引导的必要性,而科技伦理正是科技与伦理的结合。

从学科归属上来说,人们通常认为科技伦理研究属于伦理学的分支,是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兴起的应用伦理学的一脉。正如上海师范大学伦理学教授王正平先生所言:“应用伦理学,就是把规范伦理学理论应用于实际的道德问题的学问。”[88]20世纪迅猛发展的科学技术对社会现实产生的重大影响毋庸赘言,应用伦理学自然也涉足了这一领域,于是科技伦理研究便应运而生。有关胚胎和基因操控的生命伦理问题、克隆伦理问题、赛博空间伦理问题、机器人伦理问题、环境伦理问题等都是科技伦理的研究范畴。

关于科技伦理的含义,其实学界说法不一。有的人认为,科技伦理处理的是与科学技术工作者有关的伦理道德问题;有的人认为,科技伦理考察的是科学技术发展中面临的合理性问题;有的人认为,科技伦理研究的是新的科学技术发展对人类伦理观念的冲击及伦理更新问题;还有学者认为,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有关的一切科学技术活动都可以包括在科技伦理研究的范畴之中。[89]可见,对于科技伦理的定义,学术界并没有形成一个普遍公认的死板界定,而只是对科技伦理的范畴具有一个比较规范的共识。通常来讲,科技伦理是从科学技术实践对人与社会发展产生的影响这个维度,去针对科技专家的责任意识、科学技术的社会功能、相关政策环境等有关问题展开的研究与反思。在一本《应用伦理学词典》中,科技伦理被如此描述:“一切科学技术活动中关涉伦理性的方面,均构成科技伦理的现实内容,如用以指导科学技术活动的原则的科学性与正义性,科学技术活动的目的性,发展科学技术手段选择的恰当性,重大科学技术项目研究与实施的科技决策合理性,科学技术的社会功能尤其是人文功能,科学技术研究与应用中的道德风险,科学技术工作者的道德品质与社会责任,等等。”[90]因此,科技伦理问题实际上涉及的方面非常广泛,有关科技从业人员的伦理道德问题、科技合理性问题、科技发展对现有伦理观念的影响问题、科技进步给人类与社会已带来或尚未形成的问题等,这些都可以放在科技伦理的范畴予以研究。科技伦理研究是跨越科学技术、科技哲学与伦理学的交叉领域,具有自然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合流的特点。

科技伦理研究的兴起有其必然性,是科技发展的需要,也是维护人类利益的需要。尽管有人对其实际效用持怀疑态度,认为科技伦理学、技术伦理学等提法并不能对社会产生什么实际的效应,而是一直停留于“毫无实践意义的动听说教的圈子”[91],但科技伦理还是得到越来越多人的认可和重视。1997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29次会议成立了“世界科学知识与技术伦理委员会”(the World Commission on the Ethics of Scientific Knowledge and Technology),努力促进科学团体与决策者和普通大众之间的交流和对话。1999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又联手世界科学理事会(ICSU)在布达佩斯召开了世界科学大会(WCS),号召各国政府和各非政府组织积极设立专门的机构或委员会来处理因科技的运用而产生的伦理问题。目前,科技伦理研究越来越受到重视,制定了各种科学家道德自律准则,每年也都会有各种规模、各种主题的科技伦理学术会议,在高校也开设了各种STS(通常指英文的Science,Technology and Socitety)课程,寻求科学技术史、科技哲学与社会的交叉点,既普及了科技知识,让大众了解科技,也促使民众对科技与社会关系的关注,当然也就提高了大众从伦理角度去评价科学技术的意识。科学技术知识既关乎真,又关乎善,因为科技知识终归是由人掌握并总是服务于人的。科技伦理研究正是力图基于人类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而从伦理角度对科技发展进行价值评估和伦理规范。

近些年来,科技伦理研究主要集中于科技哲学和伦理学界,而在科幻小说的研究领域中则关注较少。正如我们在第二节中已经详细论证过的,科学技术是科幻小说中必不可少的一个元素,因此,从科技伦理角度对科幻小说进行研究,无疑既会丰富科技伦理研究也会拓宽科幻小说的研究思路,还能彰显科幻小说的人文关怀功能,提升科幻小说在文学家族中的地位。

长期以来,人们大都认为科幻小说只是一种消遣读物,或者只是作家赚钱的工具,强调其娱乐性而忽视其人文关怀。很多时候,人们只是把科幻小说看作一种“充满浪漫精神的扩张——凭借着它的发现所带来的自由与天真烂漫,横行各处”[92]。人们甚至认为科幻小说是一种“遁世文学”,认为阅读科幻小说会导致逃避现实,是弱者的选择。事实上,有很多科幻作家都是严肃看待科幻写作的。他们会在科幻小说中探讨政治、性别、身体、环境、救赎等具有人文关怀的主题,甚至怀着一种宗教式的传道态度,希望通过写作科幻小说来拯救世界,这也正是为什么有人觉得科幻小说事实上是种“说教文学”的原因。正如帕特里克·帕林德所言,大多数科幻作家都设法将诗人与宣传员的特质结合起来,因此,与将科幻小说看作不负责任的大众消遣文类的批评家相比,将科幻小说看作本质上是说教性文类的批评家更接近真相。[93]

正如我们在第二节中论述过的,科幻小说往往具有未来的视角,描写未来世界中的科学技术引发的可能后果,既让我们看到科技将带来的社会进步,也描写了科技发展可能导致的各种各样的噩梦。科幻小说作家们试图借助自己的作品来呈现对科技发展的展望、对科学家的约束、对科技应用的规范、对科技发展本身的制约等问题,这些都是科幻小说对科技伦理的传达。在科幻小说中背景被推向未来,在那个未来世界中科学和技术的功能被放大,它产生的社会后果自然也随之被放大。如此一来,科幻小说便营造了一个虚构世界中的未来时间点,这个未来时间点可以帮助我们提早见识科技发展的潜能,以及这种科技发展很有可能带来的结果。科幻小说通过提前将这种结果带到我们面前,是为了让我们思考以下的问题:这样的未来真的是我们想要的吗?我们应该允许科技向着这个方向去发展吗?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么,处于现实世界中现在时间点的我们,至少还有一点时间去尽力阻止或改变点什么。或者是阻止科技的发展方向,或者是扭转、干预导致科技被误用、滥用的各方社会力量。只要意识到有问题,总有人会去思考,会去行动,会将科技发展引导到真正造福人类而不是毁灭人类的道路上去。从这一意义上来说,科幻小说无疑可以帮助我们去窥见科学技术对人类整体发展与长远发展的影响,可以在某种程度上拯救我们。

所有的科学和技术都不是独立存在的,它的效用依赖于其身处的内部和外部环境的共同作用。所以,在很多情况下,科技伦理都只能是一种“境遇伦理”。接下来,我们就将从科幻小说与科技伦理都经常涉及的几个具体领域中去看看英美科幻小说中的科技伦理。


[1] [英]C.P.斯诺:《两种文化》,纪树立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58页。

[2] 参见Paul March-Russell,Modernism and Science Fiction,Basingstoke:Palgrave Macmillan,2015,p.13。

[3] [英]托·亨·赫胥黎:《科学与教育》,单中惠、平波译,人民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100页。

[4] [英]托·亨·赫胥黎:《科学与教育》,单中惠、平波译,人民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108页。

[5] 参见[意]罗西·布拉伊多蒂《后人类》,宋根成译,河南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222页。

[6] [法]卢梭:《论科学与艺术的复兴是否有助于使风俗日趋淳朴》,李平沤译,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第10页。

[7] [法]卢梭:《论科学与艺术的复兴是否有助于使风俗日趋淳朴》,李平沤译,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第40—41页。

[8] [英]罗素:《我的哲学的发展》,温锡增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93页。

[9] [美]格里高利·本福德:《时间景象》,高继海、毛宁媛译,重庆出版社2008年版,第351页。

[10] 参见Carl Freedman,“Science Fiction and the Two Cultures:Reflections after the Snow-Leavis Controversy”,Science Fiction and the Two Cultures:Essays on Bridging the Gap between the Sciences and the Humanities,edited by Gary Westfahl and George Slusser,Jefferson:McFarland & Company,2009,pp.17-18。

[11] 参见Gary Westfahl,“Introduction:Science Fiction at the Crossroads of Two Cultures”,Science Fiction and the Two Cultures:Essays on Bridging the Gap between the Sciences and the Humanities,edited by Gary Westfahl and George Slusser,Jefferson:McFarland & Company,2009,p.2。

[12] [英]亚当·罗伯茨:《科幻小说史》,马小悟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6页。

[13] 吴岩:《论科幻小说的概念》,《昆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年第1期,第5页。

[14] 参见Stephanie Guerra,“Colonizing Bodies:Corporate Power and Biotechnology in Young Adult Science Fiction”,Children’s Literature in Education,Vol.40,No.4,April 2009,p.276。

[15] [美]艾萨克·阿西莫夫:《阿西莫夫论科幻小说》,涂明求、胡俊、姜男等译,安徽文艺出版社2011年版,第8页。

[16] 参见Geoff King and Tanya Krzywinska,Science Fiction Cinema:From Outerspace to Cyberspace,London:Wallflower,2000,pp.9-13。

[17] 参见Robert M.Philmus,Visions and Re-visions:(Re)Constructing Science Fiction,Liverpool:Liverpool University Press,2005,p.xi,p.302。

[18] 参见Sandra Jackson and Julie Moody-Freeman,“The Black Imagination and the Genres”,The Black Imagination:Science Fiction,Futurism and the Speculative,edited by Sandra Jackson and Julie E.Moody-Freeman,New York:Peter Lang,2011,p.1。

[19] 参见[英]亚当·罗伯茨《科幻小说史》,马小悟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页。

[20] Karl Kroeber,Romantic Fantasy and Science Fiction,New Haven:Yale University Press,1988,p.9.

[21] Karl Kroeber,Romantic Fantasy and Science Fiction,New Haven:Yale University Press,1988,pp.9-10.

[22] 参见James Gunn,Inside Science Fiction,Lanham:Scarecrow Press,Inc.,2006,p.71。

[23] Jessica Langer,Postcolonialism and Science Fiction,New York:Palgrave Macmillan,2011,p.8.

[24] [英]亚当·罗伯茨:《科幻小说史》,马小悟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3页。

[25] 参见Tom Moylan,Scraps of the Untainted Sky:Science Fiction,Utopia,Dystopia,Oxford:Westview Press,2000,p.29。

[26] [加拿大]达科·苏恩文:《科幻小说变形记——科幻小说的诗学和文学类型史》,丁素萍、李靖民、李静滢译,安徽文艺出版社2011年版,第4页。

[27] [加拿大]达科·苏恩文:《科幻小说变形记——科幻小说的诗学和文学类型史》,丁素萍、李靖民、李静滢译,安徽文艺出版社2011年版,第11页。

[28] 参见Ken Macleod,“History in SF:What(Hasn’t Yet)Happened in History”,Histories of the Future:Studies in Fact,Fantasy and Science Fiction,edited by Alan Sandison and Robert Dingley,Basingstoke:Palgrave,2000 p.8。

[29] [加拿大]达科·苏恩文:《科幻小说变形记——科幻小说的诗学和文学类型史》,丁素萍、李靖民、李静滢译,安徽文艺出版社2011年版,第8页。

[30] [英]史蒂夫·富勒:《科学的统治:开放社会的意识形态与未来》,刘钝译,上海科技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10页。

[31] [英]A.金:《科学是国际的》,[英]M.戈德史密斯、A.L.马凯主编《科学的科学——技术时代的社会》,赵红州、蒋国华译,科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146页。

[32] 参见John Cheng,Astounding Wonder:Imagining Science and Science Ficiton in Interwar America,Philadelphia: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Press,2012,p.44。

[33] 参见Stephanie Guerra,“Colonizing Bodies:Corporate Power and Biotechnology in Young Adult Science Fiction”,Children’s Literature in Education,Vol.40,No.4,April 2009,p.276。

[34] [美]艾萨克·阿西莫夫:《阿西莫夫论科幻小说》,涂明求、胡俊、姜男等译,安徽文艺出版社2011年版,第8页。

[35] 参见Paul March-Russell,Modernism and Science Fiction,Basingstoke:Palgrave Macmillan,2015,p.12。

[36] Jessica Langer,Postcolonialism and Science Fiction,New York:Palgrave Macmillan,2011,p.128.

[37] 参见[美]詹姆斯·冈恩、郭建中主编《太阳舞:从海因莱恩到七十年代》,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21页。

[38] 参见Istvan Csicsery-Ronay Jr.,The Seven Beauties of Science Ficiton,Middletown:Wesleyan University Press,2008,p.76。

[39] [美]艾萨克·阿西莫夫:《阿西莫夫论科幻小说》,涂明求、胡俊、姜男等译,安徽文艺出版社2011年版,第4页。

[40] [美]艾萨克·阿西莫夫:《阿西莫夫论科幻小说》,涂明求、胡俊、姜男等译,安徽文艺出版社2011年版,第75页。

[41] [美]罗伯特·海因莱因:《爆炸总会发生》,Denovo等译,罗伯特·海因莱因《出卖月亮的人》,四川科学技术出版社2009年版,自序,第Ⅱ—Ⅲ页。

[42] 参见[英]亚当·罗伯茨《科幻小说史》,马小悟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47页。

[43] 参见[英]亚当·罗伯茨《科幻小说史》,马小悟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4页。

[44] 参见[英]亚当·罗伯茨《科幻小说史》,马小悟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0—21页。

[45] [美]艾萨克·阿西莫夫:《阿西莫夫论科幻小说》,涂明求、胡俊、姜男等译,安徽文艺出版社2011年版,第20页。

[46] [美]艾萨克·阿西莫夫:《阿西莫夫论科幻小说》,涂明求、胡俊、姜男等译,安徽文艺出版社2011年版,第4—5页。

[47] [英]亚当·罗伯茨:《科幻小说史》,马小悟译,北京大学出版2010年版,第148页。

[48] 参见Elana Gomel,Postmodern Science Ficiton and Temporal Imagination,London:Continuum International Pbulishing Group,2010,p.28。

[49] Patrick Parrinder,“Science Fiction and the Scientific World-view”,Science Fiction:A Critical Guide,edited by Patrick Parrinder,London:Longman,1979,p.68.

[50] [美]艾萨克·阿西莫夫:《阿西莫夫论科幻小说》,涂明求、胡俊、姜男等译,安徽文艺出版社2011年版,第72页。

[51] [美]艾萨克·阿西莫夫:《阿西莫夫论科幻小说》,涂明求、胡俊、姜男等译,安徽文艺出版社2011年版,第114页。

[52] [荷]E.J.戴克斯特霍伊斯:《世界图景的机械化》,张卜天译,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2010年版,第8页。

[53] [美]艾萨克·阿西莫夫:《阿西莫夫论科幻小说》,涂明求、胡俊、姜男等译,安徽文艺出版社2011年版,第15页。

[54] Robert M.Philmus,Visions and Re-visions:(Re)Constructing Science Fiction,Liverpool:Liverpool University Press,2005,p.136.

[55] [加拿大]达科·苏恩文:《科幻小说变形记——科幻小说的诗学和文学类型史》,丁素萍、李靖民、李静滢译,安徽文艺出版社2011年版,第25—26页。

[56] Brian Attebery,Decoding Gender in Science Fiction,New York:Routledge,2002,p.180.

[57] [美]汤姆·戈德温:《冷酷的方程式》,江昭明译,[美]詹姆斯·冈恩、郭建中主编《太阳舞:从海因莱恩到七十年代》,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79页。

[58] Edward James,Science Fiction in the Twentieth Century,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4,p.65.

[59] [美]罗伯特·海因莱因:《道路滚滚向前》,方陵生译,[美]罗伯特·海因莱因《出卖月亮的人》,四川科学技术出版社2009年版,第47页。

[60] [英]E.H.S.伯霍普:《科学家的社会责任》,[英]M.戈德史密斯、A.L.马凯主编《科学的科学——技术时代的社会》,赵红州、蒋国华译,科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34页。

[61] [美]杰罗姆·凯根:《三种文化——21世纪的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人文学科》,王加丰、宋严萍译,格致出版社2014年版,第264页。

[62] [法]埃德加·莫兰:《复杂思想:自觉的科学》,陈一壮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8页。

[63] 参见[德]伊曼努尔·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苗力田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页。

[64] [美]唐·伊德:《技术与生活世界——从伊甸园到尘世》,韩连庆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3页。

[65] [德]马丁·海德格尔:《演讲与论文集》,孙周兴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1年版,第10—11页。

[66] [美]史蒂文·卢坡尔:《伦理学是什么》,陈燕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22页。

[67] Tom L.Beauchamp and James F.Childress,Principles of Biomedical Ethics,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3,p.361.

[68] [美]卡尔·米切姆:《技术哲学概论》,殷登祥、曹南燕等译,天津科学技术出版社1999年版,第57页。

[69] 参见[英]罗素《宗教与科学》,徐奕春、林国夫译,商务印书馆2015年版,第135页。

[70] [德]尼采:《查拉图斯特拉如是说》,钱春绮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6年版,第50页。

[71] [美]艾伦·伍德:《黑格尔的伦理思想》,黄涛译,知识产权出版社2016年版,第320页。

[72] [美]大卫·莱昂斯:《伦理学与法治》,葛四友译,商务印书馆2016年版,第14—15页。

[73] [美]唐纳德·帕尔玛:《伦理学理论》,黄少婷译,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11年版,第8页。

[74] [英]大卫·休谟:《人性论》(下),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2015年版,第494页。

[75] [英]大卫·休谟:《人性论》(下),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2015年版,第504页。

[76] [法]埃德加·莫兰:《复杂思想:自觉的科学》,陈一壮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87页。

[77] 参见[法]昂利·彭加勒《科学的价值》,李醒民译,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第188页。

[78] 参见[英]罗素《宗教与科学》,徐奕春、林国夫译,商务印书馆2015年版,第144页。

[79] 参见Stephan Fuchs,“A Social Theory of Objectivity”,Beyond the Science Wars:The Missing Discourse about Science and Society,Edited by Ullica Segerstrale,Albany: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 Press,2000,p.156.

[80] [澳]约翰·A.舒斯特:《科学史与科学哲学导论》,安维复译,上海科技教育出版社2013年版,第149—150页。

[81] [荷]E.舒尔曼:《科技文明与人类未来——在哲学深层的挑战》,李小兵、谢京生、张锋等译,东方出版社1995年版,第360页。

[82] 参见[美]M.W.瓦托夫斯基《科学思想的概念基础——科学哲学导论》,范岱年、吴忠、金吾伦等译,求实出版社1989年版,第33页。

[83] [德]H.赖欣巴哈:《科学哲学的兴起》,伯尼译,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44页。

[84] 参见《爱因斯坦文集》第三卷,许良英、赵中立、张宣三译,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287页。

[85] 参见[西德]M.玻恩《我的一生和我的观点》,李宝恒译,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102页。

[86] 参见[美]乔治·萨顿《科学史和新人文主义》,陈恒六、刘兵、仲维光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125页。

[87] 程现昆:《科技伦理研究论纲》,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1页。

[88] 王正平主编:《应用伦理学》,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3页。

[89] 参见王学川《现代科技伦理学》,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页。

[90] 朱贻庭主编:《应用伦理学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2013年版,第283页。

[91] [德]A.格鲁恩瓦尔德:《现代技术伦理学的理论可能与实践意义》,白锡译,《国外社会科学》1997年第6期,第9页。

[92] [法]尚·布西亚:《拟仿物与拟像》,洪凌译,时报文化出版企业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版,第239页。

[93] 参见Patrick Parrinder,Science Fiction:Its Criticism and Teaching,London:Routledge,1980,p.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