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山到户

分山到户或者分林到户不是一个学术概念,而是衍生于土地承包到户的一个政策或日常表达话语。承包到户是实现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两权分离”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变,由本集体内农户向村集体承包土地等生产资料,承包期内农户拥有使用、收益、流转等各项权利。围绕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形成了一系列的法律或者政策概念,如土地承包制、承包经营权、承包权、“两权分离”“三权分置”、分田到户、自留地、责任田。由于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一般将本集体内的耕地、林地或草地按家庭人口或劳动力数量进行分配,因此也产生了承包到户、分田到户、分山到户等相近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从法律的高度,对农民的土地承包关系和地位进行了规定和保护。然而,承包到户、分田到户、分林到户等具有中国特色的概念或者话语并没有一一对应的西方学术概念。在本书中,承包到户指在产权上将集体土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分离并将承包经营权落实到农户的过程,可以包括物理上或权利上的分离。分林到户或分山到户指将物理上的集体林地及其附着物(如树木、毛竹)按家庭人口或劳动力数量分配到户的过程。分山到户的山场可以具体分为自留山和责任山,前者可以继承,后者有一定承包期限(30~70年)。“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指将集体林地或林木折股均等分配给集体成员,实行股份合作经营,收益按股分配。在现实中,村集体还可以将集体山林有偿流转,通过均利给集体成员的方式落实承包经营权。分林到户后,家庭成为承包林地的独立经济决策单位,形成了家庭经营这样一种经营形式;而“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后,一般由村集体或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经营管理,少数也会委托给大户或专业公司进行经营管理。

从所有权角度,分山到户不改变集体林地归村集体所有的性质,承包农户享有的是一定期限的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因而分山到户绝不是“私有化”。然而,根据Schlager和Ostrom(1992)对公共池塘资源产权束和类型的划分,拥有进入权、收益权、管理权、排他权和转让权的主体为所有者(owner)。承包到户改革将集体林的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分配给农户并置于市场空间,使农户拥有了较为全面的进入权、收益权、管理权、排他权和转让权,实质上遵循了私有化和市场化改革的逻辑和框架,以期激励农户或其他市场主体作为独立决策者进行资源有效配置。因而,按照公共池塘资源理论的产权概念,分山到户也是一个私有化的过程。为了便于理论对话,本书在理论对话部分会使用“私有化”概念来阐述农户作为独立经济决策单位的过程,但不意味着我国的承包到户改革是一项私有化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