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社区森林管理/集体管理

国际上,“社区森林管理”“社区为基础的森林管理”“使用者群体管理”的概念被研究者广泛使用,其定义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上,社区森林管理被定义为以共有林权为基础,由一群相邻的农户实行合作森林管理模式的自主治理组织。这跟我国“集体管理”的语义是一致的。在广义的范畴里,社区森林管理可以包括小规模农户经营、联户经营、小组经营等在社区层面形成,由小规模群体或成员管理森林的形式(FAO,2016)。社区森林管理尤其强调小规模使用者群体利用地方制度对森林资源进行管理,而其中的“社区”主要由一群相邻的、30户以上规模的农村住户组成。某种程度上,集体经营、社区林业股份合作组织属于国际上社区森林管理体制的一种。按照国际学术界对社区森林管理的定义,人民公社时期生产大队或生产队集体成员共同管理森林的形式,以行政村、自然村、村民小组为单位,村干部管理森林的形式,以及全体集体成员享有股份、由专门组织来管理、按股分红的社区林业股份合作组织,都属于学术上社区森林管理的范畴,也都属于我国政策话语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为了避免混乱,本研究中,村集体管理和社区森林管理的概念可以等同,指以共有产权为基础,由行政村、自然村、村民小组等村集体直接经营或者成立集体经济组织(如股份林场、林业合作社等林业股份合作组织)统一经营、全体成员共同分享收益的经营形式,从而与私有经营或者家庭经营的概念相对应。其中,林业股份合作组织是社区森林管理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种创新形式,将股份制引入合作森林管理,具有“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明晰产权、专门组织或人员管理、按股分红等特征,并通常被注册为股份林场、林业股份合作公司、林业合作社。由此,也可以看出,集体管理的形式和内容是不断演化和与时俱进的。为了兼顾学术对话和中国语境,本书在学术讨论中更多使用社区森林管理或使用者群体管理的概念,而在案例分析的具体语境中,则更多使用集体管理、股份林场或林业股份合作组织等具有中国特色的概念表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