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智能化司法工作理论实践与创新发展
- 黄松涛主编
- 2911字
- 2024-09-26 14:04:12
检察机关保障和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检察院 韦昌实
检察机关不仅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打击破坏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刑事犯罪,保障民营经济平稳运行也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司法职责。检察机关特别是基层检察机关顺应时代发展的潮流,找准服务民营经济的切入点和着力点,精准发力,为民营经济健康、高质量发展提供优质检察服务和产品,是其重要职责。
一 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传统执法理念仍然存在。长期以来,在对待民营经济的问题上,检察机关或多或少存在着一些错误的思维定式。个别观点认为,检察机关的职责就是办案,经济工作是党委政府的事,与自己无关;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检察机关肩负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检察职责,应更多地将目光放在大型国有企业、企事业单位等经济主体上,检察机关在对广大中小型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的关系上不应过于重视和关注。
2.执法办案中存在法律适用、执法规范性等方面的问题。一是与审判机关在法律适用、事实认定方面存在着分歧,如在犯罪金额的认定标准方面,在涉及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中,检察机关计算和认定犯罪金额与法院的认定标准存在差异。二是行政执法机关证据收集方面仍然存在着个别不规范的情况,如在职务侵占类案件中,侦查机关在查清其资金去向方面的证据查实比较困难,通常难以锁定非法占有目的。另外,在侵犯知识产权案件、非法经营类案件中,侦查机关对涉案物品的种类、数量、外包装状态等信息记载不详细、物证混合保存等问题导致影响案件认定。
3.部分民营企业本身法律意识不强。一是企业管理人员的法治意识相对薄弱。个别管理人员注重短期经济利益,纵容或默许违法现象的存在,甚至妨碍正常执法办案过程。二是企业普通员工的法治意识不强。个别企业人员对职务侵占、商业贿赂、挪用资金等行为的法律认定有偏差,未认识行为已经触及法律。三是企业内部防范机制和规章制度尚不健全,个别企业对司法机关主动上门提供法律咨询或者服务避而远之,这些都影响了司法机关对正常市场经济秩序的保护力度。
二 基层检察院精准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及时转变观念,厘清工作思路
一是进一步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把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二是加强对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文件的学习和领会。结合基层检察机关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分解工作任务,压实目标责任,落实到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工作环节,避免“喊口号”等流于形式的问题出现。
(二)力求精准打击犯罪和纠正违法行为
1.依法打击涉企刑事犯罪,营造规范有序市场经济环境。一是要加大对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违法犯罪打击力度。严厉打击非法吸收存款、假冒伪劣、偷税漏税、非法经营等违法犯罪,依法办理“套路贷”等新型违法犯罪,努力维护网络和金融安全稳定,积极配合相关机关加大追赃挽损工作力度,依法打击和预防企业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犯罪。二是要依法从严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加大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在当前内设机构改革,捕诉一体化的背景下,调整优化组合批捕、起诉、刑事监督、民事监督等职能,打造刑事、民事、行政“三检合一”的专业化人才队伍,组建知识产权专业化办案团队,重点办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案件。建立完善知识产权案件捕诉双提前介入、刑民会商研判等机制,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庭审实质化要求,突出知识产权案件检察官亲历性审查证据,实现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精准公诉。同时针对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较强的特点,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组建知识产权专家“智库”,为办案提供智力支持。
2.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提升涉及民营经济执法行为规范化水平。一是要强化对侦查机关的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工作,解决立案和强制措施不规范问题,防止和纠正有案不移、有案不立等问题。在涉及民营企业案件审查逮捕过程中,针对公安机关侦查取证瑕疵及违法情形,在口头纠正取证瑕疵的基础上,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对一般违法情形发出侦查活动监督通知书,对重大违法情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二是强化对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重点监督行政执法部门执法取证瑕疵问题,督促行政部门提高工作质效。三是强化民事行政检察监督,依法通过抗诉、提出检察建议等方式加强对涉民营企业民事、行政案件的审判监督。加强对民事、行政执行活动的监督,重点监督因不依法履行职责及错误采取执行措施、错误处置执行标的物、错误追加被执行人,致使民营企业财产权受到侵害的案件。加大对涉民营企业产权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监督力度,妥善办理涉民营经济的公益诉讼案件。针对当前普遍存在的执行难问题,检察机关着重监督怠于执行、超标的执行、执行主体不当以及程序违法等问题,尽最大可能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3.建立完善与行政、公安、审判机关之间的内部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提升服务民营经济的整体质效。一是要加强行刑衔接工作机制,完善行刑衔接工作信息平台,会同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实现执法资源共享、信息动态交流和案件流程监控,完善打击经济犯罪和知识产权犯罪的沟通协作机制,增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整体工作合力。二是要针对涉企民事纠纷、刑事犯罪在证据认定和法律适用上的分歧,通过召开司法联席会议等方式,就法律界定尚不清楚的问题进行协商,形成指导性、可操作的意见,形成统一的执法标准和操作规范,并不断在司法实践中加强沟通协调,总结完善。同时,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安、检察、法院之间的信息化建设,建立涉企重大敏感案件的风险评估、信息共享、信息通报制度,避免上访等社会性风险的发生,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三)强化精准法律服务
1.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注重涉企案件的法律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依法打击犯罪的同时坚决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民营企业合法经营中出现的失误失败给予更多宽容、帮助。既要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讲政策、给出路,又要防止片面强调保护民营企业经营而放纵犯罪。依法妥善处理涉及民营企业的历史问题,该严则严、当宽则宽,结合具体案件情况及社会效果进行综合研判。对犯罪情节轻微,主动配合检察机关调查取证,认罪态度好,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民营企业家,依法慎用逮捕措施,防止“构罪即捕”“一捕了之”“入罪即诉”“一诉了之”。
2.延伸检察职能,营造新型“清”“亲”检企关系。一是依托检察机关的街道检察室积极参与辖区金融、房地产等重点领域风险防控和处置。深入社区开展当前突出问题和纠纷的会商调解,引导群众依法依规解决问题,筑牢风险防控底线。二是加强12309检察服务中心建设,提升窗口服务企业质效。充分利用视频接访系统、电话、微信等方式,畅通企业诉求表达渠道,建立涉企案件专门办理机制,开辟涉企案件快速办理通道。三是将检察建议作为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提出改进建议,为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提供良好法治环境。四是要加强与工商联、商会等专业化组织的配合协调,通过联合工商联、商会召开座谈会、走访等形式,了解企业的最新发展动态和经营诉求,有针对性地开展服务民营经济检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