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智能化司法工作理论实践与创新发展
- 黄松涛主编
- 3124字
- 2024-09-26 14:04:12
职务犯罪追赃问题研究
辽宁省朝阳市纪委监委第二纪检监察室 李佳辉
党的十八大以来,监察机关“打虎拍蝇”的反腐败斗争成果显著,超过90名省部级领导干部落马,涉案金额数以亿计。查办职务犯罪中,重视对涉案人的处理,轻视对涉案财物处置的做法,不仅不利于惩治职务犯罪,而且容易衍生诸多弊端。对职务犯罪的涉案财物予以严肃处置,是一项国际共识,既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要求,也是我国刑法的规定,所以社会各界在关注反腐成绩单的同时,越来越重视案件赃款赃物的追缴和涉案款物最终去向,可见,监察机关在查处腐败时,如何客观、规范、合法地开展职务犯罪追赃追缴工作,意义重大。
一 职务犯罪违法所得
职务犯罪是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过程中利用职权便利实施的犯罪,这类犯罪获利的途径和方式多样,涉案财物在客观形态和法律权属上都具有相当的复杂性和隐蔽性,给犯罪违法所得的认定和处置增添了许多困难。
追赃中的“赃”指赃款赃物,而赃款赃物是学理概念,司法实践中称为刑事涉案财物,包括现金、金银珠宝、文物、古玩字画、集邮册、股权等形式的违法所得、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三类。职务犯罪违法所得应采取“广义说”,既包括犯罪所得,还包括游离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之外的违法所得、达不到刑事证明标准的违法所得、达不到入罪数额的违法所得、职务违法所得甚至违纪所得等“其他违法所得”。
二 强制措施和流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职务犯罪所得的处置方式与普通刑事犯罪并无不同。监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采取的强制措施是扣押、查封和冻结,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侦查中对涉案款物的强制措施一致。涉案款物的来源为搜查、当事人及其家属主动或者责令交还及退赔。监察机关在案件审查调查中的追赃工作的思路是穷尽一切手段应缴尽缴、应收尽收以达到颗粒归仓的纪法效果和政治效果。
扣押是最常用的措施,所有种类的涉案款物都可以适用,但需要注意,扣押物品的管理部门应和办案部门分离;查封的对象可以是实物或者产权证书,后者用于禁止不动产办理抵押、转让、出售等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检查后他人不得随意动用是查封的特点;冻结是办案机关依法通知金融机构不准提取与案件有关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已被保管或者代为保存的涉案款项,范围可以是账户内全部数额或部分数额,被冻结的部分只进账不出账,未被冻结的部分可以随意支配。强制措施仅仅起到暂时禁止或者剥夺款物持有人控制、使用、处分财产的阶段性作用,不具有处罚性,相关部门对相关涉案款物应妥善保管并制作清单以供核查及随案移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
真正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具有最终处理权的机关是人民法院。涉案款物的处理结果是退还被害人和上缴国库两个方向,但因职务犯罪一般没有明确的被害人而无须返还被害个人,所以上缴国库便成为最终的去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后,人民法院通知有关金融机构上缴国库,金融机构落实后应当送交执行回执,赃款直接通过财政汇缴专户缴入国库,房产、汽车、金银珠宝等赃物需要通过拍卖程序转化成钱款缴入国库,文物、古玩、字画等不宜进入市场拍卖的赃物,一般交由博物馆保存。
三 追赃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保障涉案人合法财产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百零九条规定,追缴涉案财物以追缴原物为原则,原物已经转化为其他财物的,应当追缴转化后的财物;有证据证明依法应当追缴、没收的涉案财物无法找到、被他人善意取得、价值灭失减损或者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同且不可分割的,可以依法追缴、没收其他等值财产。
随着社会的发展,空壳银行、虚拟网络、隐名托管等财产转移的方式、手段、途径不断翻新,增加了职务犯罪追赃的工作难度,区分非法所得和合法财产是追赃的前提,一旦有充足证据证明相关款物的合法性,必须予以保护,这将有助于充分争取涉案人及其家属的信任与配合,尽可能追缴犯罪全部所得及孳息。
(二)保障案外人财产权利
赃款赃物的执行不应因为有国家公权力的介入因素而忽视案外人财产权利的保障。现实中,涉案人财产与案外人财产混同或有经济联系的情形时有发生,如何精确区分是监察机关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如果对涉案人财产状况调查不清就将相关财产错误定性为赃款赃物,会侵犯案外人合法财产权利。
目前,仅有《刑事执行规定》第十五条对案外人权利救济程序作出规定,案外人对赃款赃物提出权属异议应通过再审程序救济,由于再审程序本身存在难启动、启动慢的问题,而此类案件的再审结果会否定原有判决的定罪量刑,所以这一救济途径很难满足案外人权利常态救济的需要,可以考虑引入案外人异议之诉。
(三)明确职务犯罪追赃范围
职务犯罪涉案款物具有其特殊性:一是涉案财物数量大、种类繁多,呈现出人民币、美元、港币、澳元、日元币种不一,车辆、商铺、果园、房产、股权形式多样的特点,取证工作难度较大;二是涉案财物来源复杂,有的是使用非法所得购买,有的是合法收入与非法所得合并购买,有的是非法所得或者合法收入孳息购买,精准拆分较难;三是有时还存在多次投资的行为,无法有效追踪赃款赃物产生孳息的具体用途及金额,精确统计孳息较难。
对与犯罪行为有关的违禁品、犯罪工具等一律没收,也是因为此等财物虽不是犯罪行为产生之物,但属与犯罪行为有高度关联之物,同理,犯罪所得之外的其他违法所得也应没收。因此,监察机关应该在认定总犯罪金额的基础上认定依法追缴、随案移送的具体财物及其对等价值,依法全面收缴违纪违法所得、犯罪所得及孳息,也要注意在非法所得中剥离违纪、违法、犯罪所得,涉案财物系犯罪所得的,全部移送司法机关。
(四)培养专业追赃人才
职务犯罪属于高智商犯罪,这就决定了职务犯罪追赃工作的难度较普通刑事犯罪更大。随着监察机关对大数据技术的广泛应用、信息分析工具和分析技术的研发,追赃的信息收集渠道得到扩宽,即便如此,追赃工作最终还是需要由专业的人员去逐步推进才能完成,这对执行追赃工作的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些工作人员不仅需要熟练地掌握必备的法律知识,还需要能够熟练运用各种金融工具、电子支付手段以及大数据技术优势收集证据、攻克涉案人及其家属甚至是案外人的心理防线、有效锁定涉案款物的来源去向并果断采取强制措施。为追逃追赃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十九届中纪委五次全会强调,要建设政治素质高、忠诚干净担当、专业化能力强、敢于善于斗争的纪检监察铁军,只有这样,监察机关才能在反腐败斗争的较量中处于不败之地。
(五)避免产生次生腐败
实践中,有的办案机关存在涉案财物查扣工作随意性较大、保管不规范、移送不顺畅、信息不透明、处置不及时、救济不到位等问题,有的办案机关移送案件时只移送有关赃款赃物凭证,未能将涉案款物随案移送,这些都给法院判决带来很大阻碍。
首先,立法应该明确涉案财物依法移送的具体标准,并落实法院作为“最后一道防线”的监督功能;其次,办案机关一方面可以建立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信息平台,通过对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涉案款物制作详细的清单,逐案设立明细账,确保现金存入合规账户,实物分类保管,真正做到一案一账、一物一卡完善,达到账实相符的要求,另一方面可以通过信息化建设完善涉案财物信息化管理机制,以透明公开、可视可查的方式,倒逼涉案财物处置过程的规范化、法治化,强化办案机关与保管部门之间的相互监督制约;最后,构建涉案款物查处的正当法律程序并引入第三方监督机制加强监督力度。充分尊重和保障当事人和公众的知情权,实行涉案财物查处程序信息公开,公示贪污受贿所得的赃款赃物的详细情况以及处理后的具体去向,从根源上谨防赃物处置期间发生次生腐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