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章 子女上学后,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吗?

维权要点

当父母离婚后,由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当负担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的部分或者全部。随着时间和情况的变化,子女在必要时可以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典型案例

马某与王某2015年结婚,2016年3月生一子马甲。马某由于工作常年在外地,马甲都是由王某照顾。2019年5月,王某提出离婚,双方对离婚均无异议,但均要求抚养孩子。最后,考虑到马甲只有3周岁,且多是由王某照顾,同时王某又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因此法院判决马甲跟随王某生活,马某每月给付抚养费800元。马某不服判决,拒付抚养费。后经法院多次做工作,马某才履行判决。2022年2月,马某为马甲上了终身平安保险,每月缴纳保险费800元。同年8月,马某与丁某结婚,丁某认为马某每月为马甲缴纳保险费800元,可以充抵抚养费。而王某认为,为儿子上保险属马某自愿,不能充抵抚养费;同时,儿子9月要上小学,所以要求马某增加抚养费。因双方协商未果,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官讲法

关于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问题,根据民法典第1084条第1款的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该法第1085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8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由于父母与子女之间是具有血缘关系的亲子关系,这种关系一旦产生,便具有了自身的独立性和稳定性,即使父母离婚了,这种血缘亲子关系依然存在,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均不受影响。但离婚毕竟改变了父母抚养子女的形式,因此,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而且随着时间和情况的变化,子女还可以在必要时向其提出超过原定抚养费数额的合理要求。

本案中,马甲马上要上小学,各种费用必然相应增加,因此王某要求马某增加抚养费的请求是合理的。同时马某为马甲所买保险虽属好意,但并非是生活所需,况且受益时间尚远,不能解决目前所必需的生活和学习费用。因此,马某为马甲所买保险的费用不能充抵抚养费,马某不但要按照法院判决每月按时给付马甲的抚养费,而且应当增加抚养费的金额。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