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章 离婚后,擅改子女姓氏并阻止另一方进行探望,应当如何处理?

维权要点

离婚后,父母任何一方可将子女的姓氏改为父姓或母姓,但不得将子女的姓氏随意更改。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典型案例

孙某与张某因感情破裂于2018年离婚,婚生子孙甲(9周岁)随母亲张某生活,孙某一次性支付孙甲生活费、教育费共8万元。离婚后,孙某从事个体工商经营活动,常常东奔西走;张某则再婚,孙甲随母亲张某和继父刘某生活,相处融洽。2020年4月,张某将孙甲的姓氏改为刘姓。张某对孙甲的活动控制很严,外出护送护接,严禁孙甲接近孙某。由于孙某看望儿子受到张某的阻止,为此双方多次发生争执。2021年2月,孙某书面向张某提出,从2月的第二个星期六下午开始,每隔一个星期,他与孙甲共度周末一次。对孙某的书面要求,张某不予理睬,继续阻止孙某的探望。于是孙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定将孙甲的姓氏恢复为原姓,同时保护其探望孙甲的权利。

法官讲法

在本案中,我们应当明确的是:首先,张某擅自将孙甲的姓氏改为刘姓存在不当。第一,根据民法典第1015条的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法律未规定父母任何一方可以将子女的姓名随意更改。因此,张某将儿子的姓氏改为其再婚丈夫的姓氏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第二,父母双方离婚时,子女年幼不能表达自己意志的,父母双方可以协商改变子女原用姓名;另外,父母离婚后,父母任何一方未经对方许可,单方面将子女的姓氏变更是不当的,如果生父或生母提出异议,另一方应恢复子女原来的姓名。在本案中,孙某与张某离婚后,在未取得孙某同意的情况下,张某单方将孙甲的姓氏改为其再婚丈夫的姓氏,使子女既非随父姓,也非随母姓,而是随继父姓,显然与相关的法律规定相违背。其次,我国民法典第1086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本案中,孙某提出每隔一个星期与儿子孙甲共度周末一次,即是行使其探望权。如果孙甲与孙某短期生活,不会给孙甲的身心健康造成不良的影响;相反,会增进父子感情,对孙甲的身心健康发展都会有很大的好处。张某拒绝和阻止孙某探望孙甲,严禁孙某接近孙甲,这种行为实际上既侵犯了作为父亲对子女的探望权,也剥夺了未成年子女接受另一方抚养和教育的合法权益。孙某的诉请应依法予以支持。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五条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