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创新性与局限性

本书的创新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资料上的创新,国内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讨论多以欧盟国家、日本等发达国家为参照对象。本书不仅注重对发达国家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路径的梳理,也着重关注印度、印度尼西亚等发展中国家具有代表性的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路径。二是论证方法上的创新,国内关于比较法的研究多聚焦于法律制度本身,而忽略法律制度形成背后的政治、经济、社会因素,因而形成了传统论证模式下“甲说,乙说,我说”的行文结构。本书不仅着眼于不同立法域下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路径,更关注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路径的形成过程,并探寻其中可能存在的政治、经济原因,例如是否存在商业集团的对抗、是否存在西方游说集团的干扰、是否存在政府组织的妥协等。三是观点上的创新,除个别学者[2]外,大多学者将企业社会责任视为企业的“其他事务”,而主张将其放在环境法、劳动法、产品质量法、人权法等部门法领域下进行探讨,并仅在公司法就企业社会责任进行原则性规定。本书提出,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行为和企业组织密切相关,公司法作为企业组织法和企业行为法不应缺乏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调整,应将企业社会责任理念融入公司法规则,重塑公司法目标、股东职责和董事义务,以公司法为框架,以准则、标准、指引等标准化文件为手段,以其他部门法为配合,促进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路径的立体化、综合化设计。四是选题上的创新,目前国内关于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法学选题主要集中于对企业社会责任性质的探讨、对《公司法》第五条的规范分析等具体内容的分析,而缺乏从宏观上对于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路径的探讨,本书以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的路径研究为选题,旨在探讨如何以“软法”或“硬法”的介入方式促进企业社会责任水平的提升。

当然,本书的写作依旧存在一些局限,关于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路径的探索仍处于一种非常试验性的阶段。即便是国际社会,法律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干涉也是谨慎且摇摆的。例如,在欧盟委员会要求欧洲大中型企业自2018年起将非金融事项报告纳入其年度报告时[3],挪威政府却认为关于劳工、环境、人权问题的非金融事项报告给企业带来了过重的负担,中小企业不应承担该义务;[4]又如印度、印度尼西亚强制性企业社会责任出台后,也受到了商业社会的一致反对,最终又都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妥协。由此,本书所讨论的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路径仅针对我国现有政治环境、经济水平下,促进企业社会责任发展的可能形式。但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展永远与不同时期利益相关者对于企业的期待相关联,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化也将在很长一段时期内是一个开放的、动态的命题,有待于理论界和学术界的进一步探索。


[1] Rajan,Raghuram G.,and Luigi Zingales.Saving capitalism from the capitalists:Unleashing the power of financial markets to create wealth and spread opportunity.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2004.

[2] 例如张辉在《公司社会责任:法律的位置》中提出了应重塑股东会、董事会、职工的角色,从公司治理和公司法的视角促进企业社会责任的提升;范健、王建文在《上市公司高管社会责任及其法律规制初探》中也就企业内部治理与社会责任提升的关系与具体构建进行了讨论。

[3] See Directive 2014/95/EU.

[4] Sjåfjell Beate,Eli Rudshagen.“Feilslått forenklingsforsøk:Finansdepartementet foreslår å fjerne årsberetningskravet for små selskaper.” http://www.dagsavisen.no/nyemeninger/feilsl%C3%A5tt-forenklingsfors%C3%B8k-1.10636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