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路径研究
- 华忆昕
- 1217字
- 2024-05-30 16:29:26
三、内容结构
本书将跳出拘泥于企业社会责任概念和性质讨论的传统范式,以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化为问题导向,讨论如何通过法律化的手段促进遵守法律抑或“超越法律”的企业社会责任的提升。本书的内容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界定与对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的探讨。在概念上,本书采用动态定义的方式,将企业社会责任定义为“满足利益相关者期待的综合性利益”。在性质上,本书认同卡罗尔的“三域模型”,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一种集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与道德责任于一体的综合性责任。在法律化问题上,本书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是现代社会对于企业功能和角色的现实需求,其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二部分至第五部分是对现有四种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路径的介绍:第二部分介绍了企业社会责任的强制性立法路径,即由公司法统一规定企业社会责任的实施主体和最低标准,并将其作为一项强制性责任要求企业履行。第三部分介绍了企业社会责任的软法规制路径,即国际或国内的政府或非政府组织制定企业社会责任实施的具体准则、指引和标准,企业可自主选择是否加入或适用某一准则、指引或标准,一旦加入,企业就应按照其所加入的准则、指引或标准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第四部分介绍了企业社会责任的反身法路径,即从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到企业社会回应(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veness)的范式转变,其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一项自愿责任,应通过引导或要求企业发布社会责任报告的方式促进企业自我提升社会责任承担水平。第五部分介绍了企业社会责任的可持续公司法路径,即认为企业社会责任不仅是“超越法律”的自愿责任也是对法律精神的恪守。而传统公司治理中“股东至上”的原则导致“外部性”监管模式下,企业社会责任沦为“洗绿剂(green-washing)”。由此,应以“可持续价值”的理念填补公司法对于企业社会责任追求的制度空白,并在公司治理的框架下重塑公司法的目的、董事的义务和股东的职责,以企业的长期利益出发,实现企业价值和社会价值的统一。
第六部分是对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路径的讨论。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展仍处于一个“初级阶段”,无论是企业还是利益相关者都缺乏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视,由此,成熟市场国家以自愿为基础的反身法路径和标准化路径并不有益于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提高,而新兴市场以强制为基础的强制法路径可能给企业带来过大的负担,而不利于企业、社会的长期发展。相比较而言,可持续公司法的路径正确认识到了企业、社会、环境三者之间的内在统一关系,但其对于长期以来形成的“股东至上”规范的挑战确是公司治理中需要解决的前提问题。当然,在进行具体路径设计时,应认识到以上四条路径是相互补充的。由此,本书认为,在进行路径设计时,应首先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类型化区分,探讨不同类型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的标准和实现机制,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以民商事一般性立法为总领,以部门法规则与强制性标准为内容,以推荐性准则或指南为配套的“胡萝卜+大棒”立法体系,实现企业社会责任的“自治、法治、德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