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超越公私二分:风险领域的公私法合作理论
- 宋亚辉
- 1248字
- 2024-04-08 18:59:24
三、风险可识别性之异化及其法律意义
根据风险规制的基本原理,识别风险是管控风险的前提和基础,理论上只有准确识别风险来源,厘清风险致害原理及其作用过程,才可能有效管控风险。从风险要素的可识别性来看,传统农业社会的私人风险主要源于简单的生活事实以及易于识别的物理外观,除了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外,人类可通过视觉和触觉感受以及个人生活经验来识别私人风险及其致害程度,例如食品是否腐烂、道路是否平整、马匹是否温顺、建筑设施是否牢固等,均可通过人类感官和生活经验直接加以识别。但公共风险却全然不同,公共风险所具有的技术性、潜伏性、扩散性和未知性等特征,使之通常难以被人体感官直接识别,而且也很难通过个人生活经验加以判断,例如蔬菜是否有农药残留、牛奶是否含三聚氰胺、室内空气是否含有苯和甲醛等致癌物质,显然已超出人类感官和生活经验可感知的范畴,实践中必须借助自然科学的技术手段和专业设备才能准确识别风险,甚至有些风险在当前有限的技术条件下根本无法被人类准确识别。
而且,相较于传统农业社会的私人风险,实践中对环境、健康、安全等公共风险的识别往往还从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两个视角展开。其中,在自然科学意义上,科学家主要从技术上探究风险元素如何作用于人身或财产,从中揭示出风险致害的技术性原理,进而为风险规制决策提供依据。在社会科学意义上,风险识别与规制决策的做出,往往还会加入诸多人为因素或中间环节,其中最为突出的影响因素是人类认知能力的局限,以及个人情感因素和地方性知识的制约,由此导致社会公众的风险认知往往偏离真实水平,错误的风险认知还将通过现代国家的民主决策程序影响立法者的规制议程设置和法律制度设计。譬如,在自然科学意义上,乘坐飞机比汽车的安全系数更高,但在公众看来,飞机可能是最危险的交通工具,这样的风险认知偏差将深刻影响个人决策和政府规制议程。
风险自身的可识别性高低以及公众能否准确识别风险,在风险规制问题上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其中,对于人类感官可直接感知的私人风险而言,风险管控也变得简单易行。根据理性经济人原理,追求私人利益最大化的理性人,将会自行提高行为谨慎程度,避开不安全的设施和劣质的产品,市场的优胜劣汰机制将把高风险行为驱逐出市场。国家则可采取放任态度,让那些地位平等、角色互换的私主体依据自由意志,通过平等协商来决定彼此之间的风险分配,法律上只须确认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安排并提供产权保护即可。因此,在传统农业社会,私人自治始终是控制私人风险的核心原则。然而,面对环境、健康、安全、卫生等公共风险,人类难以凭个人感官和生活经验准确识别风险来源及其致害程度,更无法通过行为谨慎程度的提高来防控风险,市场的优势劣汰机制因此陷入瘫痪,风险无法识别的局面甚至可能导致逆向淘汰的结果。譬如,过量喷洒农药的蔬菜可能比有机蔬菜在外观上更具吸引力,若不借助技术手段,仅凭肉眼来识别风险的消费者极易作出逆向选择。面对此种难以为人类感官直接识别的风险,国家干预变得不可或缺,并需要综合运用专业技术和法律手段加以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