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数字经济税收问题研究
- 谢芬
- 2686字
- 2024-05-23 15:38:55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研究背景
一、科技革命带动信息技术快速迭代
随着计算机和互联网的诞生,人类生产生活工具的革新进入了新纪元。网络通信技术大幅提升了信息传输效率,机器人和人工智能对人类的职业岗位形成了极大的替代,基于大数据形成的超级计算能力显著提高了资源配置的精准度,遵循摩尔定律不断提速的技术创新正在破坏原有的空间习惯,随着几个世纪以来的时间与空间概念不断转变,时空压缩愈演愈烈。尤其是进入21世纪后,互联网的日益普及和广泛应用,更加强化了新兴技术创新成果在经济社会各个领域的嵌入程度,伴随着链接点的剧增,规模效应和网络效应进一步彰显,网络力量的辐射范围和辐射强度快速膨胀。当前,5G(第五代移动通信技术)、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创新成果,正以难以置信的更新迭代速度对经济社会带来史无前例的冲击。税收作为国家调节经济社会的重要制度性安排,在科技革命和技术变革的剧烈震动之下,也必然受到多重因素影响,经济社会对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的要求也必然相应而变。因此,税收研究需要积极主动地加强对技术变革带来的种种影响的审视,并从多个层面稳步推进相关变革调整,以便制度与技术更相容、更匹配。
二、互联网企业主体成长壮大
借助新兴数字化技术,互联网企业突破了传统企业在经营范围、地域覆盖、服务人数和经营时间等方面的诸多限制,一经诞生,其商业模式和盈利前景就受到了资本界的广泛追捧。技术与资本合力,再加上我国超过14亿人口形成的超大市场规模优势,以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和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为代表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快速成长为在全球范围内都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巨无霸型企业,在细分领域也形成了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小米”)、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滴滴出行”)、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手”)、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易”)等颇具实力的企业,在这些大型互联网公司打造的平台之上又产生了大量“互联网+”创新创业公司,三大梯队一起构成了我国近几年新增市场主体的主要来源。这些新兴互联网企业,一方面通过各种方式在用户锁定、成本消减、价格优惠、服务质量等方面,对传统的实体经营企业进行降维式打击,很多企业被迫转型或破产倒闭;另一方面,支付手段的即时化和在线化,极大地便利了供需双方,对于撮合交易、提升效率和减少资源的闲置浪费起到了极好的促进作用,也成为灵活用工就业的最大平台。国家税收来源于企业和民众的经济商业行为,新兴互联网企业的生产组织方式、商业形态和居民的收入获得方式已经产生了较大变化,这些新变化对于税制体系意味着什么,引起了我们的思考。
三、网络终端用户快速增长
伴随着数字技术的迭代升级和互联网企业的快速成长,近年来,我国电脑和手机等电子终端用户快速增长,各种手机应用App、小程序如雨后春笋般被设计出来并投入市场供消费者使用。根据国内互联网权威统计监测机构提供的数据:截至2022年12月底,中国互联网用户规模,达到了10.67亿人,相应地,网络普及率也有了显著上升,全体国民中已有75.6%的人接触和使用互联网。无论是中青年人,还是老年人和儿童,手机电脑等电子产品的拥有量、使用频率和使用时长都在逐渐增加,微信聊天、网络购物、掌上阅读、线上办公学习等日益常见,在人们惊喜于一个新的应用为工作和生活带来便利并决定更多摸索以寻得更多技术和工具赋能时,人们被技术异化和技术控制的程度也越来越严重。信息茧房不利于一个人获得全面、客观、理性的认知,投其所好式的信息投喂,容易让人们在“一条道上走到黑”,社会的分化与对立日益严重;大数据杀熟现象消耗了稀缺宝贵的社会诚信资源,通过精准画像猎取最大利润凸显了不受控制的资本和技术恶果;支付扣款渠道的隐蔽化和便利化,使得粗心大意或科技素养有限的群体面临着巨大的财富跑冒滴漏风险,贫富差距进一步拉大。技术伦理问题和经济伦理问题在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制度中应该置于什么样的框架和立场进行考量,也值得我们细细斟酌。
四、虚拟世界得以构建并不断丰富
新兴技术、互联网企业和用户合力打造了一个与现实世界并行的虚拟世界,现实世界的运行规则被迁移和投射到了网络虚拟世界,而且现实世界中不存在的场景、无法满足的需求,也可以在虚拟世界中借助技术手段得以实现。虚拟世界一旦被建构起来,其除了单纯地复制和拓展现实世界之外,也可能对现实世界的秩序和规则带来诸多负面冲击。尤其是作为网络原住民的Z世代,他们在声光电的强刺激下成长起来后,回归现实生活难免会觉得乏味和无趣,可能诱发多种心理疾病;习惯了虚拟网络世界的随心所欲和自由洒脱之后,他们对现实生活中的师长管教、组织约束也就相对难以适应,少数人甚至会对社会道德礼仪和法律规则嗤之以鼻。虚拟世界的产品和服务创造的边界在哪里?政策监管的底线在哪里?在符合监管底线的基础上,相关部门如何通过差异化的税收政策,调节企业的成本利润曲线,实现多供应优质产品和服务而少供应甚至不供应劣质产品和服务的经济调控目标?这些问题是摆在我们税务研究者面前亟须解决的全新命题。
五、数字经济蓬勃发展
随着新的数字网络技术加速创新和在各个领域的拓展应用,数字经济迅速兴起并成长壮大起来,数字经济对整个经济社会带来了史无前例的影响,并逐渐成为大国角逐的重要领域。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发布的数据显示:2022年,我国数字经济规模首次突破50万亿元,达到50.2万亿元,占GDP(国内生产总值)比重为41.5%,同比名义增长10.3%,是我国重要的经济增长力量。在“十四五”规划中,我国对数字经济发展进行了系统规划,对未来5~10年数字经济、数字社会、数字政府和数据市场四个方面进行了全面部署。“十四五”规划纲要当中的第五篇专门进行了量化要求,到2025年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从7.4%提高到10%。按照清华大学江小涓研究团队的预测,到2025年,组成互联网数字经济的产业数字化和数字产业化两部分,其总和将超过GDP的50%。到那时,数字经济是我国经济增量的主要贡献者和存量的半壁江山,它在中国经济结构中会占到非常重要的位置。如前所述,构成数字经济的技术基础、企业基因特质、消费者行为趋向、环境生态与工业经济时代相比,发生了较大变化,数字经济必然会对建立于工商业经济基础上的现有税收制度带来诸多冲击。数字经济对现有的税收制度造成了哪些冲击?这些冲击是如何产生并在社会中逐步传递的?基于数字经济这一新的经济形态,未来应该如何进行税制设计以便使两者更好地协同共生?这些问题引起了我们的关注和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