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资产评估的价值类型及其分类

2.2.1 价值类型的分类

资产评估中的价值类型是指资产评估结果的价值属性及其表现形式的归类。不同的价值类型,从不同的角度反映资产的评估价值及其特征。不同属性的价值类型所代表的资产评估价值,不仅在性质上存在差别,在数量上往往也存在差异。资产评估的价值类型的形成,不仅与引起资产评估的特定经济行为(评估的特定目的)有关,而且与被评估对象的功能、状态、评估时的市场条件等因素具有密切的联系。根据资产评估的特定目的、被评估资产的功能状态以及评估时的各种条件,合理地选择和确定资产评估的价值类型是每一位资产评估人员必须做好的工作。

由于所处的角度不同以及对资产评估价值类型理解方面的差异,人们对资产评估的价值类型进行以下几种分类:

(1)以资产评估的估价标准形式表示的价值类型具体包括重置成本、收益现值、现行市价(或变现价值)和清算价格四种。

(2)从资产评估假设的角度来表述资产评估的价值类型具体包括继续使用价值、公开市场价值和清算价值三种。

(3)从资产业务的性质,即资产评估的特定目的来划分资产评估的价值类型,具体包括抵押价值、保险价值、课税价值、投资价值、清算价值、转让价格、保险价值、交易价值、兼并价值、拍卖价值、租赁价格、补偿价值等。

(4)以资产评估时所依据的市场条件以及被评估资产的使用状态来划分资产评估结果的价值类型,具体包括市场价值和市场价格以外的价值。

2.2.2 不同价值类型划分标准的特点与选择

上述四种分类各有其自身的特色:

第一种划分标准基本上是承袭了现代会计理论中关于资产计价标准的划分方法和标准,将资产评估与会计的资产计价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第二种划分方法有利于人们了解资产评估结果的假设前提条件,同时也强化了评估人员对评估假设前提条件的运用。

第三种划分方法强调资产业务的重要性,认为有什么样的资产业务就应有什么样的资产价值类型。

第四种划分方法不仅注重资产评估结果适用范围与评估所依据的市场条件及资产使用状态的匹配,而且通过资产的市场价值概念的提出,树立了一个资产公允价值的坐标。资产的市场价格是资产公允价值的基本表现形式,而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则是资产公允价值的突出表现。

从纯学术的角度来看,不同的价值类型划分并无优劣之分,只是划分标准和角度的差异。但是,从资产评估角度以及对资产评估实践具有理论指导意义和作用的角度来看,确实存在着是否适当以及最佳选择的问题。对资产价值进行合理分类,主要基于两个目的:第一,为评估人员科学合理地进行资产评估提供指引;第二,使资产评估报告使用者能正确理解并恰当使用资产评估结果。从这个意义上讲,将资产评估价值划分为市场价值和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更有利于实现划分资产评估价值类型的目的。

2.2.3 关于资产评估中的市场价值与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

1.市场价值(Market Value)

市场价值是一个使用频率很高的概念,也是一个极易引起误解的概念,造成这一情况的主要原因是,市场价值是一个多含义的概念,既有习惯性的概念也有专业上的概念。如果对这些概念加以归类,也可以划分为广义的市场价值和狭义的市场价值。广义的市场价值泛指经过市场(条件下)形成的价值的统称,或者是指利用市场价值衡量各种货物或服务的价值的总称。狭义的市场价值可能并无严格的定义,只是相对于广义的市场价值而言,是针对特定条件或在特定领域使用的有限制条件中的价值概念。本节讨论的市场价值,即资产评估中的市场价值,属于狭义市场价值的范畴,是一个专业术语,而不是广义的市场价值或泛指的市场价值。明确资产评估中的市场价值是一个狭义的市场价值,而且是一个专业术语是非常重要的。资产评估人员以及资产评估相关当事人,在从事资产评估工作以及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过程中,应把市场价值作为一个专业术语或专有名词来加以理解。

市场价值作为评估结果的价值类型,应该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1)评估对象是明确的,包括资产承载的权益。

(2)评估师在整个评估过程中是以公开市场(假设)来设定资产评估所依据的市场条件的。

(3)评估师是以评估对象被正常使用、最佳使用或最有可能使用,并达到正常使用水平和效益水平作为评估对象在评估时的使用状态的。

(4)评估师在资产评估过程中所使用的数据均来自于市场。

2.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the Value other than Market Value)

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也称非市场价值、其他价值,它并无独立的定义,而是泛指所有不符合市场价值定义条件的其他价值的统称。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或非市场价值中的市场价值以外或“非”字并不是否定评估结论与市场的联系,而是强调非市场价值是那些不满足、不具备资产评估中市场价值定义条件的价值。因此,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或非市场价值是一个相对于市场价格的专业名词和专业术语。包括国际评估在内,也并没有直接定义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而是指出凡不符合市场价值定义条件的资产价值,都属于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从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的表述来看,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不是一种具体的资产评估价值存在形式,而是一系列不符合资产市场价值定义条件的价值信息的总称或组合,包括在用价值、投资价值、持续经营价值、保险价值、清算价值、课税价值等一系列具体价值表现形式。对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的理解和把握,不应仅仅局限在它与市场价值的区别上,而是要理解和把握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中的具体价值表现形式的确切定义。

在用价值是指作为企业组成部分的特定资产对其所属企业能够带来的价值估计值,而并不考虑该资产的最佳用途或资产变现的情况。

投资价值是指资产对于具有明确投资目标的特定投资者或某一类投资者所具有的价值估计值。市场的投资价值与投资性资产价值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投资性资产价值是指特定主体以投资获利为目的而持有的资产,在公共市场上按其最佳用途实现的市场价值。

持续经营价值是指企业作为一个整体按照目前正在使用的用途、方式继续经营下去所能表现出来的价值估计值。由于企业的各个组成部分对该企业整体价值都有相应的贡献,可以将企业总的持续经营价值分配给企业的各个组成部分,即组成企业持续经营的各局部资产的在用价值。

保险价值是指根据保险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的价值(理赔)标准所确定的资产价值估计值。

清算价值是指资产处于清算、被迫出售或快速变现等非正常市场条件下所能实现的价值估计值。

课税价值是指根据税法中规定的与财产征税相关的价值(税基)标准所确定的资产价值估计值。

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是一个开放式的专业术语。除了上面提到的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的具体价值表现形式以外,肯定还有不符合或不满足市场价值定义条件的其他价值,如残余价值、特殊价值等。

3.市场价值与非市场价值

市场价值是各国资产评估行业中普遍使用的概念,各国资产评估理论和评估准则中关于市场价值的定义不尽相同,但大多数只是措辞上的区别,其基本组成要件大致相同。《国际评估准则》将所有的评估业务分为两大类:市场价值评估和非市场价值评估。市场价值概念是《国际评估准则》中最重要的概念。《国际评估准则》给出了市场价值的严格定义,在此基础上形成了评估准则、应用指南和评估指南。

(1)市场价值。

《国际评估准则》中市场价值的定义如下:

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与自愿卖方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的市场营销之后或达成的公平交易中,某项资产应当进行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当事人双方应各自理性、谨慎行事,不受任何强迫和压制。

根据市场价值的定义,市场价值具有以下要件:

第一,自愿买方,即具有购买动机,但并没有被强迫进行购买的一方当事人。该购买者会根据现行市场的真实状况和现行市场的期望值进行购买,不会特别急于购买,也不会在任何价格条件下都决定购买,即不会付出比市场价格更高的价格。

第二,自愿卖方,即既不准备以任何价格急于出售或被强迫出售,也不会因期望获得被现行市场视为不合理的价格而继续持有资产的一方当事人。自愿卖方期望在进行必要的市场营销之后,根据市场条件以公开市场所能达到的最高价格出售资产。

第三,评估基准日,即市场价只是某一特定日期的时点价值,仅反映了评估基准日的真实市场情况和条件,而不是评估基准日以前或以后的市场情况和条件。

第四,以货币单位表示,即市场价值是在公开市场交易中,以货币形式表示的为资产所支付的价格,通常表示为当地货币。

第五,公平交易,即在没有特定或特殊关系的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或假设在互无关系且独立行事的当事人之间的交易。

第六,资产在市场上有足够的展示时间,即资产应当以最恰当的方式,在市场上予以展示。不同资产的具体展示时间应根据资产特点和市场条件而有所不同,但该资产的展示时间应当使该资产能够引起足够数量的潜在购买者的注意。

第七,当事人双方各自精明,谨慎行事,即自愿买方与自愿卖方都合理地知道资产的性质和特点、实际用途、潜在用途以及评估基准日的市场状况,并假定当事人都根据上述知识为自身利益而决策,谨慎行事以争取在交易中为自己获得最好的价格。

第八,估计数额,即资产的价值是一个估计值,不是预定的价值或真实的出售价格。它是在评估基准日,满足对市场价值的其他因素的条件进行交易的情况下,资产最有可能实现的价格。

财产的市场价值反映了市场作为一个整体对其效用的认可,并不仅仅反映物理实体状况。某项资产对于某特定市场主体所具有的价值,可能不同于市场或特定行业对该资产价值的认同。市场价值反映了各市场主体组成的市场整体对被评估资产效用和价值的综合判断,不同于特定市场主体的判断。

(2)非市场价值。

《国际评估准则》中并没有给出非市场价值的定义。非市场价值又称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或其他价值,是指所有不满足市场价值定义的价值类型。因此非市场价值不是个体概念,而是一个集合概念,指不满足市场价值定义的一系列价值类型的集合,主要包括在用价值、持续经营价值、投资价值、保险价值、纳税价值、剩余价值、清算价值、特殊价值等。

在用价值是指作为企业组成部分的特定财产对其所属企业能够带来的价值,而并不考虑该资产的最佳用途或资产变现速度实现的价值量。在用价值是特定资产在特定用途下对特定使用者的价值,因而是非市场性的。

投资价值是指资产对于具有明确投资目标的特定投资者或某一类投资者所具有的价值。这一主观概念将特定的资产与具有明确投资目标、标准的特定投资者或某一类投资者结合起来。

持续经营价值是指企业作为一个整体的价值。这一概念涉及对一个持续经营企业进行的评估。由于企业的各个组成部分对该企业的整体价值都有相应的贡献,可以将企业总的持续经营价值分配给企业的各个组成部分,但所有的这些组成部分本身的价值并不构成市场价值。

保险价值是指根据保险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的定义所确定的价值。计税、课税或征税价值是指根据有关资产计税、课税和征税法律中规定的定义所确定的价值。有的司法管辖当局可能会引用市场价值作为征税的基础,但所要求的评估方法可能会产生不同于市场价值定义的结果。

剩余价值是指假设在未进行特别修理或改进的情况下,将资产中所包含的各组成部分进行变卖处置的价值。剩余价值不是继续使用时的价值,且不包括使用价值在内。该价值中,可能还需考虑总的处置成本或净处置成本。在后一种情况下,它可能等同于可变现净值。

清算价值或强制变卖价值是指在销售时间过短,达不到市场价值定义所要求的市场营销时间要求的情况下,变卖资产所能收到的价值数额。在某些国家,强制变卖价值还可能涉及非自愿买方和非自愿卖方,或买方在购买时知晓卖方不利处境的情况。

特殊价值是指资产价值量超出和高于其市场价值的部分。特殊价值是由该资产与其他资产存在物理性、功能性或经济性组合而产生的,如相邻资产。特殊价值是针对特定的资产所有者或使用者、未来特定所有者或使用者的资产价值升值,而不是针对整个市场,即这种价值升值是针对具有特殊兴趣的购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