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论

一、研究背景

2015年10月,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1 2018 年3 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宪法序言部分在“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前增写“贯彻新发展理念”,由此,新发展理念正式入宪。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协调是持续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协调既是发展手段又是发展目标;绿色是永续发展的必要条件和人民对美好生活追求的重要体现,就是要解决好人与自然和谐共生问题;开放是国家繁荣发展的必由之路;共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全民共享、全面共享、共建共享、渐进共享。2 新发展理念具有系统性、辩证性、人民性、实践性,不仅对传统发展观念进行了革新升级,而且对现代发展内涵进行了全方位拓展。3 发展理念是发展行动的先导,是管全局、管根本、管方向、管长远的东西,是发展思路、发展方向、发展着力点的集中体现。4 我国当前正着力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既需要解决过去发展中积累的旧问题,也需要有效应对新的发展阶段面临的新问题。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的新治国理政理念立足中国当下实践,聚焦未来发展,直指发展问题本质,具有鲜明的问题导向性,尤其有助于解决当前经济增长创新动力不足、分配不公、增长方式粗放、贸易摩擦不断等突出问题。新发展理念是发展理念内涵的最新发展,是我国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建设五位一体的重要指南,对于法学研究、法治建设也具有深远的影响。

经济法具有突出的经济性与规制性,是典型的“促进发展之法”,与发展理念具有内在关联。发展理论中“谁来发展”“如何发展”以及“为了谁的发展”等命题,与经济法调整目标、主体客体、权利义务、权力责任的配置等规范主题,具有较强的契合关系。新发展理念的提出意味着发展理念的调整,对发展目标提出了新要求,也对发展途径指明了新方向,在传统发展理念指引下构建的经济法势必要随之作出应变,经济法理论的研究要旨和制度完善方向也有新的变化。因此,应当重视并深入研究“新发展理念与经济法制度完善”这一命题。新发展理念对于经济法具体制度的指引,需要通过理论的中介得以发挥作用。学界对于发展与经济、政治、法律之间关系的研究所形成的经济学发展理论(发展经济学)、政治学发展理论(发展政治学)、法学发展理论(法律与发展理论,或者发展法学)等,都有助于经济法制度的完善。基于此种背景,需要在新发展理念的指引下,借鉴已有的发展理论,构建经济法学的发展理论,从而更有针对性、更有效地指引经济法制度的完善。

1 参见《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五中全会公报》 。

2 参见习近平:《以新发展理念引领发展——关于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载《人民日报》2016年4月29日第9版。

3 参见刘奇葆:《新发展理念蕴含的理论特质和品格》,载《党建》2016年第9期。

4 参见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的说明》,at http://www. xinhuanet. com//politics/2015-11/03/c_1117029621_2. htm,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