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研究的意义:死刑误判与证明标准

死刑误判的曝光往往会产生两个向度的效果:一是推动死刑的废除,二是推动死刑适用程序的完善。显然,我国目前废除死刑的时机尚不成熟,为了回应社会对死刑误判的批评,我们必然只能在死刑适用的程序方面进行更为严格的限制。在一系列改革举措中,死刑案件的程序改革因为同时获得了学界和社会的支持而变得毫无阻力。在这种改革当中,又可细分为两个向度:一是死刑案件法律适用的改革,二是死刑案件事实认定的改革。不难看出,曝光并引起社会公众巨大关注和强烈不满的死刑误判案件几乎很少在法律适用上出现错误,问题往往集中在事实认定上。众所周知,任何诉讼活动都可以大致分为四个步骤:认定事实,选择可适用的法律规范,将法律规范适用于认定的事实,得出裁判结论。可以说,事实认定是所有裁判活动的基础和前提。一旦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就成了无本之木、无源之水,不可能得到一个公平合理的裁判结果。而且因为很多国家允许裁判者在证据评价和事实认定上进行自由心证,所以事实认定经常表现为一种跳跃式、直觉式的心理活动,而无法受到有效的制约。死刑案件事实认定的恣意性往往表现得更为突出。1 其实,对于确实实施了犯罪行为但只是罪不至死的被告人而言,被错判死刑并不会引起公众直觉和情感上的巨大抵触,但如果被告人原本无辜却被错判死刑,这种事实认定上的巨大反差则极为容易引起人们对于一个国家死刑制度的强烈抵触,引起人们对一国刑事司法体制正当性的深刻质疑。如果这种事实认定的恣意性不能得到有效的控制,其结果必然是大量死刑误判的出现。诚如美国学者弗兰克所说:“由于一些可以避免的法庭错误,一些无辜的人被判有罪;出于同样的理由,每周都有一些人丧失他们毕生的财产、谋生的手段和工作。这些不正义的绝大部分不是由于在法律规则方面正义的缺失,而是发端于事实认定方面的错误。”2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确保死刑案件事实认定准确性的证明标准制度开始逐渐进入人们的研究视野,在经历了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死刑二审案件开庭运动,以及一审程序严格要求等一系列改革之后,尤其是在死刑案件三审终审和强制辩护等程序制度改革尚不成熟的当下,如何通过对事实认定机制的严格要求提高死刑案件的办理质量就成为改革者最为关心的问题。死刑案件证明标准的重要性因此而得以凸现,也成为学界普遍关注的研究课题。

1 诚如美国学者杰罗姆·弗兰克质疑的那样:“在试图裁决事实的时候,存在法院可以采用的可靠标准吗? 我们谈到过证据的‘权衡’,‘权衡’证据以及证据‘优势’。但是相互冲突的证据能够被权衡吗? 有什么精确的方法可以用来衡量哪些证人更值得信任吗? 法院和证据大师们对这些问题作了否定的答复。一位法官指出:‘相信某个证人或特定的证词比其他证人或证词更可取的理由,是不能被解释的。’另一位法官则宣称:‘对于信任证据的充足理由来说,没有标准。’据说,唯一的尺度就是‘对或然率的感觉’。但是这种感觉是主观的,它因人而异。”〔美〕杰罗姆·弗兰克:《初审法院——美国司法中的神话与现实》,赵承寿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1—52页。

2 〔美〕杰罗姆·弗兰克:《初审法院——美国司法中的神话与现实》,赵承寿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