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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一只思想的狐狸(总序)
前言
1 导论
1.1 研究的背景:死刑案件的逆向推进式改革
1.2 研究的意义:死刑误判与证明标准
1.3 研究的现状:死刑案件证明标准改革思路的争论
1.4 研究的方法:从“悖反现象”出发的法学研究
2 证明标准的一般理论
2.1 刑事证明标准:概念的厘清
2.2 当事人视角:作为证明负担的证明标准
2.3 裁判者视角:作为裁判风险分配机制的证明标准
2.4 死刑案件证明标准的特殊性
3 留有余地——死刑案件证明标准的异化
3.1 留有余地的历史考察
3.2 留有余地的实践样态
4 死刑案件证明标准降格适用的成因
4.1 问题的提出:刑事证明标准的降格适用
4.2 法官的制度角色
4.3 法官的制度能力
4.4 角色与能力的错位:证明标准改革方案之评价
4.5 制度角色与制度能力冲突之缓解
4.6 程序失灵的另一种解释:制度角色与制度能力的互动
5 提高死刑定罪证明标准之理论误区
5.1 死刑案件证明标准的程序功能:传统假设
5.2 提高死刑案件证明标准有利于避免误判吗?
5.3 提高死刑案件证明标准有助于减少死刑适用吗?
5.4 提高死刑案件证明标准有利于提升程序正当性吗?
5.5 “排除一切怀疑”可行吗?
6 提高死刑量刑标准:一个似是而非的命题
6.1 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的关系
6.2 量刑标准能够超过定罪标准吗?
6.3 提高死刑量刑证明标准的意外后果
7 死刑案件证明标准改革的第三条道路
7.1 死刑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标准:罪体证明论的提出
7.2 死刑案件量刑证明标准的构建
7.3 如何防止滥用死刑:证明标准功能的局限性
附录1:美国死刑案件证明标准改革之法理评议
附录2: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江西省公安厅《关于规范故意杀人死刑案件证据工作的意见(试行)》
致谢
后记 岂有文章觉天下
参考文献
更新时间:2023-04-21 19: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