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

您喜爱的座右铭——怀疑一切。

——[苏]瓦·奇金《马克思的自白》

一 问题意识

马克思的法律思想为何具有鲜明的批判性?这种批判性又意味着什么?马克思究竟批判了哪些法律现象、观点和理论?马克思所作的这些批判是以什么为根据的?通过这些批判,马克思所要获得的是什么样的认识?如何认识马克思法律思想的批判性?乃至,如何认识马克思的法律思想?在具体的语境中,马克思对部分法律现象、观点和理论的具体看法究竟如何?马克思对法学研究的态度如何?马克思为何没有以专著的形式对相关法律、法学问题进行系统性的阐述?马克思完成了他在法律、法学领域的研究吗?马克思对部分法律、法学相关问题的研究有何现实意义?马克思留下了哪些需要进一步探究的问题?

这些尚未完全解决的问题,共同构成了研究马克思法律思想批判性的重要理由,也是该研究的问题意识之所在。马克思对哲学、政治经济学等领域的研究,都是在批判中进行的,因而对于学习和研究马克思的法律思想而言,批判性无疑也是一个比较好的切入角度。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特别强调了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对于法学教育和研究的重要性,要求加强法学基础理论研究。[1]在原本的语境中具体地研读原著——特别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相关著作,这正是进行法学基础理论研究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原本的语境中对文本进行具体分析,这样的做法与对部分原理、理论进行概括和再表述的做法可能有比较大的不同。以部分相关重要文本为基础,对马克思所作的一些批判、对马克思法律思想的批判性进行具体分析和研究,这也可以被视为进行法学基础理论研究的一种尝试。

二 研究思路

研究马克思法律思想的批判性,自然要以马克思对部分法律现象、观点和理论所作的诸多批判为基础,对批判性的研究首先是从对批判的研究开始的。

然而,马克思留下的著作卷帙浩繁,篇幅有数千万字之巨,马克思对部分法律现象、观点和理论的批判分散其间,对它们的梳理几乎是不可能做到“纤悉无遗”的。因此,对马克思所作的诸多批判的研究,不可能是完全意义上的整体性研究,而只能有所取舍:通过对部分具有重要理论价值、能够体现马克思法律思想不同发展阶段风貌的一些重要文本的研究——主要是通过对马克思在这些重要文本中所作批判的研究,以点带面地实现对马克思法律思想批判性的管窥。马克思对部分法律、法学问题进行专门探讨的著作较少,因而对那些马克思专门探讨法律、法学问题的文本的研究是必不可少的,这样的文本主要有《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和《梅因笔记》。还有一些重要的文本,它们并非马克思专门探讨法律、法学问题的著作,但它们对于马克思的思想和法律思想发展而言都非常重要,马克思也在其中对部分法律现象、观点和理论进行了批判,因而这些文本对于马克思法律思想批判性的研究而言,也是必不可少的,如《论犹太人问题》《哲学的贫困》《共产党宣言》《资本论》第一卷和《哥达纲领批判》。

同时,以马克思在这些重要文本中对部分法律现象、观点和理论的批判为基础,研究这些批判在具体语境中的依据及其批判性,分别对这些文本中通过批判所表达的法律思想的批判性进行总结,对这些批判性的程度及其产生的原因(内在因素)等进行总结。

在对这些重要文本中的批判和批判性进行具体的分析和总结之后,再从整体上对马克思法律思想的批判性外观、使之具有此种批判性的内在因素进行分析,对批判性的外观及内在因素的变化进行考察。进而,探讨不同批判性和内在因素的属性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并对马克思法律思想批判性形成的特定时空背景进行讨论。

最终,综合对马克思在这些重要文本中所作批判的分析、对批判性的外观和内在因素的分析、对批判性形成的特定时空背景的分析,以它们为基础,对马克思法律思想的批判性所要表达的内容进行讨论,获得一些更为具体的关于马克思法律思想的认识,进一步讨论马克思对部分法律、法学相关问题的研究对于法律理论发展和法律秩序形成的现实意义。

三 研究综述

目前,国内外关于马克思、马克思的思想和马克思的法律思想等方面的研究已经非常丰富,对于某种文本中所承载的马克思法律思想的研究也不在少数,但是,对马克思法律思想的批判性、对马克思在具体语境中所作批判的研究仍然较少。而在学术上,对于批判性方面的相关研究,多为对批判性思维和批判性思维运动的研究,间或论及西方的批判学术传统。

(一)国内部分关于马克思法律思想的研究

改革开放以来,国内法学界对马克思法律思想、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研究颇丰,经过许多法学家及数代学人的努力,取得了很大成就。在这些研究中,就马克思的法律思想研究来说,有对马克思早期法哲学、法律思想的研究[2],有对马克思法律观的形成和发展的研究[3],有对马克思关于法律本质的讨论的研究[4],有对马克思法学思想的概括性研究[5],有对青年马克思法哲学探索的研究[6],有对马克思法律思想与经济法制建设的研究[7],有对马克思法律观的理论层次的研究[8],有对马克思所有制思想的研究[9],有对马克思婚姻法学思想的研究[10],有对马克思法律观的概览[11],有对马克思法律思想史分期的研究[12],有对马克思人权概念、人权观的研究[13],有对马克思关于刑法原则论述的研究[14],有对马克思司法解释思想的研究[15],有对马克思国际法思想的研究[16],有对马克思新闻法治思想的研究[17],等等。与马克思法律思想相关的研究不胜枚举,其中许多研究都是围绕马克思相关的正面论述所展开的。

就马克思法律思想相关文本的研究而言,有对《论离婚法草案》的研究[18],有对《资本论》中法律思想的研究[19],有对《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法律观的研究[20],有对马克思《人类学笔记》中法律思想的研究[21],有对《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相关法哲学问题的研究[22],有对《论犹太人问题》中法律思想的研究[23],等等。

另外,对马克思的法律思想进行研究的专著,主要有《马克思恩格斯法律思想史》[24]《马克思恩格斯法律思想述要》[25]《马克思法哲学思想述论》[26]《马克思主义法学论著导读》[27]《马克思恩格斯环境法律思想研究》[28]和《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通史》[29],等等。

其中,也有学者论及了特定文本中马克思法律思想的“批判指向”[30],不过讨论的重点并不是马克思法律思想的批判性,而是马克思在该文本中所作的批判,以及他在批判过程中的若干洞见。

(二)国外部分关于马克思法律思想的研究

国外法学界对马克思法律思想的讨论也很多,相关的研究主要集中在马克思与正义[31]、马克思法律思想的概括性研究[32]、马克思与法律实证主义[33]、马克思与人权[34]、马克思法律思想与强制的研究[35]、马克思与麦金农女权法律思想[36]、马克思与自然法和私有财产[37]、韦伯与马克思的法律分析[38]、马克思与法律自然主义[39]等等。此外,在一些批判法律运动成员的著作和后现代法学的著作中,马克思的一些观点也常被论及。

不过,在国外的诸多关于马克思法律思想的研究中,对马克思法律思想的批判性进行专门讨论的著作同样比较少见。一些国外学者在对马克思的法律思想进行讨论时,常常援引关于马克思法律思想、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某些原则性概括,或援引部分流传度较高的文本中的一些论断,而在具体语境中对马克思法律思想的文本进行分析和阐释的研究也较少见。

(三)关于批判性、批判性思维的部分研究

一些学者在论及批判性时首先想到的便是马克思和马克思主义的批判性,特别是马克思哲学的批判性。如对马克思哲学观核心的研究[40]、对批判性和革命性的研究[41]、对马克思主义哲学批判性的反思[42]、对批判性和开放性的研究[43]等等。

国内学界对批判和批判性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批判性思维、有效论证等形式逻辑领域以及教育领域。国内学界对于批判性思维的研究,在很大程度上也是美国批判性思维运动影响的结果。

国内学界对批判性思维的关注,首先是从教育领域开始的。相关的研究如对学生批判性思维能力的研究[44]、批判性思维和教学的研究[45]、批判性思维与人才研究[46]、批判性思维与法律人才研究[47]等等。略晚于教育领域的研究,在形式逻辑和有效论证等方面对批判性思维的研究也逐渐深入,如对批判性思维的语义和概念的研究[48]、对批判性思维运动的研究[49]、对批判性思维与苏格拉底方法的研究[50]等等。

国外学界对批判性思维的研究则更加系统和具体,如对苏格拉底方法的本质的研究、[51]对批判性反思的分类和哲学基础的研究、[52]对批判性思维能力测度的研究[53]等等。

四 本书结构

本书主要由四个较大的部分组成。

第一章为第一部分,主要讨论批判和批判性的概念、苏格拉底方法、批判性思维运动和批判的学术传统等与马克思法律思想批判性关系密切的内容,为马克思法律思想批判性的相关研究作铺垫,同时对马克思法律思想及其重要文本进行概述,并从不同的角度对马克思法律思想具有鲜明的批判性进行说明。

第二章至第四章为第二部分,主要对马克思在其法律思想发展不同阶段的不同重要文本中所作的或集中或分散的批判进行梳理和分析,在具体的语境中考察马克思所作的诸多批判,并对不同文本中的批判性程度和批判性产生的原因进行总结,从而为对马克思法律思想批判性的进一步研究提供基础支持。《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和《梅因笔记》是马克思专门探讨法律、法学问题的文本,他在其中所作的批判比较集中,因而各成一章。

第五章为第三部分,主要对马克思法律思想的批判性外观及其变化、产生批判性的内在因素及其变化进行讨论,并对两种具有不同基础的批判性及其关系进行讨论,同时对马克思法律思想批判性形成的特定时空背景进行分析。

第六章为第四部分,主要以前述各章的讨论为基础,对马克思法律思想的批判性所要表达的内容进行讨论,阐述那些通过对马克思法律思想批判性的研究所获得的关于马克思法律思想的一些具体认识,并进一步讨论马克思对部分法律、法学相关问题的批判性研究对于法律理论发展和法律秩序形成的现实意义。


[1]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日报》2014年10月29日第1版。

[2] 陈学明:《马克思早期法哲学观及法律思想初探》,《中国社会科学》1983年第1期。

[3] 赵振江:《马克思法律观的形成和发展——纪念马克思逝世一百周年》,《国外法学》1983年第2期。

[4] 李龙、朱开化:《马克思论法律的本质——纪念马克思逝世一百周年》,《法学杂志》1983年第2期。

[5] 李寿昌:《论马克思的法学思想——纪念马克思逝世一百周年》,《法学评论》1983年第1期。

[6] 公丕祥:《试论青年马克思对于法哲学的探索》,《社会科学》1983年第10期。

[7] 凌相权:《马克思的法律思想和我国的经济法制建设》,《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6年第1期。

[8] 杜万华:《论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法律观的三个理论层次》,《现代法学》1986年第2期。

[9] 曹之虎:《对马克思所有制理论的系统研究》,《中国社会科学》1987年第6期。

[10] 杨遂全:《试论马克思的婚姻法学思想》,《中国法学》1986年第4期。

[11] 公丕祥:《马克思法律观概览》,《中国法学》1990年第3期。

[12] 吕世伦:《论马克思恩格斯法律思想史的分期》,《法律学习与研究》1991年第2期。

[13] 公丕祥:《马克思的人权概念》,《江苏社会科学》1992年第6期。

[14] 高格:《马克思恩格斯论刑法的基本原则》,《法制与社会发展》1997年第6期。

[15] 李明和:《马克思司法解释思想探析》,《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3期。

[16] 蔺运珍:《早期国际法学者对马克思国际法思想的影响》,《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1期。

[17] 汪振军:《马克思新闻法治与新闻伦理思想初探》,《现代传播(中国传媒大学学报)》2018年第2期。

[18] 胡仲英:《马克思〈论离婚法草案〉初探》,《杭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3年第3期。

[19] 种明钊:《略论马克思〈资本论〉中的法律思想》,《法学杂志》1984年第4期。

[20] 李力、杜万华:《浅谈〈德意志意识形态〉的法律观》,《现代法学》1984年第 2期。

[21] 公丕祥:《马克思晚年〈人类学笔记〉中的法律思想初探》,《法学研究》1992年第 1期。

[22] 周尚君:《〈巴黎手稿〉的法哲学问题》,博士学位论文,西南政法大学,2009年。

[23] 胡兴建:《马克思法律思想的批判指向——以〈论犹太人问题〉为分析对象》,《北方法学》2008年第5期。

[24] 李光灿、吕世伦主编:《马克思恩格斯法律思想史》,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

[25] 马朱炎、邵诚、葛洪义主编:《马克思恩格斯法律思想述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26] 公丕祥:《马克思法哲学思想述论》,河南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

[27] 黎国智、王启富主编:《马克思主义法学论著导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28] 李可:《马克思恩格斯环境法律思想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29] 公丕祥主编:《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通史》(第一卷),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

[30] 胡兴建:《马克思法律思想的批判指向——以〈论犹太人问题〉为分析对象》,《北方法学》2008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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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美]欧鲁菲米·太渥:《法律自然主义:一种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杨静哲译,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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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武宏志:《论美国的批判性思维运动及其教益》,《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4期。

[50] 武宏志:《批判性思维的苏格拉底模型》,《延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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