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马克思的法律思想具有十分鲜明的批判性。当把马克思的法律思想同其他传统以及现代意义上的诸多法律思想进行比较时,其批判性的特点会变得越发明显。作为最为重要的外在特征之一,批判性应该能够成为深刻认识马克思法律思想的关键角度。

本书从批判性这一关键角度切入,力图通过对相关文本和问题的具体梳理,探究马克思法律思想具有鲜明批判性的原因,并对这种批判性的深刻意蕴进行分析,同时对马克思在具体语境中所阐发的若干观点进行考证,以获得部分关于马克思法律思想的相对而言更为准确的认识。以之为基础,再从总体上对马克思法律思想批判性的外观和内在因素及其变化进行分析,对其形成的时空环境进行分析,初步探讨马克思法律思想所具有的批判性对于21世纪法律理论的发展、现实法律秩序形成的重要意义。

批判的学术传统,在西方学界源远流长,马克思法律思想的批判性与批判的学术传统有着某种内在关联,作为一种学术传统的批判,并不等同于政治意义上的“批判”,因而应以批判的学术传统为背景来认识马克思法律思想的批判性。

研究某种思想的批判性,即通过分析该种思想所不满的对象及这种不满的程度,并深入探究这种思想对某些事物、观点和理论进行不同程度否定的原因和依据,进而发现决定其批判性的内在因素,探讨它们进一步延续和拓展的空间及其所具有的时代价值。

对批判性的研究,自然应该以对诸多具体语境中的批判之梳理为基础。本书试图以对部分贯穿马克思法律思想发展各阶段的重要文本中马克思所作诸批判的梳理为基础,勾勒出马克思法律思想批判性外观的大致轮廓,同时尽可能地将其内在因素串联起来。

马克思法律思想的发展似乎主要经历了三个重要阶段:第一阶段,从文本的角度看,马克思讨论法律现象和法学问题的著作相对比较集中。第二阶段,马克思讨论法律现象和法学问题的著作相对比较分散。第三阶段,马克思讨论法律现象和法学问题的著作总体上虽然较为分散,但仍有在理论上对之进行较为集中讨论的著作。

对马克思法律思想所具批判性的研究,并非那种对马克思法律思想进行完全意义上的整体性研究,就马克思法律思想批判性的研究而言,研究的重要文本主要包括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那些马克思从理论层面专门对法律、法学问题进行讨论的文本,即《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和《梅因笔记》;第二部分,是那些在马克思的思想和理论发展各阶段中具有特别重要地位,且对部分法律、法学问题有较多重要论述的文本,如《论犹太人问题》《哲学的贫困》《共产党宣言》《资本论》第一卷、《哥达纲领批判》等。通过对这些文本中马克思所作诸批判的梳理,分析出马克思法律思想批判性外观及其内在因素变化发展的重要线索。

本书对这些重要文本中马克思所作的部分批判及其批判性进行了比较具体的梳理和分析。

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对黑格尔的部分法哲学思想进行了较为彻底的批判,他在这一批判的过程中区分了庸俗的批判和真正的批判。马克思彻底地否定了黑格尔的部分具体观点,也彻底地否定了黑格尔从精神和精神活动出发、根据在抽象逻辑领域中已经形成了的思想来发展对象的考察方式。随着批判的不断深入,马克思逐渐发现了更为深刻的批判根据。然而,由于《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手稿没有最终完成,因而马克思还没有完全展开在最深刻层面上的批判。马克思对黑格尔法哲学中的部分内容以及其中涉及的相关法律现象的批判,与他所采取的研究方法、所坚持的研究立场密不可分。

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中所作的批判,其批判性是比较彻底的。他对以法律形式实现的政治超越、对以利己的人为基础的人权观念的不满是十分明显和十分强烈的。马克思对部分法律现象和法律思想的批判,他的法律思想,都已经深入了人和私人利益的层面,以及人的类本质和类生活的层面。马克思意识到了许多问题背后的金钱和私有财产因素,但他并没有进一步展开。

马克思在《哲学的贫困》中所作的批判,其批判性达到了十分彻底的程度,即具有非常强的批判性。他彻底否定了蒲鲁东的“君主和法律赋予货币交换能力”“通过捐税毁灭资产者”“工人罢工是违法的”等观点,也彻底否定了蒲鲁东对“辩证法”的拙劣运用。更为重要的是,马克思彻底地揭示了法律本身的属性和真正的作用,彻底地揭示了法律同现实的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特别是法律同现实社会发展已经展现出的必然性趋势之间的关系。

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所作的批判,其批判性是十分彻底的。他从人类社会发展的真实历史出发,根据彻底的历史唯物主义思想,指出了资产阶级“法”观念的片面性——将特殊意志奉为普遍性的法律、将特殊利益视为普遍利益,同时也指出了资产阶级所有制关系的暂时性。他的这些批判,是以彻底的历史唯物主义思想为基础的。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中对14—19世纪英国部分劳工法、工厂立法的批判,以及对资本积累过程中部分法律、法律实践的批判,具有极强的批判性。其批判性程度之所以是极为彻底的,主要是因为,他所作的批判是对彻底的历史唯物主义思想的具体运用。

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对德国工人党“平等的权利”“自由国家”等观点的批判,以及对他们所提出的部分法律要求的批判,其批判性程度都是非常彻底的,即具有非常强的批判性。

马克思在《梅因笔记》中所作的批判具有非常强的批判性,并且是非常多样的。不过,由于《梅因笔记》只是马克思的摘录和批注,这种笔记性质的文体意味着马克思没有对其中所涉及的所有问题进行充分展开,因而马克思在《梅因笔记》中所进行的部分批判并不是最为彻底的。在《梅因笔记》中,马克思娴熟地运用了他所掌握的成熟的批判研究方法,并且具体地运用了彻底的历史唯物主义方法,揭露了部分社会现实的内在必然性,从而揭露了一些观点、理论对现实的歪曲。

以之为基础,本书从总体上对马克思法律思想批判性的外观和内在因素进行了分析,并对其形成的特定时空环境进行了分析。

马克思法律思想的批判性外观,大体上经历了从比较强到非常强、极强再到非常强的变化。但是,这种变化的趋势并不是绝对的。在马克思法律思想发展的不同阶段,那些影响、决定马克思法律思想批判性外观的内在因素也有所不同。从总体上看,影响、决定马克思法律思想批判性外观的内在因素,大致经历了由以批判的研究方法、现实主义的立场为主,到以对现实社会本身的逻辑及其内在必然性的认识为主、批判的研究方法和现实主义立场为辅的变化过程。

起初,马克思法律思想的批判性主要是以思维方式为基础的批判性。之后,随着马克思对现实社会及其内在必然性认识的不断深入,以社会现实及其必然趋势为基础的批判性逐渐显现,并逐渐居于主要地位。最终,以社会现实及其必然趋势为基础的批判性,在以思维方式为基础的批判性的伴奏下,形成了批判性的共鸣和协奏,正当这两种批判性的共鸣非常强烈之时,却随着马克思的逝世戛然而止。马克思对法律现象、法的关系相关的社会现实的逻辑及其必然性的认识,在他去世时,并没有最终完成。

马克思法律思想的批判性,是在人类社会的整体性变革中形成的,倘若没有这样的一种整体性变革,就不会出现马克思对部分法律现象、观点和理论的强烈批判。马克思不仅提供了对部分法律现象、法学问题进行研究的彻底的批判研究方法,以及对这种方法的示范,更加指出了一种研究的方向:研究现实的社会现象的具体变化,而不是这些现象在思维中的抽象,研究这些变化背后的内在必然性,即矛盾、冲突和发展的必然趋势。

本书进一步探讨了马克思法律思想批判性的深刻意蕴,初步探讨了马克思法律思想对于21世纪法律理论的发展和现实法律秩序形成的意义,同时获得了对马克思法律思想的若干具体认识,并试着将马克思法律思想“科学抽象”为“必然法”思想。

基于批判性这一关键角度,通过对马克思在部分重要文本中所作的各种批判的梳理,通过研究马克思法律思想的批判性外观、内在因素及其变化,能够对这种鲜明的批判性所要表达的内容有更为具体、深刻的认识,从而获得一些更为具体的关于马克思法律思想的认识。同时,通过分析马克思对部分法律现象、观点和理论的不满,结合马克思所运用的彻底的批判研究方法,以及他所指出的研究方向——对社会现实及其内在必然性的具体研究,也能够获得一些具有鲜明“马克思烙印”的关于法律理论发展和法律秩序形成的认识。这些认识,对于理解继续处于整体性变革中的人类社会来说,仍然具有非常重要的时代价值。

许多存在于文本中的马克思的法律思想,并不是马克思根据自己的批判性研究方法和计划的研究方向所得到的完成意义上的“马克思法律思想”;在马克思那里,“法”和“法律”是不同的概念,有不同的侧重;马克思的法律思想与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思想有着非常明显的差异,以至于马克思认为某些分析实证主义的法学理论是一种“虚构”;马克思也是非常拒斥形而上学的。

马克思的理论立场是彻底现实主义的,这种立场特别强调从现实存在的事物本身、从事物间的真实联系出发,以期获得更多对事物本身的逻辑及其内在必然性的更为具体、全面和深刻的认识;真正能够解决“实然”与“应然”的对立问题,并能对法哲学和法律科学的发展做出贡献的,是马克思所强调的“必然”——事物本身的逻辑及其内在必然性。具体就法律领域来说,就是法律现象通过其历史变化所反映的社会现实矛盾,以及这种矛盾运动的内在必然性;马克思揭示了法律秩序的真正来源:文本意义上的法律秩序,即法律文本中所表达的形成某种特定社会秩序要求,来自社会中的特定集团,来自该集团在现实生活、生产实践中产生的要求将自己的相关主张和对特定社会秩序的期望上升为法律的“法”观念;而现实的法律秩序的来源,则是那些能让文本意义上的法律秩序获得现实性的相应的社会环境、社会条件,尤其是特定社会中的生活方式和生产方式。

马克思所追寻的始终是一种“必然”,因此马克思的法律思想可以被“科学抽象”为“必然法”思想。在经济的必然性与法律的必然性之间,是他的“留白”,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马克思留下了一个关于“法的关系”的提纲以及相关的重要备注。毫无疑问,按照马克思所提供的方法和方向去探索这些问题,是后世学者们所面临的重要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