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线性表的文字化

1.2.1 一篇论文的结构解析

1.一篇法学论文

《法治研究》杂志2021年第2期发表赵秉志和袁彬的文章《〈刑法修正案(十一)〉罪名问题研究》。该论文在引言之后有两节:第一节“《刑法修正案(十一)》罪名确立的基本原则”,阐述了罪名确立时需要坚持的三个基本原则;第二节“《刑法修正案(十一)》罪名的具体确定”,根据2020 年12 月26 日《刑法修正案(十一)》,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20年12月31日发出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征求意见稿)》,就《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新增的罪名确立问题阐述了作者的观点。

为了本书的需要,着重关注该论文中第二节的内在结构。下面以该论文第二节第(一)小节“妨害安全驾驶罪(《刑法修正案(十一)》第2条)”内容为例。该小节文字以楷体字转述如下。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2 条是在刑法典第133 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133 条之二,其罪状包括两类:一是“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第1 款);二是“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第2 款)。该条的罪名宜规定为“妨害安全驾驶罪”。主要理由是:

第一,该条两款涉及的行为具有高度的关联性甚至行为交叉性,不宜规定为两个罪名。例如,该条第1 款的“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和第2 款的“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可能是对向行为,即驾驶人员与乘客互殴。对于两个具有高度关联性的行为,确立为一个罪名更合适。

第二,该条罪状的结构较为复杂、繁琐,需要进行高度概括。从结构上,该条两款罪状的结构较为繁琐,其主语是“一般主体+ 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谓语是“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 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宾语是“驾驶人员+ 驾驶操控装置+ 他人”。这意味着,该条罪名的确立要求对罪状要素进行必要的概括和舍弃。将该罪的罪名概括为“妨害安全驾驶罪”,一方面是舍弃罪状结构的主语和宾语,因为该罪状的主语和宾语都包含了一般主体和普通对象,没有单独纳入罪名的必要;另一方面是概括了该罪状的谓语结构,以第1 款的罪状为基础,将该条规定的两个行为(实为四个具体的行为)概括为“妨害安全驾驶”。从“妨害安全驾驶”的内涵上看,它可以较好地涵盖该条第1 款的行为,同时也能涵盖该条第2 款的行为。不足之处是“妨害安全驾驶”更多的是反映驾驶人员以外的人对驾驶的妨害,驾驶人员对驾驶的妨害可以纳入“妨害安全驾驶”的范围,但不是典型行为。

2.该论文第二节的结构解析

分析该小节内容,可知其结构如下:①引用《刑法修正案(十一)》的某个具体条款;②给出关于该条款相应罪名的结论;③具体说明确定罪名的理由。

上述结构的内在逻辑本来是:①“引用条款”;②“说明理由”;③“得出结论”。

只是在实际写作时,作者为了行文方便,将“说明理由”与“得出结论”的前后顺序做了颠倒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按照已经刊发的这种全文字表达格式来行文,法学刊物可以接受;但如果换为一种加入提示标题的等价格式,有的法学刊物编辑和审稿人就会将其视为不合法学范式的“异端”,认为“这不是学术论文,不符合法学学术范式”,因此就完全不可刊发。

下面给出该论文第二节第(一)小节的加入提示标题的等价格式:

“(一)妨害安全驾驶罪

【引用条款】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条规定:“……”

【定名理由】

(1)该条两款涉及的行为具有高度的关联性甚至行为交叉性,不宜规定为两个罪名。……

(2)该条罪状的结构较为复杂、繁琐,需要进行高度概括。

【罪名建议】

该条的罪名宜规定为“妨害安全驾驶罪”。”

1.2.2 线性表及其文字化

为什么有的法学刊物的编辑和审稿人只能接受全文字表达的格式,却完全不能接受上面给出的加入提示标题的格式?显然,当今中国法学范式限制了他们的想象力,他们不理解什么是“同构”。在他们的观念中,法学学术论文怎么可能是下面这种加入提示标题的格式呢:

“(一)……罪

【引用条款】

……

【定名理由】

(1)……

(2)……

【罪名建议】

……”

关于刑法修正案的罪名确定表述的上述格式,其实就是线性表的文字化(即线性表改用文字表述)的结果。线性表是数据的线性结构之一,详见本书第2.1节。

若用线性表表述则如表1-3所示:

表1-3 线性表示例

上述线性表与其文字化处理后的表述,是同构的,也就是等价的。

显然,有的法学刊物的编辑和审稿人不仅接受不了包括线性表在内的图象语言的表述,而且连线性表文字化后的表述也不能接受。同样的文字,不同的格式,全部用文字形式写出,就是学术论文;将线性表文字化,用加入提示标题的格式写出,就不是学术论文、就不符合法学范式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