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反垄断法在互联网领域的实施
- 张江莉
- 905字
- 2022-08-02 14:13:40
第二章 互联网领域竞争的特点
一、分析的框架:互联网领域的竞争性与规则
竞争产生的前提是资源相对稀缺。而稀缺资源的分配,在现代社会中主要通过市场机制进行。
从制度学派的角度看,市场的形成主要依靠两种基本的制度:确定的产权制度和合约制度。[1]映射在法律制度的范畴中,也就是近代以来私法的两个主要领域,即物权(及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债法制度。从既存的法律制度来看,竞争这一维度在法律制度中的贯穿主要体现在竞争法上,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竞争法在传统市场领域中,以维持竞争秩序为直接目标,以市场纠正为基本原则,以消费者权益保护为最高宗旨,对市场中的行为进行约束和规范。但是,在互联网市场中,传统竞争法的规范将大大失灵,因为互联网领域中的利益形态、竞争方式、活动行为迥异于传统世界。对网规中的竞争性必须重新进行考量。
市场,指的是主要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基础的以自由交换为主的资源分配模式。市场经济模式的确立过程和近代民法的发展乃同一个过程,确保初始产权和确保交易自由、践诺履约的法律制度,乃真正催生市场经济的制度基础。竞争法尤其是反垄断法的出现,始于市场从自由竞争阶段发展至垄断阶段而产生的市场纠正目的。因此,传统市场中垄断资本阶段出现之后的竞争法,并未参与到传统产权确立的过程中去,而仅仅限于市场(交易)修正层面。
在互联网领域却非如此。互联网领域中存在的利益和资源,也是一类复杂的结合体。一部分利益和资源与传统市场中的利益和资源吻合,一部分可以通过传统资源的延续而获得,还有一部分则是全新的。因此,互联网领域的竞争包含了两个层面,即产权的竞争和市场的竞争(或曰合约的竞争)。换言之,传统市场依次经历了市场形成和市场纠正这两个阶段,但在新兴互联网领域,市场形成和市场纠正这两个阶段合并为同一个过程。互联网市场的竞争秩序体现在两个层面——产权竞争和合约竞争。
传统领域规则的竞争性不适合互联网领域,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传统规则的竞争性不考虑产权分配的初始竞争;第二,传统规则的竞争性不适合互联网市场的新特性。下文将从产权竞争和合约竞争这两个层面,从互联网活动的新特征的角度来考虑互联网网规的竞争性维度,探讨传统世界竞争规则在互联网世界中的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