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商标注册条件

《商标法》第8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孔祥俊教授认为,“能够区别开来”可以解读为包括事实上的能够和法律上的能够,“事实上的能够”是指客观上的区别,“法律上的能够”是指“不误导社会公众、不危害公共秩序和公共道德”以及“不侵犯在先权利”。[1]有些学者将上述条件概括为“显著性”“合法性”和“在先性”。[2]商标注册的这些条件通常还可从绝对条件和相对条件的角度进行区分,不侵犯他人在先权益的条件,通常被称为相对事由,其他条件被称为绝对事由。[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