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超过试用期很久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笔者曾经遇到过好几例真实的案例,在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书》中,解除理由是“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但解除的时间则已经是劳动者试用期满后的几个月了,这显然是不恰当甚至是错误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既然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那么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就应当在试用期间,或者试用期满几日内比较合适。至多在试用期满经过考核后,于一周内解除劳动合同,否则的话具有较大的法律风险。

当然,如果不是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而是基于其他理由,譬如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等,则任何时候都可以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