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两起抢管辖的典型案件:立案都在同一天

1.最高人民法院裁定的一起管辖权案件。

如果用人单位所在地与劳动合同履行地分属不同的省份,双方当事人分别到两地的基层法院起诉,一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管辖权异议案件将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那么,最高人民法院就劳动争议的管辖案件作出直接生效的法律文书,是怎样的一种存在呢?我们来看下面这起典型的抢管辖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是如何一锤定音的。

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立他字第58号民事裁定书查明:

唯某澜谛(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6日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并进入诉前调解程序,后因唯某澜谛公司不同意诉前调解,该案于2015年7月9日正式立案。

辛某莉于2015年7月9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7月9日立案。

后唯某澜谛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立案在先,应当将案件移送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并案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为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作为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对案件均享有管辖权。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为了便于查清案件事实,保证裁判的统一性,宜由同一法院并案审理。考虑到劳动合同履行地及劳动者一方住所地在北京市(注:辛某莉岗位为大区销售经理,是北二区的负责人,工作地点为北京),双方亦先由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为方便劳动者诉讼,便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由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并案审理为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7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指定唯某澜谛(上海)商贸有限公司诉辛某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由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这个案件中,本来是7月6日公司先到上海的法院立案,比劳动者到北京的法院立案早3天,但因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的诉前调解程序耽搁了3天,3天后的7月9日立案。结果实在太巧,居然是当天,劳动者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并且当天就立案了。无巧不成书,立案的时间恰巧碰到了同一天,于是出现了双方起诉的案件在同一天由不同的人民法院受理的情形。

此案,两地法院同一天受理案件,则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法院优先审理,最高人民法院据此作出的裁定是正确的。比较遗憾的是,公司抢管辖失败的原因在于没能真正对立案予以重视。如果公司坚持不同意诉前调解而直接要求立案,案件的管辖很大程度上会有所不同。

2.一起“秒杀”的管辖权案件。

作者在网上看到的一起案件的民事裁定书(只能看到民事裁定书图片)更加令人震撼,员工“秒杀”公司抢走管辖权。

2019年8月,某公司和员工收到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书,双方均选择起诉。公司起诉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员工起诉到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而立案的时间非常具有戏剧性,两家法院的立案系统各自显示,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立案的时间为2019年8月21日11时12分58秒,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立案的时间为2019年8月21日11时11分28秒。

仅仅相差90秒啊!就是这90秒,打官司的地点相差了2000多里路。

员工提出管辖权异议后,2019年11月20日,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裁定将案件移送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思考一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前面两个案件,都是同一天立案,最高人民法院以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法院优先审理作为标准,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以立案领先90秒作为标准,你觉得哪个正确?还是都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