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终局裁决的适用范围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尽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早已对终局裁决作出了规定,但鉴于劳动争议的矛盾冲突较大、各地的劳动仲裁委理解不一致等原因,前些年各地落实终局裁决的程度差异很大。如果在终局裁决没有普遍推行的情形下,按照先提起小额的仲裁申请,待终局裁决后再申请经济补偿(应大于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思路无法实现目标,因为都会作为非终局裁决来处理,进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则专门提起小额仲裁的路子行不通。

欣喜的是,终局裁决越来越普遍,基本上都在推行终局裁决并逐步加大力度。

近两三年,江苏南京地区针对劳动报酬、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金额不超过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的案件,要求仲裁委全部实行终局裁决。目前南京的最低工资标准为2020元/月,则不超过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即24240元的小额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实行终局裁决。

从目前来看,全国绝大多数地区,如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广东、江苏、浙江、山东、云南、湖南、黑龙江、吉林、青海、福建、湖北、辽宁、广西、贵州、海南、甘肃、河北、新疆、内蒙古等地要么专门发文对终局裁决作出了强制性规定和要求,要么有相关的规定和意见。鉴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仅概括性地规定了终局裁决的适用范围,多地在发文时进行了细化。

以北京为例。《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争议案件仲裁终局裁决工作的通知》(京人社仲发〔2016〕32号,2016年2月19日)中规定终局裁决的适用范围为:

(一)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

1.劳动报酬主要包括以下分项:(1)计时(件)工资(含病假工资、停工留薪期工资、基本生活费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以及与该分项相关联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2)奖金以及与该分项相关联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3)津贴和补贴以及与该分项相关联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4)加班费以及与该分项相关联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2.工伤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化验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跨统筹地区就医的食宿费、交通费或者与工伤职业病治疗有关的费用等。

3.经济补偿金主要包括以下分项:(1)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3)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差额;(4)竞业限制补偿金。

4.赔偿金主要包括以下分项:(1)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

(二)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第2项的规定,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